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新型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因公出国(境)及接待来访有关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02-01浏览次数:891

校属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作出的重要指示精神,根据省政府外事办、省教育厅和学校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做好疫情防控期间因公出国()及外事接访有关工作的部署,现就学校近期因公出国(境)及外事接访有关工作公告如下:

一、鉴于当前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和一些国家、地区已实施入境管制,根据上级主管部门要求,自即日起,学校各类因公出国()及赴港澳台出访任务批件暂停办理。如特殊原因仍需于近期办理的,请提交书面材料说明理由,经所在单位负责人签署后,报送国际交流与合作处。

二、前期已获批准、计划于近期出行的因公出国(境)团组,须重新进行风险评估,推迟或取消出访。如经评估研判确需于近日出访的,请事先提交书面材料,经所在单位负责人签署后报送国际交流合作处,由国际交流合作处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备。

三、近期必须出行的因公出访团组、以及已在外执行出访任务的团组,须及时了解目的地国家和地区当前对人员入境管理的相关规定,提高团组人员的疫情防范意识,注意日常防护,并提前到达出入境口岸,留出足够时间接受相关部门检查。因公出访团组要认真落实“团长负责制”,建立应急联系机制,团组负责人要及时向所在单位和国际交流合作通报在外情况。

四、近期回国返校的因公出访团组及成员,须严格遵照学校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相关通知、公告要求,切实落实好防疫相关工作。国际交流合作处负责将有关精神传达到相关人员。

五、出国(境)须提前购买医疗保险。出国(境)前若出现发热伴有咳嗽、呼吸困难等呼吸道感染病状,一律停止任务;若在境外发生以上症状,应第一时间在当地具备条件的医疗机构就医,属于疑似或确诊病例的,须第一时间向学校报告。

六、在疫情防控期内,校属各单位原则上不得主动邀请和接待国(境)外人员来访。

 

国际交流合作处

                                              2020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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