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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教学规程
安徽建筑大学关于进一步加强教授、副教授为本科生上课的规定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21-05-11 浏览次数:501

安徽建筑大学文件

校字〔201749


  

 

关于印发《安徽建筑大学关于进一步加强教授、

  

副教授为本科生上课的规定》的通知

  

校属各单位:

《安徽建筑大学关于进一步加强教授、副教授为本科生上课的规定》已经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实施。

 

                            安徽建筑大学

     2017531

 

 

安徽建筑大学关于进一步

  

加强教授、副教授为本科生上课的规定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的若干意见》、《关于进一步深化本科教学改革全面提高教学质量的若干意见》、《关于全面提高高等教育质量的若干意见》、《关于中央部门所属高校深化教育教学改革的指导意见》等文件精神,提高本科教学水平和人才培养质量,结合学校实际,制订本规定。

一、凡受聘为我校教授、副教授岗位的教师,每年至少要为本科生讲授一门课程。所授课程指全日制本科教学计划中所列公共基础课、专业基础课、专业课和选修课等课程,不包括专题讲座、指导毕业设计(论文)和教学实习等实践教学。

二、各教学单位在安排教学任务时,应优先保证每位教授、副教授每年都承担本科教学任务。本科教学工作量较少的教学单位,应采取开设公共选修课等方式,保证每位教授、副教授每年都能为本科生授课。

三、确有特殊情况,一年内无法为本科生授课的教授、副教授,须由其所在教学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分管人事校领导批准后,报人事处和教务处备案。

四、学校把教授、副教授为本科生上课作为一项基本制度,将教授、副教授承担本科教学任务作为教授、副教授聘任的基本条件,并将教授、副教授在聘任期内是否完成规定的本科课程讲授任务,作为岗位考核、绩效考核、职务晋升、评优评先的依据。

五、未经学校批准,教授、副教授连续两年不为本科生授课的,不再聘任其担任教授、副教授职务。

六、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学校相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处,以本规定为准。本规定由人事处、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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