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建筑大学国际学生硕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试行)

发布时间:2022-03-04浏览次数:33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我校国际学生硕士学位授予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学校招收和培养国际学生管理办法》(教育部 外交部 公安部2017年第42号令)、《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授予来华留学生我国学位试行办法》(学位〔199117号)、《来华留学生高等教育质量规范(试行)》的通知(教外〔201850号)和《安徽建筑大学硕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工作细则(试行)。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学校来华留学攻读硕士学位全日制国际学生(以下简称“来华留学硕士研究生”)的学位授予工作。

第二章 课程设置与考核要求

第三条 来华留学硕士研究生的学制一般为3年。课程设置和学分要求按照《安徽建筑大学全日制来华留学硕士研究生培养工作规定(试行)》执行。

第四条 来华留学硕士研究生修读课程总学分不得少于32学分(其中艺术类来华留学硕士研究生修读课程总学分不得少于50学分),学位课程成绩70分以上(含70分)。

 

第三章 硕士学位申请

第五条 来华留学硕士研究生符合下列全部条件者,可申请硕士学位。

(一)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和学校的校纪校规,品行端正、学术规范,对华友好。

(二)在规定年限内修完培养计划所规定的课程,成绩合格,满足本细则第五条。

(三)较熟练地使用英语阅读本专业英文资料。

(四)具有从事科学研究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

(五)独立完成学位论文并通过论文答辩;

(六)使用中文接受高等学历教育的来华留学硕士研究生,毕业时应取得《汉语水平考试》五级证书(HSK5);使用英语接受高等学历教育的来华留学硕士研究生,毕业时应取得《汉语水平考试》三级证书(HSK3)。

第六条 来华留学硕士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接受学位申请:

(一)未达到本细则第五条规定者.

(二)受到记过以上(含记过)处分且未解除处分者。

(三)考试作弊、或存在论文弄虚作假、剽窃他人学术成果、买卖代写论文等学术不端行为者。

第四章 学位论文的基本要求

第七条 学位论文基本要求:

学位论文应在导师或导师团队指导下由研究生本人独立完成,用于论文工作的时间应不少于一年。确因需要、经指导教师同意,来华留学硕士研究生可利用部分时间回国撰写,但在我国进行论文工作的时间不得少于半年。

使用英语接受高等学历教育的硕士留学生,硕士学位论文可用英文撰写,论文摘要须为中文,学位论文的正文词数不少于1.5万词,中文摘要1000-2000字;使用中文接受高等学历教育的硕士留学生,学位论文为中文,论文摘要应由中文和英文两部分组成,学位论文的正文字数不少于3万字,英文摘要1000-2000词。其它学位论文撰写要求,参照《安徽建筑大学硕士学位论文撰写要求》执行。

第八条 涉密学位论文:

涉密的学位论文需要在论文开题之前提出书面申请,经学院和学校审核同意之后确定为涉密论文,涉密论文的开题、评阅和答辩等环节需按照保密工作的相关规定进行。

第九条 学位论文相似性检测与评阅:

各类研究生的硕士学位论文,均需进行相似性检测与评阅,检测与评阅办法参照《安徽建筑大学硕士学位论文复制比检测和盲审实施办法》执行。

第五章 学位论文答辩

第十条 答辩资格审查与组织:

(一)申请论文答辩。来华留学硕士研究生的论文答辩工作必须在我国进行。学位论文评阅通过后,经导师同意,可填写论文答辩申请表,向所在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申请论文答辩。同时提供下列材料:1、学位论文一式7份;2、学习成绩单1份。

(二)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负责审核申请人的课程学习成绩、学分和其他培养环节完成情况,对学位论文进行形式审查与答辩资格审查。

(三)申请人的答辩资格审查合格后,由学院组织论文答辩。

第十一条 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组成:

(一)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由3-5人组成。答辩委员从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又熟悉论文研究内容的专家中选聘,其中校外专家不少于2人,专业学位研究生的答辩委员中来自相关行业实践领域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外单位专家不少于2人。

(二)答辩委员由学院分管领导会同有关导师协商提名,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批准后,报国际交流合作处备案。

(三)答辩委员会设答辩主席1人,由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从学术地位较高的答辩委员中选定,主持答辩工作,导师不能担任其指导的研究生答辩委员。答辩委员会设答辩秘书1人,答辩秘书协助答辩主席组织和处理答辩工作事宜。

(四)学位申请人不得参与同论文答辩有关的组织工作。

第十二条 答辩秘书须于答辩前7天将答辩论文及申请人的相关材料提交答辩委员,答辩委员须认真审阅论文及有关材料,提出个人意见。

论文答辩一般公开举行(涉密论文除外),由答辩秘书作详细记录。

第十三条 答辩时,答辩委员会成员必须全部出席,如有委员因故缺席,答辩会必须改期举行。

第十四条 答辩委员会采取无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就是否通过论文答辩并建议授予硕士学位进行表决,全体成员三分之二及以上同意通过论文答辩,可建议授予硕士学位。

第十五条 论文答辩程序:

(一)宣布答辩委员会委员及主席名单;

(二)答辩主席主持答辩会。

(三)答辩秘书介绍答辩人的姓名、论文题目、导师姓名、职称等。

(四)答辩人报告论文主要内容。

(五)答辩委员提问,答辩人答辩。

(六)休会(答辩人及列席人员暂时退席);

(七)答辩委员会会议。1.导师介绍答辩人的表现,学位课程考核情况,论文工作情况,学术评语及授予学位的建议等情况后退席;2.答辩秘书宣读论文评阅人的评语与意见;3.委员们发表意见,投票表决;4.形成答辩委员会决议,由答辩秘书填入《学位论文答辩决议书》,答辩委员签字;5.答辩主席签字确认。

(八)复会。申请人及列席人员进入会场,答辩主席宣布答辩委员会决议和表决结果。

第十六条 论文答辩未通过者,经答辩委员会全体成员半数以上通过,并做出决议,可在一年内修改论文、重新申请答辩一次;若答辩委员会未做出修改论文、重新答辩的决议,或申请人逾期未完成论文修改,或重新答辩仍未通过者,以后不再受理其答辩申请。

若申请人对答辩委员会的决议持有异议,可在10个工作日内向答辩委员会提出书面意见,答辩委员会须在5个工作日内给予书面答复,并将副本送国际交流合作处。

第十七条 答辩结束后,答辩秘书须将答辩申请书、学位论文、论文评阅意见书、表决票、答辩会议记录、答辩委员会决议等资料整理,送交所在学院和国际交流合作处各一套存档。

第六章 硕士学位评定与授予

第十八条 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会议。答辩结束后,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依据学位授予基本条件,对硕士学位申请者的政治思想表现、课程学习成绩、学位论文答辩情况和学术成果等进行审议和表决,做出是否建议授予硕士学位的决定。建议授予学位名单、会议记录和相关材料等在规定时间内报送国际交流合作处,国际交流合作处对评定结果进行汇总审核,并将审核通过的硕士学位申请者名单报送研究生院,经研究生院复核后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

第十九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依据学位授予基本条件,结合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建议和研究生院审核意见,在进一步了解情况、充分讨论的基础上,对学位申请者予以审议和表决,并做出授予或不授予学位的决定。会议决议和决定授予硕士学位的名单,由国际交流合作处存档,并负责报送上级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备案。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不审议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未建议授予学位的申请。

第二十条 校院两级学位评定委员会召开全体会议时,到会委员须为全体委员 2/3 以上,方为有效。在做出授予学位的建议或有关事项的决议时,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同意票数超过全体委员人数的1/2,方为通过。

第二十一条 凡答辩委员会建议不授予硕士学位的,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不进行审核;对经答辩委员会通过的论文,但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未通过的论文,必须说明理由,做出明确结论,视具体情况做出一年内修改论文、重新申请答辩一次的决议。

第二十二条 校院两级学位评定委员会在做出不授予学位的决定前,应当听取学位申请人的陈述和申辩。

第二十三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做出授予硕士学位决定并颁发硕士学位证书。证书生效日期为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做出授予硕士学位决定的日期。

国际学生的硕士学位证书为中英文双语。硕士学位证书如有遗失、毁坏,一律不予补发,由学校开具有效证明。证明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七章 学位撤销

第二十四条 已经获得学位者,在获得该学位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决定,撤销学位,收回或者宣布学位证书无效:

(一)学位论文或者实践成果存在严重剽窃、伪造、抄袭、数据造假等学术不端行为的,质量不符合标准的。

(二)以冒名顶替、徇私舞弊等非法手段取得入学资格或者毕业证书的。

(三)在学习期间存在不应当授予学位的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对于被撤销的学位,学校注销其注册信息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学位证书无效。

第二十五条 在做出撤销学位的决定之前,当事人应被告知可能出现的处理结果,并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第二十六条 撤销学位决定的文件应当由当事人所在培养单位直接送达当事人本人,由本人签收。拒绝签收或因特殊情况不能签收的,可以采取邮寄或学校网站、新闻媒体公告等方式送达。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研究生对于不受理本人学位申请、不授予本人学位的决议或者决定不服的,学位获得者对于撤销其学位的决议或者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出申诉。

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授予学位的决议和决定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出异议。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在收到申诉或者异议之日起90日内进行复核并做出复核决定。对复核决定仍不同意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若与国家和上级有关文件或法规不符的,按国家和上级有关文件或法规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解释权归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由国际交流合作处负责执行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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