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师德师风建设,激励广大教师以德立身、以德立学、以德施教、以德育德,践行“四个相统一”、当好“四个引路人”、争做“四有”好老师,发挥榜样示范作用,弘扬师德风范,提升师德修养,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教育部等七部委《关于加强和改进新时代师德师风建设的意见》和教育部《关于建立健全高校师德建设长效机制的意见》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师德标兵评选工作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突出师德评价,注重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和管理服务成效。严格评选标准,规范评选程序,保证评选质量。
第二章 评选机构
第三条 师德标兵评选工作由学校师德师风建设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负责,具体工作由党委教师工作部负责组织。
第四条 各教学单位师德建设工作组负责本单位师德标兵推荐工作。
第三章 评选范围及名额
第五条 师德标兵评选对象为在我校工作满4年及以上的教育教学一线在岗专任教师。
第六条 师德标兵评选表彰原则上每年组织一次,每届师德标兵名额不超过3名。各教学单位原则上可推荐1名师德标兵候选人。
第四章 评选条件
第七条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积极执行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
第八条 忠诚党的教育事业,有强烈的为党育人、为国育才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在教书育人过程中,模范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积极弘扬先进文化,爱岗敬业、无私奉献,受到广大师生广泛赞誉。
第九条 以培养担当民族复兴大任时代新人为目标,坚持以生为本,努力增强学生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帮助学生形成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积极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十条 求真务实,勇于开拓,刻苦钻研教学业务,不断更新教育理念,积极投身教学改革,高质量完成教育教学任务,课程思政建设成绩突出,育人成效显著,工作成果丰硕。
第十一条 模范遵守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有良好的思想品德、职业道德、社会公德和家庭美德,能够自觉抵制各种不正之风,以身作则、为人师表、廉洁从教、言行文明、心理健康。无违规违纪情况,无师德失范行为。
第十二条 积极投身结对帮扶活动,在开展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帮助困难学生、转化行为偏差学生等方面表现突出,事迹感人。
第十三条 近4年来师德师风表现优秀,年度岗位考核结果均为“合格”及以上,优秀等次不少于2次。实行师德考核一票否决制度。
第五章 评选程序及要求
第十四条 单位推荐。各教学单位根据评选条件和要求,采取自下而上、上下结合的方式,严格评选条件择优推荐。候选人名单须在单位内部公示(公示期不少于三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上报学校。推荐单位应按要求如实填报申报材料,由推荐单位党委(党总支)审查并签字盖章。
第十五条 学校评选。党委教师工作部会同有关职能部门对候选人的推荐材料进行资格审查。学校师德师风建设工作委员召开评审会,确定建议名单并提交校党委常委会审定。会议审定后,对入选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期为五个工作日)。
第十六条 各基层党委(党总支)应高度重视评选工作,根据评选条件、程序和要求,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听取教职员工意见。要严肃评选纪律,评选推荐过程中严禁违反程序、不按标准、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行为。如发现有违规违纪行为,一经查实,按规定严肃处理有关责任单位或个人。
第十七条 已经获得过安徽建筑大学“师德标兵”荣誉的人员,不再重复参评。
第六章 表彰奖励
第十八条 学校对获得“安徽建筑大学师德标兵”称号人选予以公开表彰,颁发荣誉证书,并给予适当奖励。
第十九条 师德标兵评选结果作为职务晋升、岗位考核、评优评先等工作的重要参考依据,并优先向上级推荐国家级、省部级、主管厅(委)级教书育人楷模、优秀教师、师德建设先进集体、师德先进个人(标兵)等荣誉评选。
第二十条 学校对师德标兵先进典型事迹进行广泛宣传。各单位要把每届评选工作作为加强本单位师德师风建设的重要活动,宣传先进,激发广大教师的职业自豪感和荣誉感,增强广大教师的职业认同。
第二十一条 获得师德标兵荣誉称号的教师应模范维护高校教师良好的师德风范和社会形象,做好师德宣讲等工作,发挥“传帮带”作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学校批准,撤销其称号。
(一)受到党纪、行政处分,或出现严重师德失范行为的;
(二)在推荐、评审过程中弄虚作假、骗取荣誉称号的;
(三)在教学、管理、服务等方面出现重大责任事故,在学校产生不安全、不稳定因素或在社会上产生不良影响的。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行,由党委教师工作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