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建筑大学教务处
校教函〔2017〕61号
安徽建筑大学课堂教学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课堂教学管理,维护良好的教学秩序,树立严谨的校风、教风和学风,提高课堂教学质量,结合学校实际,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课堂教学是学校教学活动的重要环节之一,直接影响学校人才培养质量,应贯彻以教师为主导、以学生为主体的原则,充分调动师生教学活动的积极性。
第二章 教师课堂教学职责
第三条 教师在课堂上必须严格遵守政治纪律,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不得发表不当言论,不得误导学生,不得散布违反宣传纪律的不实之词。
第四条 教师在课堂上须遵守师德规范,严于律己,为人师表,着装得体,仪表端庄,精神饱满,言行文明。
第五条 教师上课时须带齐基本教学文件,含课程教学大纲、教学日历、教学日志、教材、教案(备课笔记)、电子课件和教学参考资料等。
第六条 教师是课堂教学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应履行管理职责,维护好课堂秩序。对学生上课过程中的不当行为应及时制止、批评教育;对于情节严重、不接受批评者,应及时向学生所在学院反映,学院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协助老师做好课堂管理。
第七条 教师应严格考勤,确保学生出勤率高。教师可根据学生数量、教学情境,采取多种方式进行点名。对于旷课、迟到、早退情况要如实记载,作为评定平时成绩重要依据。对于出勤率较低或迟到、早退现象严重的班级,任课教师应及时反馈给相关学院,学院应及时协助解决。
第八条 教师应严格遵守学校教学管理制度,严格按照作息时间上课、下课,不得无故旷工、迟到或提前下课,不得擅自调课、停课、请人代课。教师在课堂上不得接听或拨打电话,不得吸烟,不得做与课堂教学无关的事情,不得在上课时间随意离开教室。
第九条 教师必须严格按照课程教学大纲要求认真备课,科学设计教学内容。严格按照规定的教学内容和进度组织教学,不得任意增加或削减课时。
第十条 教师在开课之初,应依据课程教学大纲简要介绍课程概况、考核方式、平时成绩构成以及课程总成绩的结构比例,对课程学习提出明确的要求,对课堂纪律做出明确要求。
第十一条 教师须结合每堂课的教学目标、要求和学习内容,布置适量的课外作业(含专项练习题、设计报告、实验报告、撰写论文、课堂演讲、读书报告等),进一步强化教学效果,不断提高学生自主学习能力。
第十二条 教师不得以播放影视片等代替正常的课堂教学内容。根据课程教学计划安排,确实需要放映影视教学资料时,教师不得离开教学现场。
第十三条 使用多媒体教学时,教师课前须做好充分的准备工作,熟练掌握操作规程。遇停电或多媒体设备不能正常使用时,应坚持用其它方式讲课,确保课堂教学正常进行,不得停课或让学生自习,并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设备问题。
第十四条 教师应加强教学互动环节设计,积极调动学生参与课堂教学的广度和深度,激发学生保持良好的听课状态。在有效运用讲授法的同时,融合讨论、练习、任务驱动、直观演示、读书指导、参观教学等多种启发式教学方法。
第十五条 教师应自觉接受学校教学督导及学校管理人员听课,配合学校相关教学部门安排的教学质量检查。
第三章 学生课堂纪律要求
第十六条 学生必须按时上课,一般应提前五分钟到达上课教室,不得迟到、早退或旷课。因病、因事而不能上课者必须事先请假,未经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而缺课者,以旷课论处。
第十七条 学生言行举止应符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进入教室衣着应大方、整洁得体;禁止穿拖鞋进入教室;严禁在教室内吸烟或将食物带进教室;杜绝在课堂内睡觉或大声喧哗。
第十八条 学生应自觉遵守课堂纪律,保持教室肃静,不得做与上课无关的事情。学生有特殊情况需中途出入教室时,必须事先取得教师的同意。如使用手机和通信设备进行网络教学、签到、答题,应严格在教师指导下使用。
第十九条 学生在课堂上应尊重教师,回答问题时应起立。上课过程中,确需提问时,应在座位举手示意,经教师同意后,方可起立提问。
第二十条 学生如对教师课堂教学情况有意见,课后可直接与教师进行沟通,也可以向相关教学单位、教务处等部门反映,以帮助教师改进教学工作。
第二十一条 课前和课间休息时,学生要轮流值日擦拭黑板,保持黑板清洁。学生应保持教室内清洁卫生,不准随地吐痰、乱扔纸屑和废弃物等。
第二十二条 学生必须按照教师的学习要求,合理进行预习、复习,认真完成作业。
第二十三条 学生必须爱护教室内各类教学设施,不得挪动、损坏教学设施,严禁在课桌椅、墙壁等教学设施上涂画、张贴。
第四章 课堂教学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为保障课堂教学秩序和教学质量,相关教学单位及管理部门人员、教师均应严格按照学校《关于坚持听课制度的若干规定》参加随堂听课,如实填写课堂听课记录表(含电子版),并提交相关部门。
第二十五条 各教学单位应制定课堂教学督查方案,开展常规性督查活动,并建立课堂教学督查档案。
第二十六条 教务处、学校教学督导组要对各教学单位课堂督查情况及督查档案进行不定期抽查。
第二十七条 为提高课堂教学管理信息化水平,各教学单位和相关管理部门要对每学期所有教师听课信息,进行电子化处理,由教学秘书或指定管理人员进行汇总保存。
第二十八条 信网中心要确保所有教室内监控设施正常运行,保存好教师上课教学过程全部录像资料,以备检查。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