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安徽建筑大学国际学生奖学金评审及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校属各单位:
《安徽建筑大学国际学生奖学金评审及管理暂行办法》已经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实施。
安徽建筑大学
2019年9月11日
安徽建筑大学
国际学生奖学金评审及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吸引更多优秀外国学生来华来校学习,激励在校国际学生奋发向上、努力学习,营造良好的国际化学习氛围,促进我校国际学生教育培养工作的健康发展,依据安徽省教育厅《留学安徽计划》和《安徽省外国留学生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成立国际学生奖学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分管外事工作的校领导为主任,成员由国际交流合作处、教务处、研究生院、财务处以及相关学院等单位主要负责人组成。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设在国际交流合作处,负责处理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三条 国际学生奖学金评审工作本着“公开、透明、公正”原则,奖励对华友好、成绩优秀、品德优良的来华来校学习的外国学生,包括接受学历教育的本科生、硕士研究生,以及参加非学历教育的进修生(校际交流项目依双方协议约定执行)。
第二章 奖学金类别与标准
第四条 我校国际学生奖学金包括“安徽省外国留学生奖学金”、“校长奖学金”、“一带一路奖学金”及“单项优秀奖”等类别。
第五条 奖学金类别、标准和名额
(一)“安徽省外国留学生奖学金”
硕士研究生:30000元/学年
本科生:20000元/学年
(二)“校长奖学金”
1.学历生:本科一等奖学金20000元/学年,二等奖学金18000元/学年,三等奖学金16000元/学年;硕士一等奖学金25000元/学年,二等奖学金23000元/学年,三等奖学金21000元/学年;
2.非学历生(语言预科生、进修生)“校长奖学金”为16000元/学年,在校学习期间只可享受一次。
(三)“一带一路奖学金”
1.学历生:本科22000元/学年,硕士27000元/学年;
2.非学历生(语言预科生、进修生):20000元/学年,在校学习期间只可享受一次。
(四)“单项优秀奖学金”
学历教育的国际学生在校期间参加学科和技能竞赛,获得奖项,为校争得荣誉,学校依据《安徽建筑大学大学生学科专业竞赛管理与奖励办法》(校字〔2018〕35号文件)有关标准,给予学生相应额度的奖励。
第六条“安徽省外国留学生奖学金”、“校长奖学金”和“一带一路奖学金”三类奖学金不可叠加申请,“单项优秀奖学金”可以与以上三类奖学金叠加申请。
第三章 各类奖学金申请条件及材料
第七条“安徽省外国留学生奖学金”申请条件依据《安徽省外国留学生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第八条“校长奖学金”和“一带一路奖学金”的申请条件为:
(一)申请来我校参加学历教育的新生:
1.拥有外国国籍,持有外国普通护照。
2.身体健康、无不良记录;
3.学业成绩优良;
4.汉语水平达到招生专业所要求的《国际汉语能力标准》相应等级;
5.就读本科的新生,须具有相当于中国高级中学毕业的学历,年龄不超过28周岁;就读硕士研究生的新生须具有学士学位,年龄不超过40周岁。
(二)已在校正式注册学习的外国学生:
1.遵守中国政府的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
2.学习勤奋,成绩优良,无缺考、作弊等行为;
3.积极参加学校、学院组织开展的各类活动;
4.无欠费和未注册情况;
5.上一学年没有申请过休学、保留学籍或延长学制。
(三)申请“一带一路奖学金”的新生和在校生,除须分别满足上述申请条件外,申请者还须为来自“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学生。
第九条 申请材料
申请人应于奖学金申请截止日前,将个人申请和相关证明材料提交国际交流合作处,并确保材料真实。申请材料一律不退还。具体材料包括:
1.《安徽省外国留学生奖学金申请表》(“安徽省外国留学生奖学金”申请者提供);
2.《安徽建筑大学国际学生奖学金申请表》(“校长奖学金”、“一带一路奖学金”和“单项优秀奖学金”申请者提供);
3.个人护照复印件;
4.最高学历、学位证明复印件(原件备查);
5.学习成绩单;
6.两名副教授以上(含副教授)职称人士的推荐信原件(申请参加硕士学位学习者提供);
7.获奖证书复印件(原件备查)(单项优秀奖学金申请者提供);
8.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第四章 评审和管理
第十条 “安徽省外国留学生奖学金”的评审与管理,依据《安徽省外国留学生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实施。
第十一条“校长奖学金”、“一带一路奖学金”和“单项优秀奖学金”,由委员会办公室每年对申请人的资格进行初审,报委员会复审,并提交校长办公会议审定,确定拟授予奖学金的学生名单及等级。评审程序如下:
1.委员会办公室召集相关学院负责人和任课教师组成评审小组进行初审,评审结果报送委员会。
2.委员会对初审结果及材料进行复审,如有必要,可通过面试、远程面试、电子邮件交流等方式对申请者进行综合考核,然后提出拟获奖各类奖学金人员名单。
3.委员会办公室将评审结果提交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后,将拟授各类奖学金人员名单予以公示,公示时间5天。
第十二条 奖学金评审依据由“学习成绩”、“到课率”和“日常表现”三部分构成。其中,“学习成绩”按专业培养方案和教学计划中课程考试成绩的“学分加权平均分”计算得分;“到课率”按所选课程的出勤率折算百分比计算得分;“日常表现”按“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和校纪校规、参加校级、省级相关部门组织的外国留学生活动及获奖”。具体计算公式为:学习成绩×50%+到课率×30%+日常表现×20%
第十三条时间安排
(一)申请入学的新生
“安徽省外国留学生奖学金”的申请截止时间为每年5月31日;
“校长奖学金”和“一带一路奖学金”的申请截止时间为每年6月30 日。
(二)在校注册生
申请截止时间为每年9月。学校于每年10月组织评审,11月公示并颁发。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取消当年参加学校各类奖学金评审资格:
1.违反中国法律法规或学校校纪校规,受到处分或处罚的;
2.不配合学校完成奖学金考核和评审的;
3.因各种原因退学的;
4.患严重身体或精神疾病无法正常学习的;
5.散布对华不友好言论,做出对华不友好行为的;
6.参与非法社团组织活动,非法集会、结社、传教的。
第五章奖学金发放
第十五条 委员会办公室依据奖学金评审结果,及时发放各类国际学生奖学金。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国际交流合作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