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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教学规程
安徽建筑大学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办法
发布者:教务处 发布时间:2021-05-11 浏览次数:910

 

 

 

 

关于印发《安徽建筑大学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办的通知

 

校属各单位:

《安徽建筑大学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办法》已经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施行。

 

安徽建筑大学

2017526


 

 

安徽建筑大学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教风建设,严格教学工作各环节,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提高教学质量,预防教学工作中可能发生的各种事故,使各类教学事故能够得到及时、有效、妥善地处理,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教学事故分类与分级

教学事故是指由于任课教师、教学辅助人员、教学管理人员(或部门)以及为教学服务的各部门工作人员的直接或间接责任,导致影响正常教学秩序、教学进程和教学质量等不良后果的各类事件。

教学事故分为四类:课堂教学和实践教学类(A)、考试与成绩管理类(B)、教学管理类(C)和教学保障类(D)。

视情节和后果轻重分为三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一般)

具体分类分级见《教学事故分类与级别表》(附表1)。凡未纳入分类与级别表,确实造成不良后果的其他教学事件,由校教学事故认定委员会认定。

二、教学事故认定

(一)学校成立教学事故认定委员会,负责受理各级各类教学事故的认定工作,主任委员由分管教学副校长担任,教务处、人事处、监察室和各教学单位主要负责人任委员。教学事故认定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认定办”),办公室设在教务处。

(二)各单位或个人发现可能认定为教学事故的相关事实后,应立即向认定办报告,并填写《教学事故报告与认定表》(附件2)中“报告内容”栏。

(三)认定办接到报告后,须及时向报告人就“报告内容”进行核查,同时将“报告内容”反馈至责任人所在单位,由责任人所在单位予以核实,报认定办审核。

(四)认定办根据调查情况,对照《教学事故分类与级别表》对责任人提出初步处理意见。对于一般教学事故和较大教学事故,由教学事故认定委员会授权主任委员进行认定,认定办提出具体认定意见,报教学事故认定委员会主任委员审批;对于重大教学事故,由认定办提请召开教学事故认定委员会会议进行认定。

三、教学事故处理

(一)凡被认定为教学事故的责任人,均给予全校通报。

(二)个人一年内发生一次Ⅲ级教学事故的,取消当年年度岗位考核评优资格;一年内发生两次及以上Ⅲ级教学事故的,当年年度岗位考核为不合格,取消其参加当年各种与教学有关的奖励资格。

(三)个人一年内发生一次Ⅱ级教学事故的,当年年度岗位考核为不合格,取消其参加当年各种与教学有关的奖励资格;一年内发生两次及以上Ⅱ级教学事故的,两年内取消其参加各种与教学有关的奖励资格,教师予以停课处理,实验技术人员和教学管理人员调离原工作岗位。

(四)个人一年内发生一次Ⅰ级教学事故的,当年年度考核为不合格,两年内取消其参加各种与教学有关的奖励资格,教师予以停课处理,实验技术人员和教学管理人员调离原工作岗位;一年内发生两次及以上Ⅰ级教学事故的,五年内取消其参加各种与教学有关的奖励资格,直至解除劳动人事关系。

(五)将教师教学事故与职称评审挂钩,具体按省教育厅等有关部门和学校职称评审相关规定执行。

(六)教务处会同人事处将各单位所发生的教学事故与该单位年度综合考核和绩效考核挂钩,凡一年内发生一次Ⅰ级、或两次Ⅱ级、或三次Ⅲ级及以上教学事故的单位,学校将取消其年度综合考核评优资格。

(七)教学事故的行政处分由学校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理。

四、教学事故的申诉

事故责任人对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有不同意见的,按照《安徽建筑大学教学事故申诉处理办法》,提出申诉。

五、附则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安徽建筑大学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办法》同时废止,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附件:1.安徽建筑大学教学事故等级划分标准

2.安徽建筑大学教学事故报告与认定书

 

 

附件一:安徽建筑大学教学事故等级划分标准.doc .doc 

附件二:安徽建筑大学教学事故报告与认定书.doc .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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