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基学〔2022〕5号
各位理事、监事,秘书处成员:
《安徽省教育基本建设学会理事会工作制度》、《安徽省教育基本建设学会监事会工作制度》、《安徽省教育基本建设学会秘书处工作制度》,经学会六届一次常务理事会(通讯)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执行。
安徽省教育基本建设学会
2022年3月16日
报:安徽省教育厅、安徽省民政厅社会组织管理局
安徽省教育基本建设学会理事会工作制度
为了进一步规范学会理事会的工作,健全和完善理事会的工作制度与运行机制,促进决策的科学化和民主化,使理事会更好地履行职责,发挥作用,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安徽省教育基本建设学会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活动以《章程》为依据,坚持民主办会原则。
第二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领导机构,理事会选举产生理事长、副理事长 、常务理事 、秘书长,监事长、副监事长。
第三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监事长、副监事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分会、专业(专家)委员会和有关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专业(专家)委员会和有关机构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四条 常务理事会是在理事会休会期间行使本办法第三条(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章 理事(常务理事)的权利和义务
第五条 理事(常务理事)有权对学会分支机构进行监督;有权对各个机构的工作人员提出批评及改进工作的建议;有权对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六条 理事(常务理事)应遵守《章程》;理事要认真履行职责,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决议;按规定参加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活动;完成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安排的工作任务;加强与广大会员和科技工作者的联系,及时反映他们的意见、建议和要求。
第三章 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制度
第七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原则上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情况特殊时可以临时召开或采用通讯方式。常务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可以临时召开或采用通讯方式。会议由理事长也可由理事长委托的副理事长召集;会议的议程由理事长审定。
第八条 理事会会议行使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职责;常务理事会会议行使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职责。
第九条 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可邀请有关机构的负责人列席会议。
第十条 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要发扬民主,对议题进行充分协商讨论,全面反映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会议决议须经到会理事(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一条 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组成人员因事、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会议时,须请假。
第四章 理事长会议制度
第十二条 理事长主持学会理事会全面工作,副理事长协助理事长工作。
第十三条 理事长会议由理事长、副理事长组成,秘书长列席会议。理事长会议视工作需要可临时召开,情况特殊时可以采用通讯方式召开,或者与常务理事会合并举行。理事长会议每半年召开一次,根据需要可临时增加。理事长会议由理事长主持,也可由理事长委托的副理事长主持。
第十四条 理事长会议主要讨论学会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十五条 理事长会议组成人员因事、因病或其它特殊原因不能出席会议时,须请假。
第五章 文 件
第十六条 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的决议、决定,须经理事长或理事长委托的副理事长签发。
第十七条 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理事长会议等,由学会秘书处编发会议纪要或简报。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制度自安徽省教育基本建设学会六届一次常务理事会通过之日起执行。原2013年6月28日下发的教基学〔2013〕18号“关于印发《安徽省教育基本建设学会理事会工作制度》等三项工作制度的通知”同时废止。
安徽省教育基本建设学会监事会工作制度
为充分发挥学会监事会的功能,规范监事会的工作,根据《安徽省教育基本建设学会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一条 监事会是安徽省教育基本建设学会的常设监督机构,监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对会员代表大会及理事会负责。
第三条 监事会实行监事长负责制,副监事长协助监事长工作。监事会设监事长1人,副监事长1人,监事1~3人。 本会的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和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
第四条 不断加强监事会自身建设,完善有利于依法办事的工作原则和制度,积极进取,不断创新,提高服务水平。
第五条 监事会(或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对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常务理事)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本会章程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
(三)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包括查阅财务账簿及其他会计资料),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工作和提出提案;
(四)每年以学会名义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学会财务进行审计;
(五)对学会管理人员的履职行为、各部门工作、学会重大事项及方案进行监督、检查;
(六)对学会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及时进行纠正;
(七)向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八)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第六条 监事会会议制度
(一)监事会会议实行民主集中制的议事制度;
(二)监事会会议由监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
(三)监事会会议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情况特殊时,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监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监事1/2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四)监事会会议,设立记录员,及时向理事会通报;
第七条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团体章程,忠实履行职责。监事会发现本会开展活动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本会承担。
第八条 本制度自安徽省教育基本建设学会六届一次常务理事会通过之日起执行。原2013年6月28日下发的教基学〔2013〕18号“关于印发《安徽省教育基本建设学会理事会工作制度》等三项工作制度的通知”同时废止。
安徽省教育基本建设学会秘书处工作制度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学会秘书处的功能,规范秘书处工作,根据《安徽省教育基本建设学会章程》规定,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 秘书处是学会的常设办事机构,秘书处在理事长的领导下,由秘书长主持和处理本会的日常工作和事务。
第三条 秘书处实行秘书长负责制,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工作。秘书处设秘书长1人,副秘书长、财会和其他工作人员若干人。
第四条 学会秘书处主要工作职责:
(一)负责本会文件的起草、收发、传阅和存档;
(二)负责调研课题的初选,组织课题调研、撰写、课题成果评奖,汇集科研成果等事宜;
(三)负责本会各类会议的筹备及组织,做好决定、决议事项的督查督办;负责本会各种培训班的筹划与实施;
(四)负责学会重要活动的组织工作,做好各类内外联络和接待工作;
(五)负责向业务主管单位、社团管理机关报告本会的有关工作和相关问题;
(六)负责编发好会刊、简报,及时向主管部门、单位会员传递信息、介绍经验、沟通联络;
(七)负责组织本会的调研、考察、论文收集、学术交流研讨活动;
(八)负责本会财务收支和管理工作,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并每年向理事会报告一次;
(九)要建立健全本会的文档、资料及信息库;
(十)负责学会印章及学会介绍信的管理和使用;
(十一)负责学会网站、微信公众号建设与管理;
(十二)完成学会领导和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五条秘书长的职责
(一)在理事长领导下主持秘书处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秘书处、分会、专业(专家)委员会和有关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机构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秘书处和各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六条 会议制度
秘书处会议,视工作需要可临时召开,情况特殊时,可召开通讯会议。秘书处会议的主要任务是交流情况,研究、布置、检查工作。讨论组织实施学会年度工作计划及其他重要活动中的情况及问题;研究提交理事会(常务 理事会)审议的工作或建议等。
第七条文件签发制度
(一)秘书处对外印发和上报的文件须由秘书长签发;
(二)学会印发文件,应由秘书长审定后报理事长签发,及时向会员印发;
第八条 本制度自安徽省教育基本建设学会六届一次常务理事会通过之日起执行。原2013年6月28日下发的教基学〔2013〕18号“关于印发《安徽省教育基本建设学会理事会工作制度》等三项工作制度的通知”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