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建筑大学本科教学差错和事故
认定与处理办法
校字〔2022〕119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教学行为及教学管理,维护教学秩序,保障教学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科教学差错和事故是指教师、教学辅助人员、教学管理人员等违反学校教学管理规定,对本科教学工作造成不良影响的行为或事件。
第三条 根据发生行为或事件的性质和影响程度,本科教学差错和事故分为教学差错、一般教学事故、较大教学事故和重大教学事故四个级别。
第四条 对本科教学差错和事故的认定及处理须坚持客观、公正的原则,以事实为依据,以教育为目的,按照规定程序调查和处理。
第二章 教学差错和事故认定
第五条 学校成立本科教学差错和事故认定与处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负责教学差错和事故的认定与处理工作。委员会主任委员由分管本科教学工作副校长担任,委员由教务处、党委教师工作部、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价中心、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和教学单位主要负责人担任。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委员会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教务处。
第六条 本科教学差错和事故依据《安徽建筑大学本科教学差错和事故认定标准》(附表1)进行认定。12个月内累计两次教学差错认定为一次一般教学事故。
第七条 本科教学差错和事故认定程序
(一)涉嫌发生教学差错的行为或事件,委员会办公室在接到报告后,责成当事人所在单位2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核实,给出认定结果并填写《安徽建筑大学本科教学差错报告与认定书》(附表2),报委员会办公室审核。
(二)涉嫌发生教学事故的行为或事件,委员会办公室在接到报告后1个工作日内,会同当事人所在单位开展调查核实。委员会办公室根据核实情况,1个工作日内对当事人提出初步认定意见并填写《安徽建筑大学本科教学事故报告与认定书》(附表3)。一般教学事故由委员会办公室提出具体认定意见,报委员会主任委员审批;较大或重大教学事故由委员会办公室提请召开委员会会议进行认定。
(三)认定结果由当事人所在单位通知当事人本人。当事人对教学差错和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可提出申诉,参照《安徽建筑大学教学事故申诉处理办法》执行。
第三章 教学差错和事故处理
第八条 所在单位对教学差错责任人开展诫勉谈话并在本单位予以通报批评。
第九条 学校依据有关规定,给予教学事故责任人相应处理并予以全校通报。教学事故的处理结果,作为事故责任人年度教学评奖评优、年度教职工考核、岗位聘任、职务晋升、职级评聘等的参考依据。
第十条 教学事故责任人不得参加当年度各类教学评奖评优,并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一般教学事故责任人,当年岗位考核不能评定为优秀等次。
(二)较大教学事故责任人,当年岗位考核不得确定为合格及以上等次。
(三)重大教学事故责任人,当年岗位考核不得确定为基本合格及以上等次,教师予以停课两学期(自事故发生学期开始计算)处理。
(四)12个月内累计两次发生较大及以上教学事故的责任人,教师予以停课两学期(自第二次事故发生学期开始计算)处理,教学辅助人员和教学管理人员调离原工作岗位。
(五)因教学差错和事故造成公共财产或他人财产损失的,由责任人承担相应经济责任;涉嫌违反党纪政纪的,由学校相关部门依规依纪依法处理;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教学事故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事故责任人所在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须向学校作出检讨,由学校依据有关规定采取约谈、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纪律处分和组织处理等方式进行问责。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安徽建筑大学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办法》(校字〔2017〕47号)同时废止。
附表4:安徽建筑大学本科教学差错和事故认定与处理流程.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