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生就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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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毕业生人事档案管理服务问答
发布时间: 2020-07-01 浏览次数: 365

 1、哪些单位和机构可以管理高校毕业生的档案?

答:中组部等五部委《关于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人社部发〔2014〕90号文件)明确规定: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具体由县级以上(含县级)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以及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授权的单位管理,其他单位未经授权不得管理流动人员人事档案。严禁个人保管本人或他人档案。

 

2、高校毕业生档案主要内容及重要性?

答:(一)档案的主要内容:在校的学籍卡、成绩单、学生登记表、毕业鉴定、获奖证明、党团材料等。这类档案材料具有不可复制性。

  (二)档案的重要性:升学、出国、考录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时,出具有关证明的重要依据,也是办理职称、社保、退休以及社会诚信体系建设等至关重要的材料,必须按规定妥善保管。

 

3、高校毕业生档案托管是否收费?

答:人社部发〔2014〕90号文件规定,从2015年1月1日起,停止收取档案管理费及其他相关的费用。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形式对高校毕业生档案托管进行收费。

 

4、高校毕业生党组织关系如何转接?

答:高校毕业生的党组织关系原则上转到工作单位或户籍所在地居委会的基层党委;也可由档案存放的政府人才公共服务机构管理,若档案不在政府人才公共服务机构的,其党组织关系不得在该机构空挂。

 

5、高校毕业生如何办理档案托管手续?

答:人社部发〔2014〕90号文件规定,跨地区流动人员的人事档案,可由其户籍所在地或现工作所在地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管理。高校毕业生的档案可按照下列情形办理:

(一)已就业高校毕业生,凭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就业协议书和身份证,到单位所在地的政府人才公共服务机构办理档托管手续。

(二)未就业、出国高校毕业生档案,由学校直接转回入学前户籍所在地点县(市)、区一级政府人才公共服务机构托管。

(三)考取研究生的高校毕业生档案可直接转入到被录取的高校或科研院所。

(四)高校毕业生创业人员,凭创业办理的组织机构代码、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三证合一”的证件)档案可存放创业所在地或户籍所在地政府人才公共服务机构。

 

6、人社部发〔2014〕90号文件出台后的新规定?

答:根据人社部发〔2014〕90号文件规定,存档期间不再调整档案工资。档案转递时,行政(工资)介绍信、转正定级表、调整改派手续等材料都不再作为接收审核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必备材料。转递档案时应严密包封并填写档案转递通知单,通过机要交通或派专人送取,严禁个人自带档案转递。

 

7、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的档案转回原籍后,在非原籍实现再就业了,若要调档案,怎么办理手续?

答:持劳动合同到工作单位所在地政府人才公共服务机构开具“人事档案调档函”,寄往原档案管理所在地,由其将档案转递到工作单位所在地的政府人才公共服务机构管理。

 

8、如何依据档案出具相关证明?

答:存档人员须提供身份证等有关证明材料,说明出具事由。档案证明内容应与档案实际记载相关内容一致。档案中无记载的,应补齐相关材料后再出具。

 

9、如何办理报到和改派手续?

答:毕业生本人或委托他人凭签发到我处的报到证,在报到期限内办理报到手续。办理完报到手续后,请毕业生妥善保管报到证。报到证改派可向毕业院校申请办理。

 

10、档案存放在政府人才公共服务机构可以免费享受哪些服务?

 答:政府人才公共服务机构的基本公共服务内容有7大项:

(一)档案的接收和转递;

(二)档案材料的收集、鉴别和归档;

(三)档案的整理和保管;

(四)为符合相关规定的单位提供档案查(借)阅服务;

(五)依据档案记载出具相关证明;

(六)为相关党委提供政审(考察)服务;

(七)存档人员党员组织关系的接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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