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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建筑大学考试巡视工作管理办法
发布者:教务处 发布时间:2021-05-11 浏览次数:766

 

安徽建筑大学文件

 

 

 

校字〔2014173

 

关于印发《安徽建筑大学考试巡视工作管理办法》的通

 

 

校属各单位:

《安徽建筑大学考试巡视工作管理办法》已经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实施。

 

 

             安徽建筑大学

             20141217

 

 

安徽建筑大学考试巡视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考试巡视是端正考风、严肃考纪、加强考风学风建设的必要环节,是考试组织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考试管理规范化的必然要求。为严肃考试纪律,严格考试管理,端正考风、学风、教风,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日制在校学生参加的各类课程考试及其管理工作。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三条 凡校内组织的考试,原则上应建立校级巡视组、校教学督导巡视组和院级巡视组等三级巡视制度。

第四条 校级巡视组原则上由学校领导、教务处、其他相关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和教务处教学管理人员等组成。

第五条 校教学督导巡视组由学校教学督导组成员组成。

第六条 院级巡视组一般由各学院党政负责人,院办、教学办工作人员,辅导员及相关专业系(教研室)负责人等组成。

第七条 巡视组原则上至少由三人以上组成,参与巡视工作,其中设组长一名。

第三章 工作职责与巡视内容

第八条 巡视人员需根据学校规定进行巡查和监督,对考试过程中出现的各类情况进行处理。在巡视前,应认真学习有关管理规定,熟悉考试基本情况。在巡视过程中,对发现的问题应积极、稳妥地予以处理。

第九条 巡视人员有义务保证考试的公平和公正,自觉维护学校声誉和形象,认真履行自己的工作职责。巡视人员应对考试的以下环节和情况进行巡查与监督:

(一)了解当次考试的总体情况、考试准备、组织实施及考场分布情况;

(二)试卷保密及印制情况;

(三)考场整理、考场秩序及考场纪律情况;

(四)监考教师和课程主考按时到岗及履行职责情况;

(五)考试的安全保卫、后勤保障等情况。

第十条 巡视人员如在巡视中发现问题,应在巡视记录上如实记载,并与相关部门及时进行协调、处理。

第四章 巡视纪律

第十一条 巡视工作由组长全面负责。巡视组成员如不能按时到岗或需中途离岗,需履行请假手续。

第十二条 巡视人员应于考试开始前10分钟到达指定地点(一般在教务处考务科),领取巡视材料,初步检查考试准备及各学院考试工作组织安排情况。

第十三条 巡视人员在巡视过程中,应始终佩带胸牌,随身携带的手机等通讯设备应关闭或调至静音状态。

第十四条 考试开始后,巡视人员根据考场分布情况,合理安排巡查工作。在巡视过程中,对发现的问题应及时予以处理,不得徇私偏袒。

第十五条 巡视结束后,校级巡视组应认真填写各项巡视记录,如实记载巡视中发现的问题,对考试整体情况作出客观评价,提出合理建议,并将巡视记录交教务处汇总存档;校教学督导巡视组和院级巡视组如在巡视中发现问题,应将巡视结果及时反馈教务处,由教务处核实情况后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相关巡视记录由各单位汇总存档。

第五章 巡视结果处理

第十六条 教务处需对巡视组报送的巡视记录及时进行整理汇总,进一步核实巡视组反映的情况,确保最终形成的巡视汇总结果客观明晰。

第十七条 教务处应及时将巡视结果通报相关职能部门和教学单位,并将巡视中存在问题的材料,复印存档后移交相关部门进行处理。

第十八条 教务处每年度需进行巡视工作总结,针对巡视过程中发现的问题,深入分析原因,提出解决问题的意见和建议。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安徽建筑工业学院考试巡视工作管理办法(试行)》(建院字〔200792号)同时废止,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安徽建筑大学       2014121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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