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建筑大学公共选修课教学质量考核及教学工作量计算办法
校字〔2015〕44号
为充分调动广大教师开设公共选修课(以下简称“公选课”)的积极性,进一步推动我校公选课的课程建设,保证公选课的教学质量和教学效果,制定本办法。
一、教学质量考核
1.考核方式及考核内容
(1)专家听课。教务处组织专家通过听课,审核教学内容、教学方法、教学手段及课堂效果,提出评价意见;
(2)学生评价。学生通过学评教给出对课程教学质量评价;
(3)综合评价。结合专家听课和学生评价,确定综合考核等级。
2.考核等级
公选课考核分为“合格”、“不合格”两类。对考核为不合格的课程,教学工作量减半,并视情况暂停或取消任课教师公选课开设资格。
二、工作量及津贴计算
1.教学工作量计算
标时=1.15×H×R,
其中:
H ――计划学时数;
R ――选课人数系数,基础选课人数为60人。若选课人数小于60,则R=1.00;若选课人数大于60,则R =1.00+(选课人数-60) × 0.01;且R≤2.2。
2.津贴计算
津贴标准:教授(28元/标时)、副教授(25元/标时)、讲师(22元/标时)。教学岗教师开设公选课:计算学时可冲抵部分基本教学工作量,最多不超过额定基本教学工作量的1/4。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安徽建筑工业学院公共选修课教学质量考核及教学工作量计算办法》(建院字〔2008〕9号)同时废止,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安徽建筑大学
2015年07月2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