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建筑大学本科生学校奖学金评定管理办法

发布者:马晓艳发布时间:2023-02-22浏览次数:1178

安徽建筑大学本科生学校奖学金评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激励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全面发展,学校设立“安徽建筑大学本科生学校奖学金”(以下简称奖学金)奖励品学兼优学生。

第二条 为做好奖学金的评定和管理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奖励对象、比例及评定条件

第三条 奖学金的奖励对象为德、智、体、美、劳等各方面表现优秀的二年级及以上全日制在籍本科生。

第四条 奖学金种类、比例与金额

奖学金分为学业奖学金和校长奖学金两类。学业奖学金分一等、二等、三等三个等级,一等奖比例为参评人数的2%,每生2000元;二等奖比例为参评人数的8%,每生1200元;三等奖比例为参评人数的15%,每生800元。校长奖学金每年评选不超过10人,好中选优、宁缺毋滥,每生8000元。

第五条 评定条件

(一)学业奖学金

1.拥护党的领导、热爱祖国、热爱人民,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品德优良、遵规守纪;

2.热爱所学专业,学习努力,态度端正,能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成绩优良,当学年在同年级同专业学生学业成绩排名,一等奖平均学分绩点须位于前5%,二等奖平均学分绩点须位于前16%,三等奖平均学分绩点须位于前30%。在三类及以上竞赛中获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学分绩点须位于前10%20%40%

3.当学年内,有下列情况不得参评:

1)存在反党反社会主义反人民、分裂国家或者存在伤害中华民族感情的行为或者言论的;

2)修读课程有不及格的;

3)修读课程平均绩点低于2.5的;

4)未注册的;

5)受违规违纪处分未解除的;

6)有犯罪行为的;

7)体侧不达标的;

8)校长办公会认定不适宜授予奖学金的其他情形。

(二)校长奖学金

1.基本条件:

1)信念坚定、品行端正、遵规守纪、榜样示范好;

2)当学年平均学分绩点在所在专业前5%以内;

3)评奖学年无不及格课程;

4)未受过纪律处分,且不存在犯罪行为的;

5)已注册学生;

6)须获评学业奖学金;

7)不存在校长办公会认定不适宜授予奖学金的其他情形。

2.项目条件:

参评学生除需符合上述条件外,还需符合以下条件2项及以上:

1)在省级及以上专业学科竞赛、课外学术科技竞赛等竞赛中以主要成员身份获三等奖(或铜奖)及以上奖励(具体竞赛项目参考教务处最新大学生学科和技能竞赛项目列表);

2)在科技创新领域的研究成果以主要成员身份获得省部级及以上奖励;

3)在省级及以上文体赛事中获得个人三等奖以上奖励,团体奖项作为主要成员获得一等奖;

4)在学术研究上取得显著成绩,以第一作者的身份在省级及以上期刊发表论文;

5)获省级及以上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青年五四奖章等荣誉称号;

6)以第一作者身份的新闻稿件,在省级及以上主流媒体发表3篇;

7)以个人或者主要成员对学校发展建设、声誉提升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

第三章评定、发放与管理

第六条 评定

(一)组织领导

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一般在十月份进行。评审工作在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进行。学生处负责组织、协调奖学金评审工作。各学院须成立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制定奖学金评审细则并报学生处备案。在学生处下发年度评定工作开始后,各学院要召开二级学院学生工作专题会议,结合学院实际,要求各专业、班级要对其平时的考勤情况、遵守纪律情况及学生成绩等进行统计公布。

(二)评定程序

1.个人申请:符合评定条件的学生提出书面申请,填表并提供相应材料,如实介绍自己的各方面表现。

2.班级评议:班委会、团支部在辅导员的指导下,对照评选标准,对提出奖学金申请的学生进行评议,并根据评议结果推荐获奖候选人及获奖等级。经辅导员签字确认后报学院审核。

3.学院审核推荐:各学院严格按照评选标准和评选比例,对获奖候选人及获奖等级进行认真审核、汇总,并在学院内进行公示,无异议后,将审议结果学生处。

4.学校审批:学生处对各学院奖学金的评议程序、相关资料、会议记录等进行审查,并将审核结果汇总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评审。评审结束后,将评审结果在全校公示,无异议后,报校长办公会审定。

第七条 奖学金获得者,将颁发学校统一印制的获奖证书。奖金由学校财务处通过校园卡发放。

第八条 获奖学生如发现评奖期间有弄虚作假行为将取消其获奖资格,追回所发的奖学金及证书,并视其情节予以相应处分。

第九条 获奖学生应正确对待和使用奖学金,真正将其用于学习和生活,不得挥霍浪费。

第四章附则

第十条各学院应根据本办法,结合年级、专业实际及第二课堂、综合测评等情况,以促进学生“五育并举”全面发展为导向,制定具体评定细则,并在每年奖学金评定开始前报学生处备案。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学生处负责解释,原《安徽建筑大学本科生奖学金评定管理办法》(校字〔20195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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