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建筑大学文件
校字〔2014〕110号
关于印发《安徽建筑大学学生学籍信息变更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学院(部)、各单位:
《安徽建筑大学学生学籍信息变更管理办法》已经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实施。
安徽建筑大学
2014年8月18日
安徽建筑大学学生学籍信息变更管理办法
为加强学生学籍信息变更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新生学籍电子注册暂行办法》(教学〔2007〕3号)和《关于加强我省在校学生变更姓名、更改年龄管理工作的通知》(皖公通〔2007〕2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根据国家招生工作有关规定, 新生报到后,应在学校指定的网站上核对本人的学籍信息。否则,一切后果由学生本人承担。
第二条 新生学籍信息主要包括考生号、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身份证号、入学年月、录取院校、专业、层次等项目。
第三条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规定“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因此,学籍注册的姓名、身份证号必须与高考录取时原始录检表上的信息相一致。学生原始录检表是新生学籍电子注册、在校生日常管理、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的合法依据。
第四条 姓名和身份证号是公民身份识别的重要标记,变更会对原有的社会关系产生重大影响,因此姓名、身份证号要保持稳定性和严肃性。
第五条 在校生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号、民族等是重要的学籍信息,原则上不予变更。确需变更更正的,凭相关证件和书面申请,办理变更更正登记,经学校审核同意后,由当地派出所责任区民警负责核实,报县(市、分)局审批后,方可予以变更。未经学校审核同意,擅自更改的,学校学籍档案不予变更,后果自负。
第六条 学生申请变更个人身份信息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凡违反规定操作,一切法律责任由学生本人承担,学校也将作出相应处理。
第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安徽建筑工业学院学生学籍信息变更管理办法》(建院字〔2012〕36号)同时废止,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安徽建筑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