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安徽建筑大学招收和培养国际学生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校属各单位:
《安徽建筑大学招收和培养国际学生管理暂行规定》已经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施行。
安徽建筑大学
2019年7月19日
安徽建筑大学
招收和培养国际学生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强化我校国际学生管理工作,提升国际学生培养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教育部、外交部、公安部第42号令《学校招收和培养国际学生管理办法》、教育部第41号令《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来华留学生高等教育质量规范(试行)》(教外〔2018〕50号)、《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新生学籍电子注册暂行办法的通知》、《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授予来华留学生我国学位试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国际学生,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不具有中国国籍且在学校接受教育的外国学生。国际学生应当遵守中国法律法规,尊重中国风俗习惯,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完成学校学习任务。
第三条国际学生的类别。
我校接受以下类别的国际学生:
1.学历生:包括本科生、硕士研究生。外国学生身体健康、无不良记录,具有高中毕业或同等学力,且汉语达到《国际汉语能力标准》四级水平,可申请就读安徽建筑大学本科相关专业;大学本科毕业具有学士学位,且汉语达到《国际汉语能力标准》五级水平,可申请就读安徽建筑大学硕士研究生相关专业。
2.非学历生:包括预科生(学历合格但需要一年汉语补习的学历国际学生)、专业进修生(进行长短期专业进修的在读学历国际学生)。
第四条国际学生的招生、培养和教育管理工作,应坚持“扩大规模、提高层次、规范管理、保证质量”的原则。
第五条国际交流合作处作为归口管理部门,在学校党委行政领导下,依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国际学生工作进行具体管理、指导与协调。
第二章 学生的权利和义务
第六条 国际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培养计划安排的教育教学,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资源和服务设施。
(二)参加校内社团组织,参与学校各类文娱体育等活动;
(三)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及其改革等建言献策;
(四)在学业成绩、道德品行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出诉讼;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权利。
第七条 国际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中国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管理制度;
(三)努力学习,完成学校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道德品德和行为规范;
(六)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义务。
第三章 招生录取
第八条国际交流合作处负责全校国际学生的招生、录取工作。
(一)负责全校国际学生的招生宣传和推介工作。
(二)制作国际学生招生简章。其中,费用标准由财务处向有关部门申请备案,学科专业本科层次由教务处审校核准,研究生层次经由研究生院审校核准。
(三)审核国际学生的护照、最高学历、成绩单、经济担保、体检及无犯罪记录等资料,提交相关培养单位进行专业审核、学习能力评估、导师接受意向等工作,然后根据申请者条件择优录取。
(四)及时邮寄已录取国际学生(包括各培养单位自己招收的本专业国际学生)的录取通知书、报到注意事项、外国人来华签证申请表等材料。
第四章 入学报到
第九条国际交流合作处负责国际学生的入学工作。
(一)制定新生入学接待方案。
(二)安排机场、车站的接机接站服务。
(三)安排国际学生入住国际学生公寓。
(四)协调财务处做好学生各项缴费。
(五)凭国际学生录取通知书和有关证件进行学籍注册(教育部来华留学生学籍学历管理系统)。
(六)协调出入境管理处和相关部门做好国际学生入学后的中国法律法规、学校管理规章制度、中国国情的教育工作。
第十条 国际学生新生报到时,须持《安徽建筑大学录取通知书》(原件)、汇款凭证、《外国留学人员来华签证申请表》(原件) (自费生持JW202表,中国政府奖学金生持JW201表)、有效的学习签证(X1)或居留许可及《体检资料》(原件),按规定时间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如有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到校者,必须提前向学校国际交流合作处请假,未准假者或请假时间超过两周(14天)者,取消入学资格。自报到首日起两周内(14天)不办理报到手续的,自动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一条 国际学生新生报到后,须按照国际交流合作处的统一安排,参加新生入学体检。如在入学体检时被发现患有我国规定不能在校学习的疾病,应取消其入学资格,并限期离境。经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诊断确认短期内可达到健康标准的,可由本人申请,学校批准,允许保留入学资格1年并回国治疗。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学生和休学学生的待遇。在保留入学资格期间内经治疗康复者,应凭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出具的证明,经我国卫生检疫部门确认后,可向学校申请入学,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取得学籍。逾期未办理入学手续者,则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十二条 国际学生实行全员保险制度。在华停留半年以上的国际学生必须购买“来华留学生综合保险”,保险涵盖范围参考保险公司相关条款。凡未按照规定购买保险的,学校不予录取;对于已在学校学习的,予以退学或不予注册。
第十三条 国际学生每学期应当携带护照和学生证,在规定日期内到校,在新学期开学前缴费,方可办理注册手续。未经注册者,不得参加学校各项教学活动,国际交流合作处不为其出具居留许可公函。
第十四条 国际学生在入学注册中有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行为者,一经查实,取消其入学资格或学籍。
第五章 涉外管理
第十五条国际交流合作处负责国际学生涉外管理工作:
(一)负责国际学生签证办理。帮助学生在入境前根据其学习期限向中国驻其国家或居住地国使领馆或外交部委托的其它驻外机构申请办理签证。按照规定提交经教育主管部门备案的证明和学校出具的录取通知书等相关材料。
(二)负责办理国际学生“外国人居留许可证”、以及因故退学和勒令退学学生居留许可的终止手续。
(三)负责国际学生本国传统节日庆祝活动的安排工作。国际学生经同意,可以在校内指定的地点和范围举行庆祝本国重要传统节日的活动。但不得有反对、攻击其他国家、民族的内容或者违反公共道德的言行。学校尊重国际学生的民族习俗和宗教信仰,但不提供宗教活动场所。国际学生不得在校园内进行传教、宗教聚会等任何宗教活动。
(四)负责国际学生文化联谊团体和国际学生联合会的审批和管理工作。
(五)负责国际学生辅导员的招聘和管理。国际学生辅导员配备比例不低于中国学生辅导员比例,与中国学生辅导员享有同等待遇。
第六章 考勤纪律
第十六条国际学生应当参加学校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和其它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学习及学校规定的各项活动,自觉遵守学习纪律。
第十七条国际学生因事、因病请假,应事先提出书面申请,因病请假须附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证明。请假时间在1周以内的,由辅导员审批、报所在学院(研究生院)备案;请假时间超过1周的,由所在学院(研究生院)负责人审批,报国际交流合作处备案;连续请假超过1个月的,应申请休学或退学。
第十八条 国际学生上课无故迟到、早退累计三次按旷课一次计算。每学期累计旷课达10学时,予以警告处分;累计旷课达20学时,予以严重警告处分;累计旷课达30学时,予以记过处分;累计达到40学时,予以留校察看处分;累计旷课达60学时或未请假连续3周不参加规定的教学活动,勒令退学。
第十九条 每门课程缺课(含请假、旷课)达到此门课程学时总数三分之一者,不得参加该门课程的考试及补考,必须重修。
第七章 成绩考核
第二十条 国际学生应当参加所修专业教学计划规定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以百分制计,成绩60分以上(含60分)为合格。补考不及格者必须重修。
第二十一条 考试没有通过的国际学生可以参加补考,具体时间将由所在学院统一安排,当年允许补考一次,若参加其他学年的补考,须提前申请,经同意后方可参加。
第二十二条 国际学生因病或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参加考试,应提前以书面形式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报教务处(研究生院)备案,经批准后可以缓考。未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者,一律视为旷考,成绩以“零”分计,且须重修此门科目,参加下一年度考试。
第二十三条 凡考试违纪的国际学生,有关考试课程成绩记为零分,并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八章 教学组织
第二十四条国际交流合作处是全校国际学生教学管理部门,其中,本科生教学培养方案报教务处审核,研究生教学培养方案报研究生院审核。
第二十五条各相关学院负责国际学生的教学工作。
第二十六条相关学院会同国际交流合作处、教务处、研究生院,按照相应专业的教育教学标准和规范的要求,并考虑国际学生的学习特点,制定国际学生的专业培养方案,包含培养目标、课程体系、教学计划、实践教学等内容。国际学生学历教育的专业培养方案应包含汉语能力水平要求和中国概况类课程的必修要求。国际学生可免修大学英语、“两课”、军事理论(军训)、体育类课程。
第二十七条 国际学生应当勤奋学习,认真听讲,自觉遵守课堂纪律,按照课程安排准时上课,不得无故旷课、迟到和早退。遵守安徽建筑大学教室文明“六要六不要”,上课期间不准随便出入教室,不准使用手机,禁止吸烟、吃东西、喝饮料等,不得有闲聊、睡觉、听音乐等与课堂学习无关行为。
第二十八条 国际学生必须遵守学校的各项考试纪律和考场规定,违规违纪者将予严肃处理,情节严重者将开除学籍。
第九章 学籍注册
第二十九条国际交流合作处负责全校国际学生的学籍注册管理。
第三十条每学年开学前,国际交流合作处负责将已注册国际学历生名单提交教务处(研究生院),由教务处(研究生院)负责编制学号,并协助安排到各相关学院参加学习。各相关学院负责国际学生的教学、考试、实习、毕业设计(论文)、学位授予等环节工作。
第三十一条国际学生应在规定时间来校办理报到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办理报到入学手续者,应以书面形式并附有关证明向国际交流合作处请假,请假期限一般不得超过2周。除因不可抗力引起的事由外,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三十二条学校实行二学期制,每学年分秋季、春季2个学期。已取得学籍的国际学生应按校历规定的时间按时到校办理报到注册手续。每学年注册2次,分别在秋季学期和春季学期。每学年秋季学期开学时缴纳本学年应缴费用,缴费后方予注册。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办理暂缓注册手续或请假手续,没有办理相关手续的按旷课处理。未请假或请假逾期3周没有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三十三条国际学生在校学习最长年限为:本科生所学专业规定的学制年限再延长2年,逾期者不予注册。硕士研究生所学专业规定的学制年限再延长3年,逾期者不予注册。因回国服兵役而保留学籍的,服兵役时间不计入学习年限。
第十章 休学与复学
第三十四条 国际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当休学:
(一)每学期病、事假连续达六周者,应申请休学。
(二)每学期病、事假累计达八周者,应申请休学。
(三)因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学校认为应当休学者。
第三十五条 国际学生按下列规定办理休学手续:
(一)国际学生因故休学,应当持有关证明办理休学手续,经所在学院和国际交流合作处批准,在接到休学通知之日起一周内办完手续离校;
(二)国际学生每次休学期限原则上为一学年、累计不超过两次。
第三十六条 国际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生待遇,学校停发各类奖、助学金,休学回国的往返路费、医疗费、生活费及其它费用均由学生自理。
第三十七条 国际学生在休学期间发生的任何事故或违法行为,学校不予承担任何责任;
第三十八条 国际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因事或因病休学者要求复学须在期满前一个月向学院提交复学申请;因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应附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出具的身体健康证明,并经学校指定医院复查合格,方可申请复学;
(二)复学后,进入相应年级学习,复学学生的学费标准与其复学后就读的年级相同;
(三)休学期满后两周内(14天)不办理复学手续的学生,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十一章 转专业
第三十九条国际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提出转专业申请。
(一)入学后发现有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医疗单位检查,证明其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其它专业学习的。
(二)在某些方面有突出才能(有高水平论文、学术科研成果、获奖证书等证明材料),转专业更能发挥其特长的。
(三)在原专业学习确有困难、或其它特殊原因,经个人提出申请、并经学校相关部门认定的。
第四十条国际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转专业:
(一)三年级(含三年级)以上的;
(二)应作退学处理的。
第四十一条国际学生转专业,应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并附相关证明材料,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办理转专业手续。转专业申请由学生所在学院(研究生院)提交,国际交流合作处审核批准并报教务处(研究生院)备案。接受上级各类奖学金资助的国际学生转专业,还须经各类奖学金主管部门同意。
国际学生在校期间原则上只允许转一次专业。国际学生转专业申请一般在春、秋学期开学一周内办理。
第十二章 转学
第四十二条 国内其他院校在读的国际学生,可申请转入我校同层次相应专业学习,在原就读院校获得的课程学分,若符合我校学分认定要求,可予以确认。
第四十三条 国际学生因特殊情况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由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由所在学院(研究生院)和国际交流合作处同意,报学校批准后,予以办理转学手续。
第四十四条属下列情况的学生,不予以办理转学证明和手续:
(一)要求转学但未经上级相关部门(如国家留学基金委,驻华使馆等)批准的;
(二)处于休学期间的;
(三)作退学处理的;
(四)其它无正当理由的。
第十三章 退学
第四十五条国际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予退学:
(一)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含休学)未完成学业的。
(二)休学期满超过2周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审查不合格的。
(三)经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诊断,校医院确认患有疾病或有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四)未经请假连续3周不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五)超过学校规定注册时间3周没有注册,且无正当事由的。
(六)本人要求退学,经劝说无效的。
第四十六条国际学生的退学处理,由所在学院提出申请,经国际交流合作处审核,报教务处或研究生院备案。非本人自愿退学的,提交校长办公会议审定。
第四十七条国际交流合作处负责国际学生退学的善后事宜。
第十四章 毕业与学位授予
第四十八条国际学生毕业、结业及学位授予由国际交流合作处具体负责办理,由教务处(研究生院)审批。国际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期限内,修完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达到毕业要求,由所在学院负责将国际学生的成绩、毕业设计(论文)等材料清单移交国际交流合作处初审后上报教务处(研究生院),由教务处(研究生院)审核上报上级教育主管部门。
第四十九条凡在学制年限内无法修完培养方案规定课程的国际学生,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可申请延长学习时间。申请延长学习时间应由本人提出,所在学院和国际交流合作处审核,教务处(研究生院)批准。延长学习时间者,须按规定缴纳学费和相关费用。
第五十条 凡达到培养方案的各项要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及《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授予来华留学生我国学位试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经学校学位委员会审查准予毕业的国际学生,可以授予相应学位和毕业证书。
第五十一条受记过及以上处分的国际学生申请学位,应在毕业前2个月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学院报国际交流合作处初审后,移交教务处(研究生院),并由教务处(研究生院)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决定是否授予相应学位。
第五十二条毕业、结业、肄业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的,可向学校申请补办相应证明。经核实后,学校为其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五十三条国际交流合作处负责办理国际学生毕业、结业等手续:
(一)国际学生离校通知单的制定和执行。
(二)国际学生费用的清缴和图书的归还。
(三)取消居留许可相关手续的办理。
第十五章 证件管理
第五十四条国际学生新生注册后由国际交流合作处发给《安徽建筑大学学生证》(国际学生版)。学生证是国际学生重要的身份证件,证明在校学生身份之用。学生应在每学期初持学生证到国际交流合作处加盖注册章方为有效。
第五十五条 国际学生要妥善保管学生证、护照、银行卡等重要证件,一旦丢失要尽快办理挂失和补办手续。
第五十六条 凡在中国学习6个月以上且需要多次出入境者,须在入境后30天内办理《外国人居留许可》手续,否则将作为非法在华居留受到公安部门的处罚。
第十六章 日常生活管理
第五十七条国际交流合作处负责全校国际学生的信息采集与维护。国际学生新生入学时,应主动填写真实完备的报名表,提供录取通知书、JW201表、JW202表、护照复印件、成绩单、毕业证、学位证、缴费凭证等材料。国际学生在校期间如有个人护照号码、手机号码、住宿地址等信息变更,应及时向国际交流合作处报告并更新。
第五十八条 国际学生辅导员负责国际学生日常生活管理,关心国际学生的学习和生活需求,及时做好信息、咨询、文体活动等方面服务和管理工作。
第五十九条 国际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因各种原因不能参加规定的教学活动,必须按规定填写《请假申请表》,经辅导员、学院审核批准后方可外出,否则一律认定为旷课,情节严重者予以退学处理。
第六十条 国际学生在寒暑假及法定节假日期间需要外出的,应提前向辅导员报告并作登记,说明去向、原因及出行时间,并须按约定时间按时返校,逾期不归者学校将予严肃处理。
第六十一条 国际学生离校外出期间,应自觉注意人身安全,提高自我保护的意识,不组织、不参与一切违法及不利于人身安全和形象的活动。学生离校外出期间的一切安全责任由学生自负。
第十七章 奖励与处分
第六十二条学校设立优秀国际学生奖学金,按照《安徽建筑大学国际学生奖学金评选管理办法》,对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在道德品质、学业成绩、科技创新、文体活动及社会服务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国际学生,给予一定额度的奖励。国际交流合作处负责国际学生奖学金的发放管理。
第六十三条 国际学生必须遵守中国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对有违法、违纪、违规行为的学生,学校将根据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对国际学生的纪律处分按严重等级分为下列五种: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六十四条 对违反中国法律、法规,扰乱社会秩序,受到司法机关或者执法部门处罚的学生,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对违反中国法律,构成犯罪的,开除学籍;
(二)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条例进行处罚;
(三)对违反学校各项规章制度的,依《安徽建筑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实施办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八章 附则
第六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国际交流合作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