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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建筑大学社会服务类考试工作管理规定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21-05-12 浏览次数:645



安徽建筑大学文件

 


校字〔20217


  

 


关于印发《安徽建筑大学社会服务类考试工作


管理规定》的通知

 

校属各单位:

《安徽建筑大学社会服务类考试工作管理规定》已经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安徽建筑大学

       2021126 

 

安徽建筑大学社会服务类考试工作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规范学校社会服务类考试工作,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社会服务类考试是指政府机关和社会组织机构委托的、非直接面向本校学生参加的各类考试。

第三条 学校原则上不接受社会服务类考试任务,确需承担的,需经分管校领导同意后,由教务处会同委托方共同起草委托协议,提请分管校领导审定并签订合同后执行。

第四条 社会服务类考试费用原则上不低于安徽省人社厅标准,具体由教务处和委托方协商确定并报经分管校领导同意后执行。

第五条 教务处负责按照合同约定督促委托方及时将考试费用转入学校账户;财务处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规定,及时办理相关手续,按照学校有关规定扣除相关费用后由教务处组织实施考试。

第六条 对参与社会服务类考试报名、监考、巡考、保密、条件保障等工作人员给予相应的劳动报酬,发放标准参照《安徽建筑大学劳务费发放管理办法》执行。

第七条 每场考试应先行制定考试费用支出预算,内容包括监考人员费用、考务人员费用、保障人员费用、巡考人员费用、办公与交通等其他费用。考试费用支出预算经财务处初审、分管校领导同意后执行。

第八条 社会服务类考试费用支出原则上应控制在委托方支付的考试费用总额范围内。确因情况特殊需由学校补贴的,由教务处根据考试费用支出预算提出申请,经财务审核、分管校领导批准后执行。

第九条 考试委托方另有规定的,或具体考试项目有特别规定的,由教务处与委托方协商并报请分管校领导同意后执行。

第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教务处(招生办)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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