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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建筑大学实习实训质量标准(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实习实训是本科人才培养的重要教学环节,是学生巩固所学理论知识、提高专业技能的重要途径。为进一步规范实习实训教学管理,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各学院可根据本标准,结合学院专业教育的实际条件和特点,以及专业评估(认证)要求,制定学院实习实训工作实施细则(包括各类制式表格),报教务处(招生办)审核,教务处(招生办)审核通过后,方可执行。
第二章 实习实训组织与管理
第三条 实习实训教学工作在分管教学副校长领导下,实行学校、学院、专业系(教研室)三级管理,学校其他部门协调共同做好相关工作。
第四条 教务处(招生办)职责
(一)对全校实习实训教学工作进行统筹管理,制订实习实训教学工作规划与规章制度。
(二)组织学院制定实习实训大纲,并汇编成册。
(三)审核并汇总学院报送的实习实训计划。
(四)负责全校实习实训经费分配计划的制定与划拨。
(五)负责面向多个专业的国家大型企业实践基地的建设与管理。
(六)组织专家组对学院实习实训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七)组织评选、表彰实习实训工作先进个人。
(八)及时协调、处理实习实训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第五条 学院职责
(一)贯彻执行学校实习实训工作有关规定和教学部署,制定本学院实习实训工作实施细则。
(二)组织制订本学院各专业年度实习实训计划,并报教务处(招生办)审核通过后执行。
(三)负责学院相关专业实习实训基地的建设与管理。
(四)确定和下达本学院各专业实习实训教学任务。
(五)监督和检查本学院实习实训工作,做好实习实训经费及其他质量保障措施。
(六)做好实习实训工作自查、总结与自评,组织进行实习实训资料归档工作。
(七)负责向学校推荐实习实训工作先进个人。
(八)及时处理实习实训工作中出现的重要问题。
第六条 专业系(教研室)职责
(一)组织编写本系(教研室)专业实习实训教学大纲及指导书。
(二)制订本系(教研室)专业实习实训教学计划。
(三)落实学院实习实训教学工作任务,具体落实实习实训教学工作。
(四)在实习实训开始之前召开实习工作动员会,组织指导教师和学生学习学校和学院关于实习实训工作管理制度,开展安全及保密教育活动。
(五)安排实习实训指导教师,选派当次实习实训工作负责人和指导教师,负责学生实习实训全过程严格管理。
(六)做好实习实训教学工作自查、总结、自评与整改,汇总实习实训教学资料。
(七)负责评选并向学院推荐实习实训工作先进个人。
(八)及时处理实习实训工作中出现的各种问题,并负责向学院汇报。
第三章 实习教学类型与方式
第七条 实习类型可分为认识实习、生产实习、毕业实习、金工实习及专业实习。
(一)认识实习是学生通过实地考察,获得相关专业的感性知识,为学习专业课打下良好基础的实践教学环节。
(二)生产实习是学生通过参与生产实践,学习生产和管理的实际知识和技能,并把所学过的理论知识应用于实践的教学环节。
(三)毕业实习是学生在学完全部课程之后到实习现场参与一定实际工作,通过综合运用全部专业知识及有关基础知识解决专业技术问题,获取独立工作能力,进一步掌握专业技术的实践教学环节。可围绕毕业设计(或毕业论文)进行毕业实习,以便在实践中获得有关资料,为进行毕业设计或撰写毕业论文做好准备。
(四)金工实习主要使学生接触生产实际,了解机械制造一般过程,进行实践技能训练,培养工程素质及动手能力。
(五)专业实习主要是使熟悉与所学专业相关行业的工作要求、方法和程序,进行专业技能的初步训练,找出自身学习、能力上的薄弱环节,为以后学习和发展提供帮助。如测量实习、电子实习、社会调查等。
第八条 实习主要按集中和分散两种方式进行。
(一)集中方式是由实习指导教师带队,在指定单位或区域进行实习。主要适用于认识实习、生产实习、专业实习及毕业实习。
(二)分散方式是学生分散到自行联系或指导教师推荐的实习单位,接受所在单位指导教师的安排和指导进行实习,学校指导教师起协调联络作用,主要适用于具有特殊需求部分专业的毕业实习等。
(三)鉴于教学组织的特殊性,金工实习的主要实习组织形式可以由相关学院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细则,报教务处(招生办)审批后实施。
第九条 实习可以根据专业特点和实习场所实际,采取多种形式进行。既可以以班级为单位集中安排,也可以将班级分为若干小组分散进行,也可以采取校内外联合开展实习。经学院批准也可以允许部分学生自行联系实习单位实习。无论采用何种形式实习,都要满足大纲要求,保证实习质量。对于分散进行实习和自行联系实习单位的,学院、专业系(教研室)尤其要加强组织领导,制定切实可行的管理办法,严格实习要求和质量监控。
第四章 实习实训教学大纲和教学计划
第十条 各专业必须有完善的实习实训教学大纲和教学计划,应根据本专业实习实训大纲,认真组织开展相关工作。
第十一条 实习实训教学大纲由专业系(教研室)根据《本科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要求,经学院主要负责人审核后,按学院汇总,报教务处(招生办)汇编成册。
(一)实习实训教学大纲内容主要包括:实习实训目的与任务、实习实训基本要求、实习实训方法和内容、实习实训报告及要求、成绩评定及参考资料等。
(二)年度实习实训教学计划是依据实习实训教学大纲要求,结合实习实训单位实际情况制定的教学具体方案与执行程序,经学院主要负责人审批,按学院汇总,于上一学年度期末报教务处(招生办)审定,实习实训教学计划一经制定,原则上不得变动。
(三)实习实训教学计划内容主要包括:实习实训内容、单位、时间与地点、实习人数、指导教师、日程安排、经费预算及有关规章制度等。
第十二条 在实习实训过程中,如确需更改实习实训计划,须书面说明原因,经学院分管教学院长签字同意后,报教务处(招生办)备案。
第五章 实习实训基地建设与管理
第十三条 实习实训教学地点的选择,应在满足教学要求前提下,遵循就地就近、相对稳定、节约经费的原则。
第十四条 各学院应根据不同专业和学科性质特点,有目的、有计划、有步骤联系能满足实习实训教学条件的企事业单位,建立校内、外实习实训基地。每个专业应保证建有2~3个长期稳定的实习实训基地,并达到专业规范、专业评估(认证)要求的实习基地数量。
第十五条 实习实训基地建设与管理要参照学校相关文件执行。
第六章 实习实训指导教师的选派和职责
第十六条 指导教师配备
(一) 指导教师原则上应由责任心强、实践教学经验丰富的中级及以上职称教师担任;对初次承担指导实习实训任务的教师,学院应指定专人进行指导。
(二) 指导教师人数视实习性质而定,一般情况,教师与学生比例为:每小班(约30人)配备1~2名指导教师,两小班及以上每20名学生配备1名指导教师。
第十七条 指导教师职责
(一)指导教师提前与实习单位联系,深入实习单位,了解情况,熟悉环境,会同实习单位有关人员拟定切实可行的实施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实习实训前,指导教师要组织学生认真学习实习实训大纲并下发实习实训指导书,让学生明确实习实训目的和要求。向学生介绍实习实训单位概况,对学生进行实习实训保密、安全、纪律等方面教育,督促学生严格遵守有关规章制度。
(三)认真组织学生学习和实践,进行现场理论教学。随时了解学生实习实训情况,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解决。
(四)实习实训结束后,及时完成学生实习实训成绩考核和工作总结,填写《实习实训汇报表》,将有关资料提交所在学院进行归档,及时做好经费报销等工作。
第十八条 指导教师在指导实习实训期间应言传身教,为人师表,不得擅自离开岗位从事其它工作,不得私自找人顶替指导。指导实习期间原则上不得请假,如遇特殊情况必须请假,应经教学副院长批准,学院应指派其他教师顶岗。
第七章 对学生的要求
第十九条 除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外,在实习实训期间,学生还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社会公德和交通秩序,吃苦耐劳、勤于思考、团结互助。
(二)遵守学校、学院、实习实训单位相关规章制度,严格遵守实习实训安全、保密制度和工作纪律。
(三)按照实习实训进度安排,认真开展实习实训工作;虚心向工程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及指导教师学习;及时做好记录与实习实训日记,如实反映每天主要实习实训内容、收获、出现的问题及解决办法;认真完成实习实训报告。
(四)主动接受学校、学院、指导教师、工程技术人员的指导、检查和考核。
(五)按要求整理、提交实习实训成果和相关材料。
第二十条 尊重工人师傅、技术人员的劳动,虚心学习,主动协助实习实训单位做力所能及的工作(帮助开展技术革新,参加公益劳动等),树立学校良好的社会形象。
第二十一条 对违反实习实训纪律和实习实训单位有关规章制度的学生,学校视情节轻重,按照实习实训单位及学校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八章 分散实习实训管理
第二十二条 学校原则上要求学生以集中实习实训为主,但考虑到部分专业的特殊性和实习实训场所、条件限制等问题,允许部分专业学生进行分散实习实训。
第二十三条 具体是否采用分散实习实训方式以及哪些专业采取分散实习实训,由学院根据教学实际需求自行决定;如果采用分散实习实训方式,学院应根据各专业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分散实习实训要求、教学质量及学生安全保障措施等。
第二十四条 分散实习实训应依照以下程序进行审批:
(一)确需分散实习的学生必须在实习开始一个月前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学生分散实习实训申请表》,签订《学生外出实习实训安全责任书》,由学院副书记审批后到本学院领取实习实训大纲及实习实训介绍信联系实习实训单位。
(二)学生将分散实习实训申请表、实习实训教学大纲送达实习实训单位,实习实训单位在确认有条件满足教学要求的情况下,与学院签订学生实习实训协议。学院在收到实习实训协议与接收函后,对学生分散实习实训进行审批,批准后学生方可进行分散实习实训。
第二十五条 分散实习实训的学生在实习实训期间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严格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及实习实训协议中规定的条款内容,按照实习实训计划按时完成学习任务,未经所在学院批准,不得延长或缩短实习实训时间和变更实习实训单位。
(二)接受校内指导教师的指导、检查和考核,定期与校内指导教师联系,向校内指导教师汇报实习实训情况,包括实习实训内容、学习进展、思想认识等状况。
(三)在实习实训结束后应按要求及时返校,向校内指导教师提交实习实训日记、报告和由实习实训单位指导教师填写的《实习实训单位考核鉴定表》。
第二十六条 学院应为分散实习实训学生配备1名校内指导教师。校内指导教师应负责下列事项:
(一)向学生详细说明分散实习实训注意事项,尤其要进行学习纪律和安全教育,防止各种意外事故的发生。
(二)按照本专业实习实训大纲要求,指导并协助学生尽可能地选择与本专业领域相关或相近的单位实习实训,并对学生联系的实习实训单位进行审核把关,避免发生实习实训内容与所学专业脱节现象。
(三)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分散实习实训学生巡回指导和检查,经常与实习实训单位和学生保持联系,了解和监控学生的实习实训情况。
(四)根据学生上交的材料对分散实习实训学生的学习成绩进行评定,形成实习实习总评成绩。
第九章 实习实训考核和成绩评定
第二十七条 学生必须按实习实训大纲要求和实习实训计划完成学习任务,完成并提交实习实训报告。
第二十八条 学生实习实训成果包括实习实训报告、图纸及作品等。实习实训报告应包括:①封面;②正文。正文包含实习实训目的、要求、时间、单位、内容、总结等。实习实训报告的编写应结合理论知识与现场实际,重点突出,层次分明,语言流畅,结构合理。各专业应制定统一的实习实训报告撰写格式,要求学生规范填写。
第二十九条 指导教师可根据具体情况,选取合适方式对学生进行考核。考核内容包括:思想政治表现、劳动态度、组织纪律、任务完成情况及实习实训记录、报告,可以采取答辩、质询或笔试等方式进行。
第三十条 实习实训综合成绩由实习实训工作成绩和实习实训报告成绩两部分组成。所占比例由各专业根据实习实训情况统一制定成绩评定标准,并按《安徽建筑大学学分制学籍管理规定》(校字〔2014〕116号)来记载。
第三十一条 各专业可结合本专业特点,制定实施细则,报所在学院批准,并报教务处(招生办)备案。
第三十二条 实习实训期间因故请假(或无故缺席)时间超过全部实习实训时间三分之一以上者,实习实训成绩按不及格处理。
第三十三条 指导教师应在实习实训报告正文部分末页用红笔给出评阅意见和分数,并亲笔签署姓名和批阅日期。
第三十四条 凡在分散实习实训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生,其实习实训成绩按不及格计:
(一)实习实训单位鉴定为不合格者。
(二)缺实习实训报告或实习实训单位考核鉴定表者。
(三)实习实训期间有违法违纪行为者。
第十章 实习实训经费管理与使用
第三十五条 实习实训经费实行“统一预算,按学院分配,超支不补、节约留用”的使用办法。分配给各学院的实习经费,由学院统筹安排使用,按财务有关规定开支。
第三十六条 学院要使用实习实训经费为外出实习实训学生购买相应的保险。
第三十七条 实习实训经费使用与管理参照学校相关文件执行。
第十一章 教学效果评价
第三十八条 实习实训课程结束,由学生和学校督导组专家对实习实训教学效果进行评价。
(一)实习实训课程结束一周内选课学生填写《安徽建筑大学实习实训课程教学质量评定表(学生用)》(见附件1),对教学效果进行评价。
(二)学校教学督导组专家在学期实践教学环节检查时根据实习实训课程相关材料填写《安徽建筑大学实习实训课程教学质量评价表(专家用)》(见附件2),对教学效果进行全面评价。
(三)学生评价和专家评价的权重分别为50%,加权得分作为本课程的最终评价得分。
第十二章 资料归档
第三十九条 学院应建立严格的实习实训工作资料验收标准,明确归档材料的主要内容、排放顺序、验收项目和要求等。实习实训教学资料的存放期限按照专业规范、专业评估(认证)要求的存留期限保存。
第四十条 实习实训结束2周内,学院应及时将学生实习实训成果及相关材料归档,至少应包括:①实习实训教学大纲;②实习实训成绩单;③实习实训报告;④实习实训汇报表;⑤实习实训学生评价表;⑥实习实训单位反馈意见表;⑦学生实习实训单位考核鉴定表(分散实习用)等。
第四十一条 除上述材料外,学院还应将以下材料作为教学资料保存:
(一)学院实习实训计划。
(二)学院实习实训工作执行情况表。
(三)学生分散实习实训申请表。
(四)学生外出实习实训安全责任书。
第十三章 评 优
第四十二条 学校每年开展校级优秀实习实训指导教师的评选工作,具体评选时间及有关事宜由教务处(招生办)负责落实。
第四十三条 校级优秀实习实训指导教师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原则上应具备讲师及以上职称。
(二)积极承担实习实训教学任务,责任心强,认真履行职责,严格遵守学校和学院规章制度,按照学校和学院要求圆满完成实习实训教学任务。
(三)关心实习实训学生的安全、思想、工作和生活,及时、准确为学生讲解和安排学习任务,指导学生学习活动。
(四)妥善协调好各方面关系,全面掌握实习实训工作详细情况,积极探索科学有效的工作指导方法,及时发现并有效解决实习实训中遇到的难题。
(五)在担任指导教师期间,未发生教学事故,所指导的实习实训团队无违反学习纪律、影响学校声誉的不良现象,实习实训学生和实习实训单位对该指导教师评价较高。
(六)积极配合学校和学院实习实训检查和考核工作,如实反映实习实训实际情况,并提出建设性工作意见。
(七)按要求及时、公正做好学生的考核工作,所提交的实习实训资料齐全、规范。
第四十四条 对于获奖的指导教师,学校颁发“安徽建筑大学优秀实习指导教师”荣誉证书,作为年度考核、评奖评优及职称晋升的依据之一。
第十四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教务处(招生办)负责解释。
附件:
1. 安徽建筑大学实习实训课教学质量评定表(学生用)
2. 安徽建筑大学实习实训课教学质量评价表(专家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