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安徽省教育基本建设学会理事会工作制度》等三项工作制度的通知

发布者:李大华发布时间:2022-03-16浏览次数:96

教基学〔20225

各位理事、监事,秘书处成员:

《安徽省教育基本建设学会理事会工作制度》、《安徽省教育基本建设学会监事会工作制度》、《安徽省教育基本建设学会秘书处工作制度》,经学会六届一常务理事会(通讯)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执行。


                                        安徽省教育基本建设学会

                 2022年3月16日


报:安徽省教育厅、安徽省民政厅社会组织管理局


 

安徽省教育基本建设学会理事会工作制度

为了进一步规范学会理事会的工作,健全和完善理事会的工作制度与运行机制,促进决策的科学化和民主化,使理事会更好地履行职责,发挥作用,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安徽省教育基本建设学会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活动以《章程》为依据,坚持民主办会原则。

第二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领导机构,理事会选举产生理事长、副理事长 、常务理事 、秘书长,监事长、副监事长。

第三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监事长、副监事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分会、专业(专家)委员会和有关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专业(专家)委员会和有关机构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四条  常务理事会是在理事会休会期间行使本办法第三条(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章  理事(常务理事)的权利和义务

第五条  理事(常务理事)有权对学会分支机构进行监督;有权对各个机构的工作人员提出批评及改进工作的建议;有权对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六条  理事(常务理事)应遵守《章程》;理事要认真履行职责,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决议;按规定参加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活动;完成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安排的工作任务;加强与广大会员和科技工作者的联系,及时反映他们的意见、建议和要求。

 

第三章  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制度

第七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原则上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情况特殊时可以临时召开或采用通讯方式。常务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可以临时召开或采用通讯方式。会议由理事长也可由理事长委托的副理事长召集;会议的议程由理事长审定。

第八条  理事会会议行使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职责;常务理事会会议行使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职责。

第九条  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可邀请有关机构的负责人列席会议。

第十条  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要发扬民主,对议题进行充分协商讨论,全面反映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会议决议须经到会理事(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一条  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组成人员因事、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会议时,须请假。

 

第四章  理事长会议制度

第十二条  理事长主持学会理事会全面工作,副理事长协助理事长工作。

第十三条  理事长会议由理事长、副理事长组成,秘书长列席会议。理事长会议视工作需要可临时召开,情况特殊时可以采用通讯方式召开,或者与常务理事会合并举行。理事长会议每半年召开一次,根据需要可临时增加。理事长会议由理事长主持,也可由理事长委托的副理事长主持。

第十四条 理事长会议主要讨论学会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十五条  理事长会议组成人员因事、因病或其它特殊原因不能出席会议时,须请假。

 

第五章   

第十六条  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的决议、决定,须经理事长或理事长委托的副理事长签发。

第十七条  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理事长会议等,由学会秘书处编发会议纪要或简报。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制度安徽省教育基本建设学会六届一次常务理事会通过之日起执行。原2013年6月28日下发的教基学〔2013〕18号“关于印发《安徽省教育基本建设学会理事会工作制度》等三项工作制度的通知”同时废止。


 

 

 

安徽省教育基本建设学会监事会工作制度

 

为充分发挥学会监事会的功能,规范监事会的工作,根据《安徽省教育基本建设学会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一条  监事会是安徽省教育基本建设学会的常设监督机构,监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对会员代表大会及理事会负责。

第三条 监事会实行监事长负责制,副监事长协助监事长工作。监事会设监事长1人,副监事长1人,监事13人。 本会的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和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

第四条 不断加强监事会自身建设,完善有利于依法办事的工作原则和制度,积极进取,不断创新,提高服务水平。

第五条 监事会(或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对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常务理事)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本会章程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

(三)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包括查阅财务账簿及其他会计资料),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工作和提出提案;

(四)每年以学会名义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学会财务进行审计;

(五)对学会管理人员的履职行为、各部门工作、学会重大事项及方案进行监督、检查;

(六)对学会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及时进行纠正;

(七)向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八)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第六条 监事会会议制度

(一)监事会会议实行民主集中制的议事制度

(二)监事会会议由监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

)监事会会议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情况特殊时,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监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监事1/2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监事会会议,设立记录员,及时向理事会通报

第七条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团体章程,忠实履行职责。监事会发现本会开展活动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本会承担。

第八条 制度安徽省教育基本建设学会六届一次常务理事会通过之日起执行。原2013年6月28日下发的教基学〔2013〕18号“关于印发《安徽省教育基本建设学会理事会工作制度》等三项工作制度的通知”同时废止。

 

 


安徽省教育基本建设学会秘书处工作制度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学会秘书处的功能,规范秘书处工作,根据《安徽省教育基本建设学会章程》规定,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 秘书处是学会的常设办事机构,秘书处在理事长的领导下,由秘书长主持和处理本会的日常工作和事务。

第三条 秘书处实行秘书长负责制,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工作。秘书处设秘书长1人,副秘书长、财会和其他工作人员若干人。

 第四条  学会秘书处主要工作职责:

负责本会文件的起草、收发、传阅和存档

(二)负责调研课题的初选,组织课题调研、撰写、课题成果评奖,汇集科研成果等事宜

(三)负责本会各类会议的筹备及组织,做好决定、决议事项的督查督办;负责本会各种培训班的筹划与实施

(四)负责学会重要活动的组织工作,做好各类内外联络和接待工作

(五)负责向业务主管单位、社团管理机关报告本会的有关工作和相关问题

(六)负责编发好会刊、简报,及时向主管部门、单位会员传递信息、介绍经验、沟通联络

(七)负责组织本会的调研、考察、论文收集、学术交流研讨活动

(八)负责本会财务收支和管理工作,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并每年向理事会报告一次

(九)要建立健全本会的文档、资料及信息库

(十)负责学会印章及学会介绍信的管理和使用

(十一)负责学会网站、微信公众号建设与管理

(十二)完成学会领导和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五条秘书长的职责

(一)在理事长领导下主持秘书处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秘书处、分会、专业(专家)委员会和有关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机构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秘书处和各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六条  会议制度

秘书处会议,视工作需要可临时召开,情况特殊时,可召开通讯会议。秘书处会议的主要任务是交流情况,研究、布置、检查工作。讨论组织实施学会年度工作计划及其他重要活动中的情况及问题;研究提交理事会(常务 理事会)审议的工作或建议等。

第七条文件签发制度

(一)秘书处对外印发和上报的文件须由秘书长签发

(二)学会印发文件,应由秘书长审定后报理事长签发,及时向会员印发

第八条  制度安徽省教育基本建设学会六届一次常务理事会通过之日起执行。原2013年6月28日下发的教基学〔2013〕18号“关于印发《安徽省教育基本建设学会理事会工作制度》等三项工作制度的通知”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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