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强化以科学研究和创新为导向的研究生培养理念,推进我校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充分发挥研究生培养对科研工作的促进作用,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促进研究生的科研能力培养,切实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研究生指导教师(以下简称“导师”)需根据研究生的科研表现发放适当的助研津贴,以强化导师的责任,激发研究生参与科研的积极性。
二、发放对象
助研津贴是研究生通过承担助研工作而获得的劳动报酬。导师必须为指导的二、三年级全日制研究生设置助研岗位,对于在岗承担助研工作并考核合格的研究生,导师必须发放助研津贴。
三、津贴标准
导师按每年十个月为研究生发放助研津贴,助研津贴标准为每生每年应不低于700元。
四、经费来源
(一)导师的纵向科研项目经费中的劳务费预算部分;
(二)导师的横向科研项目经费;
(三)导师已结题的科研项目结余经费。
五、发放办法
1.学校财务处统一为每位导师建立助研津贴专用账户,导师设立助研岗位所需津贴经费以校内转账形式转入其中。
2.助研津贴每学期发放一次,研究生院审核各学院提交的《安徽建筑大学研究生助研岗位上岗名册》、《安徽建筑大学研究生助研津贴发放表》和《安徽建筑大学研究生助研津贴发放汇总表》,向财务处提交发放名册,由财务处从导师助研津贴账户中提取款项,发放到学生银行卡中。
3.研究生助研津贴经费专款专用,必须全部用于助研岗位。
4.研究生助研岗位聘用计划原则上在一学期内不做调整,如遇特殊情况,学院应及时向研究生院提交书面报告,由研究生院审核后通知财务处,对助研津贴的发放做出相应变更。
5.对于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研究生,暂停发放助研津贴,待返校或复学后恢复发放:
(1)出国留学、长期请假等;
(2)因入伍、休学等缘故办理保留学籍手续。
6.对于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研究生,经设岗导师同意,学院批准,研究生院备案,可撤销其助研岗位:
(1)不能履行岗位职责;
(2)受严重警告及以上纪律处分;
(3)因个人过失给学校造成重大损失;
(4)超出学制年限。
六、其它事项
(一)助研津贴的发放必须符合学校财务管理有关规定,不得使用学校下拨的各项事业经费,不得以其他任何形式替代助研津贴,不得要求学生退返助研津贴。
(二)学校鼓励导师在符合财务制度和科研经费管理规定的前提下,为研究生适度增发助研津贴。导师当年为其所指导的硕士研究生发放助研津贴达到每生3000元,学校将根据实际发放人数,按照每生1000元的标准奖励导师。
(三)导师当年未按规定发放研究生助研津贴的,学校将按照助研津贴发放未达规定比例,扣减导师指导研究生工作量。
(四)研究生院将不定期检查助研津贴发放情况。对于助研津贴不到位或违反有关要求的导师,学校将减少其招生名额或取消其导师资格。
七、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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