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建筑大学资助优秀学生出国(境)交流学习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2-03-04浏览次数:679

安徽建筑大学

资助优秀学生出国(境)交流学习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升学校的国际化办学水平,鼓励学生积极参加出国(境)交流学习,着力培养国际化高素质人才,学校设立资助优秀学生出国(境)交流学习专项经费,资助优秀学生出国(境)参加交流学习。为规范专项资助经费管理,确保资助效益,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的资助对象:参加学校组织的出国(境)交流学习项目的全日制在校本科生和研究生。

第三条 本办法所资助类别:学校组织的学生赴国(境)外交换生项目和短期交流学习项目,由国际交流合作处在全校范围内公布,项目分类详见《安徽建筑大学学生出国(境)交流学习管理办法》。

第二章 申请条件

第四条 符合以下条件的学生,参加学校相关出国(境)交流学习项目的,可申请专项经费资助: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热爱祖国,具有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品行端正,道德优良,在校期间无任何违纪违规处分记录,身体健康。

(二)外语水平达到相应出国(境)交流学习项目的要求。

(三)承诺能认真履行交流学习协议在外学习期间服从管理,遵守相关国(境)外法律法规及交流学校的相关规定,按期完成交流学习任务并及时返校。

(四)学习成绩优良,有上进心,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

1.学生在校期间获得省级及以上表彰,或参加A类竞赛(详见“安徽省大学生学科和技能竞赛部分AB类项目列表”)获得省级三等奖或铜奖及以上奖励。

2.本科生在读期间平均学分绩点原则上应达到3.0及以上,研究生在读期间课程平均成绩在80分以上(学位课程成绩在75分以上)

第五条 已获得国(境)外全额资助参加出国(境)交流学习的学生不列入资助范围。

第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享受该项资助原则上不超过一次。

第三章 评审程序

第七条 学生出国(境)交流学习的专项资助管理,由国际交流合作处(港澳台事务办公室)牵头组织,学校学生出国(境)交流学习工作领导小组进行审核和评审,具体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申请学生根据学校公布的学生出国(境)学习交流资助项目,填写《安徽建筑大学学生出国(境)交流学习资助申请表》,学生将申请表等相关材料递交至所在学院(研究生部)。

(二)相关学院(研究生部)依本办法规定的申请条件,对申请学生进行资格审核,并将审核通过学生的申请材料报送国际交流合作处(港澳台事务办公室)。

(三)国际交流合作处(港澳台事务办公室)汇总并复核各学院(研究生部)的学生申请材料,提交学校学生出国(境)交流学习工作领导小组进行集中评审。

(四)学校对申请资助的学生,依据其获得表彰奖励情况,以及在读期间所修课程的平均学分绩点(本科生)或平均成绩(研究生)情况进行排序,并适当考虑各学院、专业分布情况,遴选拟资助学生名单。学生在校期间获得省级及以上表彰,或参加A类竞赛获得省级三等奖或铜奖及以上奖励的,在遴选中优先。

(五)国际交流合作处(港澳台事务办公室)将遴选出的拟资助学生名单、资助金额等,提交校长办公会议审定并公示,确定资助资格。

第四章 资助标准

第八条 按照学生参加交流学习的不同项目类别,以及就读国(境)外高校所在区域以及学生应付费用等情况,学校分别给予相应额度的经费资助,具体资助标准如下:

国家(地区)

交换生项目

短期交流项目

欧洲、美洲、大洋洲、非洲等国家

12000/学期/

500//

日本、韩国、新加坡等亚洲及周边国家

10000/学期/

400//

香港、澳门、台湾

8000/学期/

300//

备注:学生连续在国(境)外学习超过90天、不满半年的,按一学期计。

第五章 资助发放

第九条 获得资助资格的学生完成交流学习任务返校,且符合以下条件的,由财务处将学校资助金一次性支付到学生个人银行卡:

(一)获交换生项目资助资格的,学生在项目结束返校后向国际交流合作处(港澳台事务办公室)提供交流学校的成绩证明,成绩合格。

(二)获短期交流项目资助资格的,学生在项目结束返校后两周内向国际交流合作处(港澳台事务办公室)提交学习总结报告。

第十条 国际交流合作处(港澳台事务办公室)对学生的交流学习成绩或学习总结报告进行审核,确定最终资助名单并通知财务处办理资助金支付。

第十一条 获得资助资格的学生,确因家庭经济困难等原因需提前领取资助金的,由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和承诺,所在学院(研究生部)审核认定,国际交流合作处(港澳台事务办公室)审定同意,于学生出国(境)前发放资助金。

第十二条 凡未按要求完成交流学习任务,或在学习交流期间因违法违纪而受到处分的学生,学校将取消其资助资格,已发生的费用由学生自己承担。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原《安徽建筑大学资助优秀学生出国(境)交流学习管理办法(试行)》(校字〔201824号)同时废止,由国际交流合作处(港澳台事务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安徽建筑大学学生出国(境)交流学习资助申请表》

 

 


安徽建筑大学学生出国(境)交流学习资助申请表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照 片

 

(纸质或电子版)

学院/

  

学号

 

民族

  

专业 

 

年级

  

政治面貌

  

研究生类型(研究生勾选)

1.学术型硕士;   2.专业硕士

联系电话

 

电子邮箱

  

拟参加出国(境)交流学习项目

  

获得省级及以上表彰奖励情况(须另附证明材料)

 

 

 

 

 

 

 

学习成绩

在读期间平均学分绩点:    (本科生填写)

在读期间课程平均成绩:      (研究生填写),学位课程情况:     

英语水平:

辅导员

意见

 

 

  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学院/

意见

 

 

 

   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公章)

国际处

意见

 

 

  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公章)     

学校领导小组评审意见

拟资助人民币      元。

 

组长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备注:1.“拟参加出国(境)交流学习项目情况”栏填写项目名称和项目时间。

      2.“学习成绩”栏填写本人在读期间所获平均学分绩点(本科生)或平均成绩(研究生),“英语水平”填写英语考试如TOEFLGREITELS以及四六级考试成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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