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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学组织管理
安徽建筑大学教师教学工作质量考核办法
发布者:教务处 发布时间:2021-05-11 浏览次数:1182


安徽建筑大学教师教学工作质量考核办法


校字〔2014〕197号

第一章 

   第一条 高水平的教师队伍是教学质量的根本保证,教师教学工作质量评价是提高教学质量和办学水平的重要手段。为客观公正的考核教师教学工作质量,增强教师的教学质量意识,根据教育部、安徽省教育厅等相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的考核对象为受聘承担教学工作的专任教师。本办法考核范围为:教师考核期间承担的所有教学工作,包括课堂教学、实践教学等。

   第三条 教学工作质量考核是我校教师年度考核的重要组成部分。学校成立教师教学工作质量考核领导组,审批各教学单位教师教学工作质量考核实施细则,审定教学单位教师教学工作质量考核结果,研究处理考核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教务处,办公室负责考核工作的具体事务。

   第四条 各单位成立相应的教师教学工作质量考核领导小组和办公室,在学校统一安排的基础上,结合本单位实际,创造性地开展教师教学工作质量考核。

   教师教学工作质量考核工作以教学单位为主体,各单位根据本办法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报学校领导组批准后实施。

第二章 考核办法与程序

   第五条 教师教学工作质量考核主要包括学生评价、同行评价、教学单位领导评价等三项指标,三项指标累计100分,构成教学考核的基本分(见附件:安徽建筑大学教学工作质量考核成绩汇总表)。各项指标的权重分别为:学生评价占40%,同行评价占30%,教学单位领导评价占30%。督导组评价作为参考加、减分项(不计入教学考核基本分)。

   1.学生评价(满分40分)。学生评价由教务处组织实施。每学期期末教务处负责统计汇总每位教师的学评教成绩,并反馈至教学单位。

   2.同行评价(满分30分)。同行评价由各单位自行组织实施,根据本单位实际,制定同行评价细则。

   3.教学单位领导评价 (满分30分)。教学单位领导评价由各单位自行组织实施,根据本单位实际,制定领导评价细则。

   4.督导组评价。各单位根据督导组每期《教学督导工作简报》评定的教师教学效果等级,给予加、减分(优,3分;良,2分;中,0分;差,-1分)。

   第六条 教师教学工作质量考核实行等级考核及比例控制。考核等级分为A(优秀)、B(良好)、C(合格)和D(不合格)四个等级。原则上各单位A等级比例不超过当年度本单位参加考核教师总数的30%;B及以上等级比例不得超过80%。

   第七条 教师教学工作质量考核等级标准:

   1.A级。教师在其教学单位的考核基本分位于前40%;每学年至少主讲两门课程,教学工作量应超过学校规定的额定量的15%以上,并且不少于其所在专业系(教研室)的平均工作量,双肩挑教师按相应规定折减;所主讲课程的学生评价成绩位于本单位前50%;未出现教学事故。

   2.B级。教师在其教学单位的考核基本分位于前80%。每学年至少主讲一门课程,教学工作量必须达到学校规定的额定量,同时需达到专业系的平均工作量,所主讲课程的学生评价成绩位于前80%,未出现教学事故。

   3.C级。介于B级和D级之间。

   4.D级。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该教师学年度教学质量考核为D级:(1)出现Ⅱ(较大)级或以上教学事故;(2)出现2次及以上Ⅲ(一般)级教学事故;(3)不执行或无正当理由不完成教学单位分配的教学任务。

第三章 考核结果的使用

   第八条 依据教师教学质量考核结果,学校设立“安徽建筑大学教学优秀奖”,用以表彰教学工作突出的教师,教学优秀奖的评审细则另文制定。

   第九条 教师教学工作质量考核连续两年考核为D者,调离教学岗位或安排进修提高。

   第十条 学校将考核结果记入教师业务档案,作为评优评先、年度考核、晋级、评聘等的重要依据。教师职称评定实行教学工作质量考核一票否决制。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安徽建筑工业学院教师教学工作质量考核办法(试行)》(建院字〔2010〕76号)同时废止,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安徽建筑大学 

2014年12月2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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