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我校来华留学攻读硕士学位全日制国际学生(以下简称“来华留学硕士研究生”)的培养工作,保证研究生培养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学校招收和培养国际学生管理办法》以及省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培养目标
来华留学硕士研究生在学科专业上的培养目标、培养规格和毕业要求,与我校各专业的中国硕士研究生一致。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具有国际视野、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高层次专门人才。
1.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和学校的校纪校规,具有良好的学术道德与创新精神;
2.掌握本学科坚实的基础理论、系统的专业知识和必要的实践技能,熟悉所从事研究的科学技术发展和动向;
3.熟悉中国文化,具有一定的汉语语言基础及应用能力;
4.具有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严谨务实的工作作风和谦虚诚挚的合作精神,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和独立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5.具有成熟健全的心理和健康的体魄。
二、学制及学习年限
来华留学硕士研究生的基本学制为3年,最长学习年限为基本学制加2年。提前完成培养计划的研究生,可申请提前答辩和提前毕业;如遇特殊情况需要延期学习的,可在最长学习年限内延长学习时间(延长期内应按规定缴纳学习与住宿费用)。提前毕业和延期毕业的,由研究生本人提出申请,经导师同意,学院审核,报国际交流合作处和研究生院批准备案。
三、培养方案
招收来华留学硕士研究生的学科、专业应制定相应培养方案,主要包括:学科专业简介、培养目标、研究方向、学制及学习年限、课程设置及学分要求、必修环节、学位论文要求等。来华留学硕士研究生必须通过培养方案规定的各培养环节的学习和考核,方能取得相应的学分;修满规定学分方能进行学位论文答辩。
培养方案由国际交流合作处协同相关学院共同制定,由研究生院批准执行。
四、培养方式
来华留学硕士研究生的培养实行导师责任制,导师是研究生培养的第一责任人,负有对研究生学科前沿引导、科研方法指导和学术规范教导的责任。同时,注重发挥导师团队集体培养的作用,做到理论与实践相结合,课程学习和科学研究工作相结合。
五、课程设置与学分要求
研究生课程分为学位课程(必修课程)和非学位课程(选修课程)两大类,其中学位课程包括公共学位课程和专业学位课程。研究生课程学习实行学分制,一般以课内18学时计1学分。
学分的基本要求是:在论文答辩之前须修完不少于32学分,其中课程学习环节不少于30学分(学位课程不少于20学分),必修环节2学分。必修环节包括学术活动与文献阅读(1学分)和专业实践(1学分)。
1.课程设置
课程类别 | 课程名称 | 课内学时 | 学分 | 考核 方式 | |
学位课 | 公共学位课 | 基础汉语 | 72 | 4 | 考试 |
进阶汉语 | 72 | 4 | 考试 | ||
中国文化概况 | 36 | 2 | 考试 | ||
专业基础课 | 不少于3门,不少于6学分 | 考试 | |||
专业课 | 不少于2门,不少于4学分 | 考试 | |||
非学位课 | 选修课 | 在该二级学科范围内结合个人研究方向选修 | 考试或考查 | ||
必修环节 | 学术活动与文献阅读1学分 | 考查 | |||
专业实践1学分 | 考查 |
2.课程安排
(1)研究生课程学习一年内完成;
(2)公共学位课程安排在第一学年内完成;
(3)专业学位课原则上安排在第一、二学期完成,非学位课原则上安排在第二学期完成;
(4)研究生必修环节原则上于第四学期结束前完成。
六、必修环节
必修环节包括学术活动、文献阅读、专业实践三个方面内容。
来华留学硕士研究生在课程学习期间要参加或主持学术活动不得少于3次,阅读文献不得少于15篇,其中英文文献不得少于10篇。学术活动包括听取学术报告、参加国内外学术会议、在国内外专业学术会议或校(院)研究生学术论文报告会上做口头报告等。研究生应于中期考核和开题报告前完成学术活动与文献阅读,并填写《安徽建筑大学硕士研究生学术活动与文献阅读考核表》。
专业实践可采取教学实习、科研实践、生产实践和社会调查等多种形式。研究生应于第三学期与导师一起制订并填写《安徽建筑大学硕士研究生专业实践计划表》,于中期考核和开题报告前完成专业实践活动,并填写《安徽建筑大学硕士研究生专业实践总结报告》。
七、培养计划
新生入学后3个月内,应在导师的指导下,根据相应学科专业培养方案的要求,结合本人的具体情况,制订出来华留学硕士研究生个人培养计划,并填写《研究生培养计划书》,主要包括:(一)研究方向;(二)课程设置及时间安排;(三)文献阅读与社会实践;(四)中期考核与论文开题。培养计划一式四份,经导师签字确认,学院和研究生院审核批准后,国际交流合作处、所在学院、指导教师、研究生各存1份。
八、学位论文
学位论文应在导师指导下由研究生本人独立完成。在论文题目确定后,用于论文工作的时间应不少于1年。
九、附则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国际交流合作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