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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建筑大学学生评教工作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学生评教是学生在教学活动中主体地位的体现,是对教师教学态度、教学效果评价的重要依据,是激励教师提高教学水平的重要手段。为完善学校教学质量监控体系,使学评教工作进一步规范,达到“以评促教,以评促学,以评促改,教学相长”的目的,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章 学评教对象
第二条 学生评教对象为每学期承担本科生课程讲授任务的主讲教师(含理论和实验教学,两者评价指标体系不同)。
第三条 为客观、真实、准确反映教师教学质量,学生评教工作原则上在每学期期末以前(第14-16周)进行,届时由教师发展中心组织完成。
第三章 学评教内容
第四条 学评教主要评价教师在教学活动中教风、教学态度、教学方法、教学效果等方面情况(见附件1、附件2)。
第四章 学评教组织领导
第五条 教师发展中心负责评价指标的录入、评价系统的维护、评价结果的统计处理与信息反馈等工作。
第六条 各教学单位要成立“学评教”工作领导组,负责组织实施 “学评教”工作。分管学生工作党委(党总支)副书记和辅导员具体负责动员组织本单位所有应参评学生开展“学评教”。保证学生参评率,督促学生对授课老师做出客观公正评价。
第五章 学评教操作方法与要求
第七条 学生在规定时间内登录校园网“教学管理系统”点击“教学质量评价”栏目,系统将自动显示学生本学期所修读的所有课程,依次点击每位教师进行评价。
第八条 学生在评教过程中要遵循实事求是,单独完成评教任务,对授课教师进行客观、公正评价。
第九条 教务管理信息系统具有自动统计参评人员数量功能,教师发展中心将对网上评教情况进行实施监控,对在测评期间内未完成在线提交测评结果的学生,其在正方教务管理系统上所享有的查询成绩、选修公选课等权限将被取消。
第六章 学评教结果运用
第十条 学评教结果将作为教师课堂教学质量评价结果的重要依据,也是评价各教学单位教学质量的重要尺度。
第十一条 学评教结果将载入教师教学质量业绩档案,作为教师评优、评奖、晋职的参考依据。
第十二条 每学期所有课程成绩录入完毕后,教师本人可登录正方系统查询评价具体结果。教师可据此不断改进教学质量。
第十三条 授课教师“学评教”结果信息将由教师发展中心统一整理,分单位打包后,通过电子政务平台发送至各教学单位相关负责人。各单位可据此对学评教结果靠后的教师教学总体状况进行深入分析,给予必要的专业指导和帮扶。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教务处(招生办)负责解释。
1.安徽建筑大学课堂教学质量评价表(理论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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