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建筑大学学生出国(境)交流学习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2-03-04浏览次数:1365

安徽建筑大学学生出国(境)交流学习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高等教育国际化发展需要,拓展学校与国外及港澳台高校的学生交流,规范学生出国(境)交流学习的管理,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试行)。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由学校选派赴国(境)外合作院校参加交流学习的全日制在校本科生、研究生。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三条 学校成立学生出国(境)交流学习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学生赴国(境)外交流学习工作,由分管校领导任组长,成员由国际交流合作处(港澳台事务办公室)、教务处、研究生部、学生处、财务处以及相关学院负责人组成。

第四条 教务处负责本科生在外学习期间的学籍管理、学分认定等;财务处负责学生赴外学习期间的资助经费划拨等财务管理;各相关学院负责开展学生出国(境)交流学习项目宣传,做好学生选拔推荐、课程对接以及学生管理等工作;研究生部负责研究生参加出国交流学习的项目宣传、学生选拨以及课程对接、学籍管理、学分认定等。

第五条 国际交流合作处(港澳台事务办公室)负责学生出国(境)学习的项目拓展和组织协调,指导和协助学生办理出国(境)学习的相关手续,对学生进行出国(境)的行前教育,以及学生在国(境)外交流学习的联络和管理。

第三章 项目类别

第六条 学校组织开展的学生国(境)外学习交流项目主要包括以下三种类型:

(一)学位项目:学生赴国(境)外合作院校进行为期一年及以上的学习,并获取国(境)外合作院校学位(学历)的项目。

(二)交换生项目:学生赴国(境)外合作院校进行为期一至两个学期的学习,根据专业培养方案选择与本专业相同或相近的专业课程学习,修读相应学分,但不获取合作院校学位(学历)的项目。

(三)短期交流项目:学生赴国(境)外参加国际学术会议、国际交流活动、社会实践与实习、短期游学等(一般安排在寒暑假进行,时间不超过3周)的项目。

第四章 选派程序

第七条 申请条件

学生申请参加学校组织的出国(境)交流学习项目,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政治素质好,品行端正,道德优良,在校期间无违法、违规、违纪现象;

(二)学习刻苦,成绩优良,外语水平达到国(境)外学习、研修、实习等要求;

(三)身心健康,有较强的适应能力、自理能力和应变能力;

(四)具有一定的经济能力,已交清应缴学校的各项费用;

(五)视不同项目类别,符合具体项目的相关要求。

第八条  选派程序

(一)信息发布。国际交流合作处(港澳台事务办公室)定期在全校范围内公布各类学生出国(境)交流学习项目,包括交流计划、基本条件及选派名额等,各相关学院(研究生部)积极做好项目宣传,由符合条件的学生自愿报名参加。

(二)选拔推荐。各学院(研究生部)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根据交流项目的性质、目的和条件要求,审核学生申请的交流项目是否符合本专业培养目标及学生对接要求,并根据学生综合测评等相关情况进行选拔和推荐,推荐结果和相关材料及时报送国际交流合作处(港澳台事务办公室)。

(三)人员确定国际交流合作处(港澳台事务办公室)对各学院(研究生部)推荐的人选进行复核,提交学校学生出国(境)交流学习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并公示,公示通过后,向国(境)外合作院校通报拟选派人员情况,按相关程序办理派遣手续。

第五章 在国(境)外管理

第九条 派出前,学生及学生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须与学校签订《安徽建筑大学学生赴国(境)外交流学习协议书》(附件1)、《学生声明》(附件2)、《亲属声明》(附件3),明确学校、学生及学生家长的责任与义务。

第十条派出学生到达国(境)外交流学校,应于一周内将本人在国(境)外的住址和联系方式报告所在学院(研究生部)及国际交流合作处(港澳台事务办公室),以便与学校保持联系。

第十一条学生在国(境)外学习期间,相关学院(研究生部)应指派教师(辅导员)通过电子邮件、QQ、微信等方式加强对国(境)外学生的学习指导,关心他们的学习生活,及时帮助他们解决所遇到的问题。

第十二条 学生在国(境)外期间,应努力学习,定期向所在学院(研究生部)汇报在外学习和生活情况;遵守所在国家(地区)的法律法规和就读学校的规章制度;尊重所在国家(地区)的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遵守外事纪律,注意人身安全,不做有损国家尊严的事;遇到关系国家和学校利益及声誉的大事应及时向我国驻当地使(领)馆或机构和学校报告。如有违法违纪行为,学校将依据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分,直至开除学籍。

第十三条 学生结束在国(境)外的学习后应如期返校,及时向所在学院(研究生部)及国际交流合作处(港澳台事务办公室)报到,于结束国(境)外学习后两周内办理复学、学分认定等手续,继续修读后续课程并完成学业,违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十四条 学生如中途放弃交流学习,须事先向双方学校的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提前返校,办理复学手续后继续原专业课程的学习,所涉相关费用由学生本人承担。

第十五条 学生在外交流学习期间,不得以任何理由延长学习时间或在外停留期限,不得转往他校学习或转往第三国居留,违者将取消其本校学籍、不予颁发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

第六章 学籍管理

第十六条 参加学位项目、交换生项目的学生,在外学习期间的学籍管理按照《安徽建筑大学国际合作教育与交流学生学籍管理规定》执行,并依《安徽建筑大学本科生出国(境)短期交流学习学分认定管理办法》,对学生在外学习期间所修课程予以学分转换认定,由教务处、研究生部具体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 参加各类出国(境)交流学习的学生,应于回国后两周内完成个人出国(境)交流学习总结,报送所在学院(研究生部)和国际交流合作处(港澳台事务办公室);参加短期交流项目的学生,学习总结经审核合格后可予认定相应的社会实践学分。

第七章 经费管理

第十八条  学生赴国(境)外交流学习所涉及的护照、签证、机票等费用,以及在外期间的学费、食宿费、交通费等,均由学生自理。

第十九条 参加学位项目的学生,学校不再收取其在国(境)外学习期间应缴纳本校的学费。

第二十条 为鼓励优秀学生出国(境)学习,拓展国际化视野,培养国际化人才,学校设立资助优秀学生出国(境)交流学习专项经费,资助办法另行制定。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国际交流合作处(港澳台事务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1.《安徽建筑大学学生出国(境)交流学习

协议书》

2.《学生声明》(样本)

3.《家长声明》(样本)

 


附件1

安徽建筑大学

学生赴国(境)外交流学习协议书(样本)

 

甲方:安徽建筑大学

乙方:             (姓名)

      (学院/部)

         (学号)

第一条 为推进安徽建筑大学教育国际化,加强学生的国际交流,培养具有国际视野和国际竞争力的高素质人才,根据人才培养需要,结合国(境)外交流项目,鼓励本校学生在学习阶段参加学校与国(境)外合作院校开展的校际学生交流项目,特制定本协议。

第二条 本协议所涉交流项目系由安徽建筑大学(甲方)与国(境)外合作高校等教育机构签约执行的交流项目。凡申请并获得甲方同意的同学均须签订本协议。

第三条 乙方在签订协议前应认真阅读《安徽建筑大学学生出国(境)交流学习管理办法》,并将《办法》及协议内容详细告知家长,经家长同意后方可签字。该协议书乙方签字后即视为乙方本人及家长同意协议各条款,其行为受《办法》约束。为进一步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甲乙双方签署本协议:

乙方获得甲方的推荐前往                  交流学习,期限自          月至         月止,共   个月(自出国(境)之日起计算)。乙方自愿参加本交流项目,接受甲方的派遣和管理。

第四条 甲方承担的责任:

1.向乙方提供出国(境)交流在学习方面的咨询。

2.指导乙方办理出国(境)手续。

3.向国(境)外高校(科研机构)提供所需的有关乙方的材料。

4.指导办理乙方在国(境)外交流期间学习课程的学分及成绩的认定与转换等事宜。

第五条 乙方自愿参加本交流项目,并承诺履行以下义务:

1.服从甲方管理,积极配合甲方做好交流工作。

2.临行前全面了解国(境)外机构学习、生活等各方面的情况,做好交换学习必要的准备。

3.接受甲方对乙方在交流期间学习课程的学分及成绩的认定与转换标准。

4按要求及时向甲方提供办理对外交流手续所需的所有材料。

5.在国(境)外交流期间与本校导师、相关职能部门及院系老师保持联系,定期汇报学习研究和生活情况。

6.根据所在国/地区法律或境外学习单位的规定,购买相关的强制保险,并根据自身情况自行购买医疗、意外伤害、财产等商业保险,所有保险费用均由乙方自行承担。乙方自行负责其在国(境)外期间的人身、财产安全,并自行对其行为造成第三方的任何损害承担责任。如未购买保险而由此产生的后果由学生本人负责。

7.乙方赴国(境)外学习前应当按照甲方的收费标准缴清学杂费和该项目规定的其他费用。在交换期间,乙方所获得国(境)外学习单位的资助津贴、奖学金或相关机构给予的经济资助由乙方自主支配。

8.在国(境)外期间,保证遵守中国法律对出国(境)交流人员的有关规定,遵守所在国(地区)的法律法规及学习所在单位的规定,保证执行本协议规定各项条款。由于乙方本人违法或不当行为而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由其本人承担。

9.按照交流项目规定的时间、内容在国(境)外高校等教育机构参加交流学习,交流期满按时回校。未经甲方许可,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止、延长交流期限或改变交流内容,交流期满不能按时回校者,甲方将视情节轻重对乙方做出相应处理。

10.未征得甲方同意,乙方不得擅自更改交流计划;若遇特殊情况需要更改,乙方须服从甲方的安排。

11.在交流期满回校两周内向甲方提交书面的交流总结。

第六条 在乙方赴国(境)外交流学习期间,根据管理需要,甲方指定(教师姓名)老师作为本交流项目的联系人。

第七条 本协议适用范围:凡申请并获得甲方推荐参加由甲方联系、组织的各种赴国(境)外交流项目的安徽建筑大学全日制在校本科生、研究生。

第八条 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第九条 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争议,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请有关部门仲裁或依法通过诉讼程序解决。

第十条 本协议书正本一式两份,甲方和乙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方:安徽建筑大学

 

代表签字:                     (公章)

 

    期:                   

 

乙方签字:                  

 

身份证号码:                  

 

    期:                   

 

 

 

 

 

 


附件2

学 生 声 明(样本)

 

本人已经认真阅读过《安徽建筑大学学生赴国(境)外交流学习协议书》,对自己将来独立在国(境)外学习生活的风险有清醒的认识。

本人在此向安徽建筑大学承诺:

在国(境)外学习期间,遵守中国以及所在国家和地区的有关法律、法规,遵守国(境)外学习单位的规章制度,尊重当地道德和社会风俗,认真学习,注意健康和安全,定期与安徽建筑大学保持联系,并按时回安徽建筑大学完成学业。

本人向安徽建筑大学保证:本人自行承担在国(境)外期间的一切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失,并对自己在国(境)外期间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不因个人行为向安徽建筑大学提出任何法律上或道义上的主张或要求。

 

 

学生签名:

                            

签名日期:                


附件3

亲 属 声 明(样本)

 

本人已经认真阅读过《安徽建筑大学学生赴国(境)外交流学习协议书》,对学生(姓名)将来独立在国(境)外学习生活的风险有着清醒的认识。学生(姓名)与本人为      关系。

本人向安徽建筑大学保证:本人及学生(姓名)自行承担学生(姓名)在国(境)外期间的一切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失,本人及学生(姓名)对学生(姓名)在国(境)外期间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不因其在国(境)外期间的个人行为向安徽建筑大学提出任何法律上或道义上的主张或要求。

 

亲属签名:                           

 

签名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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