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建筑大学招收和培养港澳台学生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2-10-08浏览次数:425

 

校属各单位:

《安徽建筑大学招收和培养港澳台学生管理办法》已经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安徽建筑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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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建筑大学招收和培养港澳台学生

管理办法

第—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规范学校对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以下简称港澳台)学生的招生、教学、生活管理和服务,保证培养质量,依法维护港澳台学生合法权益,依据《普通高等学校招收培养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学生的规定》(教育部港澳台〔201696号),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港澳台学生,是指报考或入读我校的具有香港或澳门居民身份证和《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的学生,或具有在台湾居住的有效身份证明和《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的学生。

第三条学校按照“保证质量、一视同仁、适当照顾”原则,依据内地(祖国大陆)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招收、培养、管理和服务港澳台学生。

第四条港澳台学生工作由学校教育国际化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统筹管理。

第五条港澳台事务办公室是学校港澳台学生事务的归口管理部门, 根据学校和上级部门的要求,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港澳台学生工作的方针、政策,协调港澳台学生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教务处(招生办)、研究生院、学生处、校团委、就业工作处、财务处、保卫处、校友工作处、后勤服务集团等相关部门和各相关学院按照各自职责,具体负责港澳台学生的招收、培养、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二章 招 生

第七条学校在国家下达的招生计划之外,根据办学条件、港澳台生源状况,自主确定年度招收港澳台学生的专业和人数。

第八条 教务处(招生办)、研究生院会同港澳台事务办公室,共同制定本校港澳台学生招生政策,编制年度招生计划,开展港澳台学生招生宣传,及时发布招生信息,招收并录取港澳台学生。

第九条符合报考条件的港澳台学生,通过面向港澳台地区的联合招生考试,或者参加内地(祖国大陆)统一高考、研究生招生考试合格,或者通过香港中学文凭考试、台湾地区学科能力测试等统一考试达到入学标准,或者通过教育部批准的其他入学方式,经学校录取,取得入学资格。

第十条学校可根据各专业实际情况,自行招收港澳台进修生、交换生和旁听生。

第十一条港澳台事务办公室在学生录取后,及时将港澳台学生招生录取信息报上级部门备案。

第三章 入 学

第十二条 港澳台学生须持有效旅行证件、录取通知书在规定的时间内来校报到注册,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于规定报到日期前向学校招生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并附相关证明,办理请假手续,请假一般不得超过两周。除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未办理请假手续、延期申请未获批准或获准后未在限期内报到者,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

第十三条在校生于每学期开学前按规定时间到所在学院注册。相关学院及时将学生注册情况报港澳台事务办公室汇总。

第十四条教务处、研究生院、学生处、后勤集团及相关学院根据职责流程,负责港澳台学生的报到注册、入学体检及安排入学教育等相关事宜。

第十五条保卫处负责办理港澳台学生的暂住登记、备案,会同相关学院做好安全教育等工作。

第十六条后勤服务集团、相关学院负责港澳台学生的住宿安排、后勤管理与服务,建立健全港澳台学生居住管理制度,按照有关规定做好居住登记手续。港澳台学生应遵守学校的宿舍管理相关规定。

第十七条财务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港澳台学生收取学费、住宿费及其他费用。港澳台学生执行与内地(祖国大陆)同类学生相同的收费标准。

第四章 培 养

第十八条学校将港澳台学生教学纳入学校总体教学计划,与内地(祖国大陆)学生执行统一的毕业标准,保障港澳台学生的培养质量。

第十九条 为帮助港澳台学生尽快适应学校生活环境和了解学业要求,港澳台学生须一同参加由所在学院组织的入学教育。相关学院可为港澳台学生安排课业辅导以适应学业,并按照教学计划开展符合港澳台学生特点和需求的教学实习和社会实践活动等。

第二十条 教务处、研究生院根据港澳台学生学力情况和心理、文化特点,在保证相同教学质量前提下,开设特色课程,有针对性地组织开展教育教学工作。政治课和军训课学分可以其他国情类课程学分替代。

第二十一条 学校根据相关规定为港澳台学生颁发毕业证书(结业证书、肄业证书)或者写实性学业证明,为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港澳台学生颁发学位证书,将毕业港澳台学生信息报送港澳台事务办公室备案。

第五章 管理和服务

第二十二条 学校将港澳台学生的管理和服务纳入本校学生工作整体框架,统一规划部署。根据招生情况配置港澳台学生辅导员岗位,加强管理人员队伍的培训。

第二十三条港澳台学生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

第二十四条 港澳台学生可以按规定申请国家设立的专项奖学金或依法设立的各类奖学金和助学金。

第二十五条 港澳台学生与内地(祖国大陆)学生执行同等医疗保障政策,按规定参加医疗保险,并享受有关待遇。

第二十六条教务处、研究生院和相关学院根据有关规定,按时为港澳台学生注册学籍,统一管理学籍。港澳台学生转专业、转学、退学、休学、复学等事宜,参照内地(祖国大陆)学生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教务处、研究生院、学生处和各学院要为港澳台学生建立档案,妥善保管其报考、入学申请及在校期间学习、科研、奖惩等情况资料。

第二十八条学生处、校团委、研究生院和相关学院参照相关政策,为港澳台学生在学期间参加勤工助学、志愿服务、创新创业活动提供服务。

第二十九条 校团委参照内地(祖国大陆)学生相关政策批准成立、指导和管理港澳台学生社团,并为其活动提供便利。鼓励港澳台学生参加学校学生组织、社团,引导港澳台学生与内地(祖国大陆)学生交流融合。

第三十条就业工作处负责港澳台学生的就业指导工作,完善就业信息渠道建设,提供就业便利。

第三十一条校友工作处负责港澳台校友工作,推进校友组织建设和发展。

第三十二条港澳台学生如在校内外发生交通事故、意外伤害等各类突发事件,所在学院应及时通报港澳台事务办公室,并会同港澳台事务办公室、学生处、保卫处等相关部门,依据学校相关突发事件预案进行处置。

第三十三条港澳台学生在校学习期间,不得从事传教、经商、从业活动,不得参与和组织非法集会。

第三十四条港澳台学生违反校纪校规,按照学校有关规定处理。违反法律法规的,依法移交公安部门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未尽事宜,或与国家及上级主管部门规定不一致的,按照国家及上级主管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港澳台事务办公室负责解释。

 

  

 

 

 

 

 

 

 

 

 

 

 

 

 

 

 

安徽建筑大学               2022928印发

打印:吴娟        校对:聂鑫         共印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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