校教字〔2017〕3号
安徽建筑大学实验教学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实验教学通过理论联系实际和实验操作,对学生进行实验技能的基本训练,为了规范实验教学过程,提高实验教学质量,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 实验课程体系
第二条各专业应依据学校人才培养要求、学科专业特点、专业培养计划和实验教学条件,构建并完善实验课程体系。
第三条根据课程性质和课程体系,实验教学分为三个阶段:
(一)基础实验。依托公共基础和学科基础课程,要求每个学生必须进行实际观察和全过程动手操作,着重于科学实验精神和实验动手能力的培养。
(二)专业基础实验。依托专业基础课程,要求学生分组进行实际观察和动手操作,努力创造条件让每个学生全过程动手操作,着重于科学原理与实验分析能力的培养。
(三)专业实验。依托专业课程进行的专业技术和生产实验,要求学生分组进行实际观察和分工动手操作,着重于科学工作态度、团结协作精神与专业基本技能的培养。
第四条根据实验教学组织方式,实验教学分为三种形式:
(一)课内实验。依托某门理论课教学安排的实验,一般以实验项目为单位组织教学。课内实验是促进学生深化理论知识、掌握实验基本技能和基本研究方法的实验教学环节,巩固知识、验证理论、培养动手能力。
(二)独立开设实验。汇总一门或几门理论课内的多项实验,融实验理论、实验知识和实验技能为一体,在强化基本训练的基础上,应开出一定比例的综合性、设计性、创新性实验,使学生树立实验思想、掌握实验方法,提高实验技能、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
(三)课外实验。围绕课外创新活动及学科竞赛安排的实验,课外实验应依托国家级、省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和各类实验室,运用现代化信息平台,为优秀学生和具有兴趣爱好学生提供个性化发展空间,提高学生实践与创新、创造能力,以及参与学科竞赛的能力。
第五条实验课程应根据培养方案和实验大纲要求,进一步规范实验教学内容,修订实验教学大纲,减少演示性和验证性实验,加强综合性、设计性实验的开设。
基础实验和专业基础实验应开设综合性实验,专业基础实验和专业实验应开设综合性实验和设计性实验;各专业综合性、设计性实验应占实验课的80%;一门实验课程所开综合性、设计性实验不少于1项。
第三章 实验教学文件
第五条实验教学文件包括培养计划中的实验教学计划、实验教学大纲、实验课表、实验教材(含实验指导书)等。
第六条实验教学计划是各专业教学计划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实验教学最基本的指导性文件,是实验室建设与评估、人员定编、设备投入、资金分配、工作量核算、教学任务安排的主要依据。
第七条实验教学大纲是实验教学的标准文件,是组织实验教学、规范实验教学过程、检查实验教学质量、指导实验室建设的重要依据。所有列入专业培养计划中的课内实验、独立开设实验、课外实验等,均应当制定独立的实验教学大纲。
第八条实验教材(含实验指导书)是体现实验教学目的、内容和方法的重要依据,每一门实验课(项目)均应有相应的教材(指导书)。
第九条实验课表是实验教学运行的依据。各学院和实验中心(室)在安排实验任务时,应严格按照实验教学计划执行。
第四章 实验教学项目管理
第十条实验项目是构成实验教学目的、任务、要求的基本单元,能够独立对学生进行考核的实验可作为一个实验项目。每个实验项目,学生实际操作时间不应低于1学时,以达到预期的学习、训练、演示、验证及研究目的。
第十一条新增、更新、变更、取消实验项目,应由实验中心(室)提出,经专业系(教研室)审核和学院院长批准后,报教务处备案执行。
第十二条学院和实验中心(室)在加强基本实验训练的同时,注重更新实验内容,增加综合性、设计性实验项目。
第五章 实验教学过程组织与管理
第十三条实验教学应严格按照实验教学计划、实验大纲、实验任务和实验课表执行,不得随意更改。
第十四条实验指导教师和实验室人员在实验课前,应做好各项实验准备工作。
第十五条基础实验1人一组,专业基础实验原则上2人一组(个别课程除外),专业实验原则上不超过4人一组,保证学生实际操作训练任务的完成。
第十六条实验教师应加强学生实验安全教育。违反操作规程和实验室规章制度的,按学校有关规定处理;造成事故的,追究其责任。
第十七条实验指导教师职责:
(一)实验指导教师必须认真备课。实验前的讲授应做到简明扼要,以确保学生有足够的时间动手操作。
(二)严格执行预习制度,检查学生预习情况。预习不合格的学生不准做实验。
(三)在实验过程中,指导教师要认真做好指导工作。对实验原始数据,指导教师应检查并签字。
(四)实验结束后,指导教师应填写实验日志,教师和学生均要签名;组织学生整理好仪器设备、做好清洁卫生,同时检查仪器设备及工具缺损情况,如出现缺损,应及时处理。
(五)指导教师应认真批改学生的实验报告,评定成绩,并指出存在的问题及错误原因。对不合格的实验报告要退回修改,对报告中存在的共性问题要分析原因,集中讲解。
第十八条实验室技术人员岗位职责:
(一)根据实验项目的要求在课前做好准备工作。保证每组仪器设备正常使用,对每组实验的难点、重点及易出现的故障做到心中有数,有应急措施。
(二)实验前配合指导教师预做实验,实验中随时了解仪器设备的工作情况,及时排除故障,保证实验顺利进行并协助指导教师做好学生指导工作。
(三)实验结束时,在指导教师对仪器设备及工具等检查的基础上,做好验收、整理、复原工作,以及实验室卫生和各项安全工作。
第六章 学生实验要求与课程考核
第十九条学生实验前必须通过实验室安全考核、认真预习;实验中要保持实验室安静整洁;实验后要按照要求认真整理好实验场地和实验台,经实验教师或实验技术人员验收合格后,方可离开实验室。
第二十条学生实验报告应按统一规格书写,要求图表准确,字迹工整、清晰,原始数据齐全,数据处理准确,讨论和分析问题简明扼要,并按时送交。
第二十一条学生因故不能按时上实验课或缺做实验项目,需补做,否则该次实验成绩以零分计。补做实验由学生及时提出申请,经实验室同意后安排。
第二十二条实验课程考核应以实验操作技能和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为主,考核成绩按百分制评定。独立开设的实验课成绩,可根据学生每次实验的成绩和期末考核成绩综合评定;非独立开设的实验课成绩评定,应按照课程教学大纲规定执行。实验成绩不及格,不能参加所属理论课程的考核。
第二十三条实验是学生必须学习的教学内容之一,不得免修,考核成绩不及格需重修。
第七章 实验教学质量与改进
第二十四条各学院和实验中心(室)应注重开展教学研究活动。认真研讨和科学设置实验项目,及时调整和合理设计实验内容,并通过更新实验设备、改善实验条件,提高实验效果和实验教学质量。
第二十五条积极开展科研成果向实验教学项目转化的研究与实施,以实现“教学带动科研,科研促进教学”的良性循环,并不断增加综合性、设计性、创新性实验项目。
第二十六条加强实验课程建设,将各类评估、评优及教学检查情况作为考核学院及实验教学工作状态的重要指标,实现实验条件、实验教学过程管理和实验教学质量的持续改进。
第二十七条各学院及实验中心(室)要鼓励支持教师和技术人员,紧密结合实验教学和实验室建设,通过教学改革立项、课题研讨与实践、学术交流等形式,积极开展实验教学改革,注重研究实验教学中的新问题,转变重理论轻实践的教学观念,突出实验教学在人才培养中的重要作用。
第二十八条加大实验室开放,鼓励学生充分利用实验室进行课外学习、实验研究和科技创新活动,使实验室真正成为培养学生创新精神、创业能力和实践能力的基地。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