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建筑大学学术行为规范(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学风建设,进一步规范师生的学术行为,维护学术诚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教育部关于切实加强和改进高等学校学风建设的实施意见》、《教育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高校科研行为的意见》、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若干意见》、《关于进一步弘扬科学家精神加强作风和学风建设的意见》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所指的学术行为包括教学行为和自然科学、人文社会科学以及各种交叉科学的研究工作、作品制作、成果发表、学术评价与学术交流等活动。
第三条 本规范适用人员范围:参加学术活动的本校师生,在我校学习和工作的访问学者和进修教师,以及代表本校,受本校委托参与学术和科研活动的人员。
第四条 本规范适用于上述人员独立或与他人合作署名、编写、编著、撰写、修订、校改、翻译、译注或编辑且公开发表的各种学术成果,其成果表现形式包括但不限于文字、美术、建筑、图形、模型、摄影、音像、软件等。其载体形式包括论文、专著、实验报告、主题演讲、有声读物、视频、电子和网络媒体出版物等。
第二章 学术行为规范
第五条 在学术活动中,应积极践行以爱国、创新、求实、奉献、协同、育人为内涵的新时代科学家精神,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社会公德,坚持严肃、严格、严谨的学术态度,恪守学术规范。不得虚报学术成果,反对投机取巧、粗制滥造、低水平重复等盲目追求数量的浮躁作风和行为。
第六条 进行学术研究,应充分查新,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遵循学术界关于引证的公认的准则。在作品中引用他人的成果,必须注明出处。引用目的应是介绍、评论某作品或者说明某问题,所引用的部分不能构成引用人作品的主要部分或者实质部分;从他人作品转引第三人成果,应注明转引出处。引用应以原始文献和第一手资料为原则。
第七条 在科研活动中,应如实统计科研数据或资料,不人为夸大研究基础和学术价值。未经科学验证的现象和观点,不得向公众传播。论文等科研成果发表后1个月内,要将所涉及的实验记录、实验数据等原始数据资料交所在单位统一管理、留存备查。教师调离或学生毕业离开学校,相关的科研活动记录、数据或资料等,应移交相关人员。原始科研记录和数据原则上应保存5-7年, 以备查证,有特殊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第八条 合作作品应按照当事人对科学研究成果所作贡献大小并根据本人自愿原则依次顺序署名,或遵从学科署名惯例,或作者共同的约定。署名人应对本人完成的部分负责,作品主持人(或论文通讯作者)应对作品整体负责。学生为第一作者而指导教师为合作者的研究成果,指导教师应负主要责任。反对无实质学术贡献者“挂名”。导师、科研项目负责人不得在成果署名、知识产权归属等方面侵占学生、团队成员的合法权益。
第九条 申报个人学术事项或提交个人学术资料时,应如实填写,不得涂改、伪造、夸大或弄虚作假。需要使用他人成果的须征得成果所有人同意。需要他人签名的,未经授权,不得代替签字。项目组成员应对项目的执行有实际贡献,成员变更的,项目负责人应及时通知科研管理部门。
第十条 在职称晋升、报奖、项目申报等活动中,填写有关个人学术情况时要如实填写学术经历、学术成果和工作基础,进行实事求是的分析、评价和论证。不得伪造专家评价、证书和其他与之相关的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 学术评价应以学术价值或社会效益为基本标准。无论评价校内、校外学术成果,均应本着客观公正的原则,评审意见应措辞严谨、准确,慎用“原创”、“首创”、“首次”、“国内领先”、“国际领先”、“世界水平”、“填补重大空白”、“重大突破”等词语。评价机构和评审专家应对其评价意见负责,并对评议过程保密,对不当评价、虚假评价、泄密、披露不实信息或恶意中伤等造成的后果承担相应责任。评审专家不应参加自己不熟悉领域的咨询评审活动,不在情况不掌握、内容不了解的意见建议上署名签字。
第十二条 倡导严肃认真的学术讨论和评论。开展学术批评要以文本所载的学术事实和学理逻辑为依据,以理服人,多提建设性意见,不得进行人身攻击和政治攻击。不得利用行政职务或学术地位压制不同学术观点。尊重他人学术话语权,被批评者有反批评的权利。
第十三条 教师在评定学生学业成绩时,应按照学术标准,给予客观、公正的评价,不得以非学术理由提高或压低学生的学业成绩。学生向学校反馈教师的教学意见时,应如实、全面报告教师的教学情况,不得蓄意歪曲。
第十四条 学位申请人员应恪守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在指导教师指导下独立完成学位论文。指导教师应当对学位申请人员进行学术道德、学术规范教育,对其学位论文研究和撰写过程予以指导。
第三章 学术不端行为界定
第十五条 学术不端行为是指在实施研究、撰写论文、实验报告或申请课题、参加各类评选活动或申报奖项过程中故意实施的造假、篡改、抄袭、剽窃等严重违背学术诚信的不良行为。下列行为被界定为学术不端行为:
1.剽窃:将他人的学术观点、思想、成果或文字等冒充为自己所创;未加声明使用在同行评议或其它评审中获得的学术信息。
2.抄袭:将他人已发表或未发表作品的整体或部分,不注明出处,而作为自己的研究成果使用。
3.篡改研究数据:故意选择性地忽略研究结果或不如实披露自己所发表的学术科研成果已知的瑕疵、缺陷,甚至虚构数据资料。
4.伪造:在提交有关个人学术情况报告时,不如实报告学术经历、学术成果,伪造专家鉴定、证书及其他学术能力证明材料。
5.不当署名:未参加实际研究、论著写作或作品创作,未经原作者同意或违背原作者意愿,而在别人的作品中署名;或未经本人同意盗用他人署名。
6.泄密:违反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或学校有关保密的规定,将应保密学术事项对外泄露。
7.滥用学术权力:利用职务便利或学术地位、学术评议评审权力,为个人或单位谋取不当利益。
8.一稿多投和重复发表:学术成果的发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高等学校科学技术学术规范指南》、《高校人文社会学术规范指南》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一稿多投和重复发表的。
9.通过新闻媒体以及其他途径传播不真实的研究成果;夸大有关学术成果的意义和作用。
10.对他人的学术思想和研究成果恶意诋毁;对正常学术批评采取不正当的报复行为。
11.其他违背学术界公认的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的行为:包括由他人替自己撰写论文和替他人撰写论文、购买、出售论文或者组织论文买卖、不正当地获取学术荣誉、诬陷他人、故意歪曲他人学术观点、在申报科研项目或申请职称晋升时谎报成果、包庇学术造假等。
第十六条 有学术不端行为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
1.造成恶劣影响的;
2.存在利益输送或者利益交换的;
3.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的;
4.有组织实施学术不端行为的;
5.多次实施学术不端行为的;
6.其他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学术不端行为的认定和处理,按照《安徽建筑大学关于学术不端行为处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发展规划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