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建筑大学
资助优秀学生出国(境)交流学习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升学校的国际化办学水平,鼓励学生积极参加出国(境)交流学习,着力培养国际化高素质人才,学校设立资助优秀学生出国(境)交流学习专项经费,资助优秀学生出国(境)参加交流学习。为规范专项资助经费管理,确保资助效益,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的资助对象:参加学校组织的出国(境)交流学习项目的全日制在校本科生和研究生。
第三条 本办法所资助类别:学校组织的学生赴国(境)外交换生项目和短期交流学习项目,由国际交流合作处在全校范围内公布,项目分类详见《安徽建筑大学学生出国(境)交流学习管理办法》。
第二章 申请条件
第四条 符合以下条件的学生,参加学校相关出国(境)交流学习项目的,可申请专项经费资助: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热爱祖国,具有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品行端正,道德优良,在校期间无任何违纪违规处分记录,身体健康。
(二)外语水平达到相应出国(境)交流学习项目的要求。
(三)承诺能认真履行交流学习协议,在外学习期间服从管理,遵守相关国(境)外法律法规及交流学校的相关规定,按期完成交流学习任务并及时返校。
(四)学习成绩优良,有上进心,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
1.学生在校期间获得省级及以上表彰,或参加A类竞赛(详见“安徽省大学生学科和技能竞赛部分A、B类项目列表”)获得省级三等奖或铜奖及以上奖励。
2.本科生在读期间平均学分绩点原则上应达到3.0及以上,研究生在读期间课程平均成绩在80分以上(学位课程成绩在75分以上)。
第五条 已获得国(境)外全额资助参加出国(境)交流学习的学生不列入资助范围。
第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享受该项资助原则上不超过一次。
第三章 评审程序
第七条 学生出国(境)交流学习的专项资助管理,由国际交流合作处(港澳台事务办公室)牵头组织,学校学生出国(境)交流学习工作领导小组进行审核和评审,具体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申请学生根据学校公布的学生出国(境)学习交流资助项目,填写《安徽建筑大学学生出国(境)交流学习资助申请表》,学生将申请表等相关材料递交至所在学院(研究生部)。
(二)相关学院(研究生部)依本办法规定的申请条件,对申请学生进行资格审核,并将审核通过学生的申请材料报送国际交流合作处(港澳台事务办公室)。
(三)国际交流合作处(港澳台事务办公室)汇总并复核各学院(研究生部)的学生申请材料,提交学校学生出国(境)交流学习工作领导小组进行集中评审。
(四)学校对申请资助的学生,依据其获得表彰奖励情况,以及在读期间所修课程的平均学分绩点(本科生)或平均成绩(研究生)情况进行排序,并适当考虑各学院、专业分布情况,遴选拟资助学生名单。学生在校期间获得省级及以上表彰,或参加A类竞赛获得省级三等奖或铜奖及以上奖励的,在遴选中优先。
(五)国际交流合作处(港澳台事务办公室)将遴选出的拟资助学生名单、资助金额等,提交校长办公会议审定并公示,确定资助资格。
第四章 资助标准
第八条 按照学生参加交流学习的不同项目类别,以及就读国(境)外高校所在区域以及学生应付费用等情况,学校分别给予相应额度的经费资助,具体资助标准如下:
国家(地区) | 交换生项目 | 短期交流项目 |
欧洲、美洲、大洋洲、非洲等国家 | 12000元/学期/人 | 500元/天/人 |
日本、韩国、新加坡等亚洲及周边国家 | 10000元/学期/人 | 400元/天/人 |
香港、澳门、台湾 | 8000元/学期/人 | 300元/天/人 |
备注:学生连续在国(境)外学习超过90天、不满半年的,按一学期计。 |
第五章 资助发放
第九条 获得资助资格的学生完成交流学习任务返校,且符合以下条件的,由财务处将学校资助金一次性支付到学生个人银行卡:
(一)获交换生项目资助资格的,学生在项目结束返校后向国际交流合作处(港澳台事务办公室)提供交流学校的成绩证明,成绩合格。
(二)获短期交流项目资助资格的,学生在项目结束返校后两周内向国际交流合作处(港澳台事务办公室)提交学习总结报告。
第十条 国际交流合作处(港澳台事务办公室)对学生的交流学习成绩或学习总结报告进行审核,确定最终资助名单并通知财务处办理资助金支付。
第十一条 获得资助资格的学生,确因家庭经济困难等原因需提前领取资助金的,由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和承诺,所在学院(研究生部)审核认定,国际交流合作处(港澳台事务办公室)审定同意,于学生出国(境)前发放资助金。
第十二条 凡未按要求完成交流学习任务,或在学习交流期间因违法违纪而受到处分的学生,学校将取消其资助资格,已发生的费用由学生自己承担。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原《安徽建筑大学资助优秀学生出国(境)交流学习管理办法(试行)》(校字〔2018〕24号)同时废止,由国际交流合作处(港澳台事务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安徽建筑大学学生出国(境)交流学习资助申请表》
安徽建筑大学学生出国(境)交流学习资助申请表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姓名 |
| 性别 |
| 出生年月 |
| 照 片
(纸质或电子版) | |||||
学院/部 |
| 学号 |
| 民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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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 |
| 年级 |
| 政治面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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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生类型(研究生勾选) | 1.学术型硕士; 2.专业硕士 | ||||||||||
联系电话 |
| 电子邮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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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参加出国(境)交流学习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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获得省级及以上表彰奖励情况(须另附证明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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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成绩 | 在读期间平均学分绩点: (本科生填写) 在读期间课程平均成绩: (研究生填写),学位课程情况: 英语水平: | ||||||||||
辅导员 意见 |
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 ||||||||||
学院/部 意见 |
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公章) | ||||||||||
国际处 意见 |
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公章) | ||||||||||
学校领导小组评审意见 | 拟资助人民币 元。
组长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 ||||||||||
备注:1.“拟参加出国(境)交流学习项目情况”栏填写项目名称和项目时间。
2.“学习成绩”栏填写本人在读期间所获平均学分绩点(本科生)或平均成绩(研究生),“英语水平”填写英语考试如TOEFL、GRE、ITELS以及四六级考试成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