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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建筑大学本科生毕业设计(论文)
相似性检测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0号)等文件要求,为加强本科生学术道德建设,培养创新意识和诚信品质,提升毕业论文质量,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采取自律与他律相结合的原则,防止学术不端行为。各学院要加强本科生学术道德和诚信教育,提高自律意识;明确职责,落实责任,严格把关,保证质量。
第三条 除涉密外,所有本科生毕业论文(设计)均须按照本办法进行相似性检测,检测通过后方可进行论文评阅和答辩。
第二章 组织实施
第四条 毕业论文相似性检测工作由教务处(招生办)负责组织、协调和监督,学院负责具体组织实施。
第五条 检测对象为本科生的毕业论文;检测内容为毕业论文封面、目录、正文部分(不含材料与方法、案例)和参考文献;检测时间为每年毕业论文答辩前,具体时间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六条 学校采用“大学生论文检测系统”对毕业论文(设计)相似性进行检测。
第三章 结果认定
第七条 学生提交的毕业论文(设计)检测结果“总文字复制比”小于等于30%视为通过检测,学生可参加答辩,毕业论文是否需要修改由指导教师根据具体情况决定。
第八条 两次检测后“总文字复制比”大于30%且小于50%的学生,不得参加正常答辩,指导教师应根据检测结果及时指导学生进行至少一周的修改,修改后的毕业论文(设计)是否可以参加二次答辩由学院决定,参加二次答辩的论文在第二次集中答辩前一周进行第三次查重,查重不合格的学生自动延长学制。
第九条 第二次检测后“总文字复制比”大于等于50%的学生,取消该毕业生当年毕业论文(设计)答辩资格,该生须重做毕业论文(设计)。
第十条 申报校级(含院级)及以上等级优秀本科毕业论文(设计)必须经过相似性检测,且检测结果“总文字复制比”小于等于15%。
第十一条 学生或指导教师如对检测结果提出异议,应由学院组织专家进行鉴定,根据鉴定结果提出处理意见并报教务处(招生办)。
第四章 工作要求
第十二条 上传到系统进行检测的毕业论文(设计)必须与学生实际作品一致,否则取消答辩资格。
第十三条 系统仅用于本科生毕业论文(设计)检测工作,严禁使用该系统进行收费检测或对其他论文进行检测。使用人员在相似性检测工作启动后应立即登录并修改密码,且在系统使用过程中,须对用户信息、检测内容、检测结果等严格保密。
第十四条 学院可结合本学院学科专业特点,制定更加详细的实施细则,但总文字复制比例不应高于本实施办法的规定。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安徽建筑大学本科学生毕业论文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实施办法》(校教字〔2017〕1号)同时废止,由教务处(招生办)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