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学校招收和培养国际学生管理办法》(教育部 外交部 公安部2017年第42号令)、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授予来华留学生我国学位试行办法》(学位〔1991〕17号)和《安徽建筑大学普通高等教育(学分制)学士学位授予细则》文件精神,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学校全日制本科国际学生的学位授予工作。
第三条 符合以下条件的本科专业国际学生,可授予学士学位: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品行端正,对华友好;
(二)修满本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学分,较好地掌握本专业要求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三)平均学分绩点满1.8。以专业培养方案要求取得的最低毕业学分计,计入平均学分绩点的课程包括:
(1)专业培养方案设置的全部必修课程;
(2)专业培养方案设置的需完整修读的专业方向模块课程;
(3)专业培养方案设置的其他选修课程(取绩点高者计入)。
(四)使用中文接受高等学历教育的本科留学生,毕业时应取得《汉语水平考试》五级证书(HSK5);使用英语接受高等学历教育的本科留学生,毕业时应取得《汉语水平考试》四级证书(HSK4)。
第四条 在校期间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学士学位授予资格:
(一)在校学习期间,因违反校纪校规等原因受留校察看以上(含留校察看)处分而未被解除者;
(二)考试作弊者;
(三)剽窃他人学术成果者;
(四)平均学分绩点不满1.8者(计算方法同第二条(三)款);
(五)未取得本科毕业资格者。
第五条 国际学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的程序为:
(一)国际学生学位申请者应在其本科毕业设计(论文)答辩前(当学期第14至15周)向所在学院提出学位申请,逾期不予受理。
(二)各专业学院审核国际学生毕业生的成绩和毕业鉴定等材料,根据学士学位授予条件向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交符合授予学士学位的名单及相关材料。
(三)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初评并公示后,将评定结果及有关材料报送国际交流合作处。
(四)国际交流合作处对各学院的初评结果进行汇总审核,并将审核通过的学士学位申请者名单报送教务处,经教务处复核后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
(五)国际学生学士学位提名名单,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通过,授予相应学科门类的学士学位。
第六条 国际学生的学士学位证书为中英文双语。
第七条 本科国际学生的学分绩点计算,按《安徽建筑大学学分制实施办法》(校字〔2017〕102号)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解释权归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由国际交流合作处负责执行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