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建筑大学因公出国(境)审批与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2021-01-07浏览次数:708

 

关于印发《安徽建筑大学因公出国(境)审批与管理规定》的通知

 

校属各单位:

《安徽建筑大学因公出国(境)审批与管理规定》已经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安徽建筑大学

                                            2021年1月3日

 

 

 

安徽建筑大学

因公出国(境)审批与管理规定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因公出国(境)审批与管理,促进对外交流与合作健康有序开展,依据《关于进一步规范市厅级以下国家工作人员因公临时出国的实施办法》(皖办发〔2018〕18号)、《关于加强和改进教学科研人员因公临时出国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厅〔2016〕64号)等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适用范围

第一条  凡是持因公护照执行出国(境)任务,且出国(境)经费由学校(包括个人科研经费)或政府承担的出国(境)任务均属因公出国(境)。

第二条  学校因公出国(境)可分为教学科研人员因公临时出国(境)开展学术交流、公派出国(境)研修、因公临时出国(境)访问等三类,具体如下:

(一)教学科研人员因公临时出国(境)开展学术交流合作

教学科研人员因公临时出国(境)开展学术交流合作,包括出国(境)开展教育教学活动、科学研究、学术访问、出席重要国际学术会议以及执行国际学术组织履职任务等。

教学科研人员指学校直接从事教学和科研任务的人员(含退休返聘人员),以及在学校及其二级单位中担任领导职务的专家学者。

(二)公派出国(境)研修

公派出国(境)研修,包括经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国家相关部委、省属相关单位或学校批准、立项资助的出国(境)研修等。

(三)因公临时出国(境)访问

因公临时出国(境)访问,指经国家及省相关部门批准的因公临时出国(境)访问(含双跨团组)。

第二章 计划管理

第三条  学校因公出国(境)遵循“因事定人”、“人事相符”原则,严格实行计划管理。

第四条  各单位根据教学、科研等工作的实际需要,科学编制本单位教学科研人员的下一年度国际学术交流合作出国(境)计划,明确经费来源,填报《教学科研人员因公临时出国(境)计划申报表》(见附件1),每年年底前报国际交流合作处(港澳台事务办公室)。

第五条  凡未列入年度出国(境)计划和经费预算的出国(境)活动,原则上不予安排。如遇特殊情况确需安排计划外出国(境)的,应在本单位因公出国(境)计划总量中调剂,并具体陈述理由,总量不得突破本单位年度计划。

第六条  学校公派出国(境)研修,依《安徽建筑大学“教师队伍国际化能力提升计划”实施办法》有关规定,由人事处负责汇总审核,经学校审批同意后组织实施,报国际交流合作处(港澳台事务办公室)备案。

第七条  国际交流合作处(港澳台事务办公室)根据学校工作需要,每年下半年拟订学校下一年度的因公出国(境)计划,提交校党委常委会研究审定,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章 限量管理

第八条  因公临时出国(境)访问,严格执行限量管理规定。校级领导干部1个任期内出国(境)不超过2次或2年内不超过1次。参加双跨团组、国外培训均计入出国(境)批次中。

第九条  因公出国(境)需有外方业务对口部门或相应级别人员的邀请,邀请单位和邀请人应与出国(境)人员的职级身份相称,不得降格以求。

第十条  申请因公出国(境)时,需提供用公函纸打印、且有邀请人签字的邀请函,内容包括:明确的出国(境)目的、出国(境)内容、出国(境)日期、停留期限及费用承担办法。不得通过各类中介机构联系邀请函,国际交流合作处(港澳台事务办公室)负责对邀请函进行审核。   

第十一条  严格控制出国(境)团组人数,出国(境)团组人员构成坚持少而精的原则,符合任务需要,总人数不得超过6人。

第十二条  严格控制国家数和在外停留天数。境外停留时间从离境之日算起,抵境之日为截止时间,包括国际旅途时间。每次出国(境)不得超过3个国家和地区(含经停国家和地区,不出机场的除外),境外停留时间不超过10天;出国(境)2个国家,境外停留时间不超过8天;出国(境)1个国家,境外停留不超过5天。单独出访港澳,香港访问时间不超过5天,澳门访问时间不超过4天;同时访问港澳,不超过8天。赴台参访时间不超过7天。不得擅自增加出国(境)国家和延长在外停留时间,不得以任何理由绕道旅行。

第十三条  因公出国(境)人员须在省外办(省台办)批件有效期内出国(境),超过有效期,需要重新履行报批程序。

第十四条  因公出国(境)人员必须严格执行省外办(省台办)批件审批的出国(境)天数和出入境次数,按期返回。不得擅自逗留国(境)外,不得超出规定的出入境次数。

第十五条  对于教学科研人员因公临时出国(境)执行学术交流合作任务的(包括教育教学活动、科学研究、学术访问、交流学习培训、出席重要国际学术会议以及国际学术组织履职任务等),实施区别管理,其出国(境)批次数、团组人数、在外停留天数根据实际需要安排,不纳入限量管理。教学科研人员的其他出国(境)(包括一般性中外校际和科研院所间的工作交流)仍按限量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因公出国人员出国访问、开展学术交流合作等活动,应持因公护照。教学科研人员因公临时出国执行学术交流合作任务,如特殊情况需持普通护照,由本人说明原因,经学校组织人事部门同意,报学校研究批准。未经批准,不得持普通护照出国从事相关活动。由国家留学基金委资助的出国留学人员,依有关规定可持普通护照出国。

 

第四章  审批程序

第十七条  学校各类因公出国(境),均须填报《安徽建筑大学因公出国(境)申请表》(见附件2),经所在单位负责人、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和分管校领导签署意见,国际交流合作处(港澳台事务办公室)按有关规定和程序报上级主管部门核准备案,其中处级及以上领导干部因公出国(境)的,须经校党委常委会研究同意。

第五章  经费管理

第十八条  学校因公出国(境)经费纳入预算管理,实行经费先行审核。国际交流合作处(港澳台事务办公室)会同财务处,根据教育国际交流工作实际需要,编制学校的年度因公出国(境)经费预算,按预算审批程序审定。  

第十九条  因公出国(境)经费包括: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公杂费等费用,具体标准按《安徽省省直党政机关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财行〔2014〕104号)、《财政部、外交部关于调整因公临时出国住宿费标准等有关事项的通知》(财行〔2017〕434号)执行。因公出国(境)短期培训费用标准,按《安徽省省直党政机关因公短期出国培训费用管理办法》(财行〔2014〕527号)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因公出国(境)经费由外方提供资助的,如资助金额超过国家规定的相应标准,不得再从学校经费或科研经费中支付。

第二十一条  报销出国(境)费用,须提供省外办(省台办)出具的任务批件、护照(通行证)复印件、出入境记录、机票复印件及登机牌。住宿费及境外城际交通费,按国家规定的开支标准凭票实报实销;伙食费和公杂费,按国家规定的开支标准包干到个人。

第二十二条 因公出国(境)机票采购,须通过政府采购机票管理网站,选择经济合理路线,优先选择我国航空公司运营的国际航线。由于航班衔接等原因确需选择外国航空公司航线的,须填写《乘坐非国内航空公司航班审批表》,经国际交流合作处(港澳台事务办公室)及财务处审核。

第二十三条  因公出国(境)经费的支出,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公务卡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过程管理

第二十四条  学校各类因公出国(境)严格执行公示制度,出国(境)前需在校内公示7个工作日。

第二十五条  因公出国(境)人员在外期间,须严格遵守《安徽建筑大学因公临时出国(境)人员管理规定》,按照任务批件批准的出国(境)时间、天数、任务、出国(境)地及途径地点、停留时间等执行公务活动。

第二十六条  因公临时出国(境)团组须如实填写《因公临时出国(境)团组动态登记表》,包括“因公临时出国(境)团组(人)出国(境)行程登记表”、“执行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报告表”、“出国(境)人员回访调查表”等材料,回国(境)后5日内送交国际交流合作处(港澳台事务办公室)。

第二十七条  回国(境)后应立即向所在单位报到。团组因公出国(境),须于回国(境)后5日内将证照送交国际交流合作处(港澳台事务办公室),由国际交流合作处(港澳台事务办公室)统一送交省政府外事办公室护照室。个人因公出国(境),须在回国(境)后7日内将证照送交省政府外事办公室护照室。

第二十八条  因公出国(境)人员回国(境)后20日内撰写总结,对出国(境)任务完成情况和绩效进行客观评估,填写《因公出国(境)任务执行情况登记表》,报送国际交流合作处(港澳台事务办公室)予以公示。

第七章  外事纪律

第二十九条  因公出国(境)人员须严格遵守政治纪律、保密纪律、财经纪律、组织纪律,增强安全意识。

第三十条  严格执行《因公出国(境)行前外事纪律教育办法(试行)》有关规定,加强外事纪律教育。厅级团组全体人员,出国前集体到省外办接受行前外事纪律教育;处级及以下人员,由国际交流合作处(港澳台事务办公室)负责开展行前外事纪律教育;双跨团组由组团单位负责开展行前外事纪律教育。所有因公出国(境)人员均须签署《出国(境)保密与安全承诺书》。

第三十一条 因公出国(境)团组实行团长负责制。团长在授权范围内,对团组的境外活动应切实负起责任,除负责主持团组与外方的交流外,还要负责管理和督促团组成员遵守各项外事纪律。团组及团组成员发生违规违纪行为,除对当事人进行严肃处理外,将根据情节追究团长责任。

第三十二条 出国(境)人员应诚实、守信。提供的出国(境)事由、材料等应实事求是,客观详实,不得弄虚作假。学校各审批单位应对拟出国(境)人员的申报事项严格审核。

第八章 监督检查与违规处理

第三十三条  因公出国(境)坚持“谁组团、谁负责,谁派出、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国际交流合作处(港澳台事务办公室)、纪委办、财务处、审计处等部门应加强对因公出国(境)项目执行情况和经费绩效等方面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四条  因公出国(境)人员违反本规定,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理。

(一)提供虚假邀请函和虚假日程信息;

(二)出入赌博及色情场所;

(三)擅自变更出国(境)路线;

(四)擅自延长在外停留时间;

(五)违反批件审批的出国(境)天数和出入境次数;

(六)不按期归还证照;

(七)使用虚假发票报销出国(境)经费;

(八)突破出国(境)经费预算标准,存在铺张浪费,公款旅游行为的;

(九)其他违反外事、保密等纪律规定的行为。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未涉及的相关事宜,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安徽建筑大学因公出国(境)审批与管理规定》(校字〔2014〕75号)同时废止,由国际交流合作处(港澳台事务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1.《教学科研人员因公临时出国(境)计划申报表》

      2.《安徽建筑大学因公出国(境)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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