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建筑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
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健全学生资助制度,提高学生资助精准度,发挥好资助育人在五育并举中的育人功能。根据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18〕16号)、安徽省教育厅等六部门《关于印发<安徽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皖教〔2019〕2号),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的经济能力,难以满足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支出的学生。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安徽建筑大学全日制在籍本科生、全日制研究生。
第四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基本原则
(一)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平。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要从客观实际出发,以学生家庭经济状况为主要认定依据,认定标准和尺度要统一,确保公平公正。
(二)坚持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价相结合。既要建立科学的量化指标体系,进行定量评价,也要通过定性分析修正量化结果,更加准确、全面地了解学生的实际情况。
(三)坚持公开透明与保护隐私相结合。既要做到认定内容、程序、方法等透明,确保认定公正,也要尊重和保护学生隐私,严禁让学生当众诉苦、互相比困。
(四)坚持积极引导与自愿申请相结合。既要引导学生如实反映家庭经济困难情况,主动利用国家资助完成学业,也要充分尊重学生个人意愿,遵循自愿申请的原则。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五条 学校应成立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领导、监督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学生处,办公室主任由学生处处长兼任。学生处具体负责组织和协调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
第六条 各学院应成立认定工作组,工作组成员一般由学院分管学生工作的负责人为组长,辅导员等相关人员组成,负责认定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
第七条年级(专业或班级)成立认定评议小组,成员包括辅导员、学生代表等,开展民主评议工作。认定评议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人数视年级(或专业)人数合理配置,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一般不少于年级(专业或班级)总人数的10%,当年度参加贫困生认定的学生原则上不参加。评议小组成员每年进行动态调整和及时报备,实现对其评议结果可追诉效果。认定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适当范围内公示。
第三章认定依据和认定标准
第八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依据
(一)家庭经济因素。主要包括家庭收入、财产、债务等情况。
(二)特殊群体因素。主要指是否属于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学生、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孤残学生、烈士子女、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等情况。
(三)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因素。主要指校园地、生源地经济发展水平、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学校收费标准等情况。
(四)突发状况因素。主要指遭受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突发意外事件等情况。
(五)学生消费因素。主要指学生消费的金额、结构等是否合理。
(六)其他影响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因素。主要包括家庭负担、劳动力及职业状况等。
第九条 家庭经济困难认定等级为一般困难、困难和特别困难。
第十条 家庭经济困难等级认定标准
(一)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的认定标准
无经济来源的孤儿、烈士子女、原建档立卡贫困户(含已脱贫户)家庭学生、脱贫不稳定家庭学生、边缘易致贫家庭学生、突发严重困难家庭学生、被当地政府列为特困户、特困供养或者重点优抚对象的学生可直接认定为特别困难。除此之外,需重点关注以下类别:
1.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
2.单亲或父母一方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失去主要经济来源的学生;
3.残疾学生或残疾人子女且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
4.学生本人或父母身患重大疾病,医疗费开支数额巨大,造成家庭负债严重的学生;
5.家庭遭遇自然灾害或者突发事件致使财产严重损失的学生;
6.其它原因造成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
(二)家庭经济困难和一般困难学生的认定标准由各学院确定。
第四章认定程序
第十一条 学校每学年开展一次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认定工作程序主要包括提前告知、学生申请、年级(班级)评议、学院认定及公示、学校审核、建档备案等环节,具体如下:
(一)提前告知。学校通过随录取通知书邮寄资助政策简介、校园网信息发布、主题班会等多种途径和方式,提前向学生(含录取新生)或监护人告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事项。
(二)学生申请。学生如实填写《安徽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
(三)年级(班级)评议。各年级(班级)认定评议小组对照认定标准,根据学生提交的申请材料,综合考虑学生日常消费情况以及影响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因素,组织开展民主评议,初步确定本年级(班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名单及等级。
(四)学院认定及公示。各学院认定工作组要认真审核年级(班级)认定评议小组的认定结果。审核结果应在学院范围内、以适当方式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结束应及时撤销公示信息。
(五)学校审核。学生处对学院的认定结果进行汇总审核,确定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名单及等级。
(六)建档备案。公示无异议后,学生处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连同学生的申请材料统一建档,并按要求录入智慧资助系统贫困生数据库。
第十二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结果是学生获得资助的重要依据,学校每学期通过信息比对、家访、个别访谈、大数据分析、信函索证等方式对认定结果进行复核,并根据复核结果进行动态调整,同时各学院应把动态调整的结果予以公示,如有异议,应及时回应并将处理结果报学生处备案。
第五章相关责任
第十三条 学校高度重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要坚持认定标准,严格认定程序,要加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政策宣传,不断提高资助政策及执行情况的透明度,做到资助项目公开、申请条件公开、评审过程公开、资助结果公开。
第十四条 相关单位在开展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中,要注意保护受助学生个人隐私。公示时,严禁涉及学生个人敏感信息及隐私,不得将学生身份证件号码、家庭住址、电话号码、出生日期等个人敏感信息进行公示。
第十五条 相关单位要加强学生诚信教育,要求学生如实提供家庭经济信息,及时告知家庭经济变化情况。对于恶意提供虚假信息的情况,一经查实,取消学生的认定资格和已获得的相关资助,追回资助资金,视情况依据学校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第十六条 相关单位要强化责任意识,明确责任人,通过多种方式关心、关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学习、生活,及时把握学生的家庭经济变化情况,确保精准资助工作扎实开展。
第六章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学生处负责解释,原《安徽建筑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细则》(校字〔2019〕93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