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建筑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第四十二条和《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35号)及《安徽建筑大学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术委员会分为校学术委员会和基层学术委员会。 第三条 安徽建筑大学校学术委员会(以下简称校学术委员会)是学校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学校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 第四条 基层学术委员会是学院的学术咨询和决策机构,负责讨论和决定所在学院的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学科建设、师资队伍建设等方面的重要学术事项。基层学术委员会工作按其章程执行。 第五条 校学术委员会的各项工作必须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遵循学术规律,倡导学术自由,遵守学术规范,鼓励学术创新,维护学校学术声誉。 第二章 组 成 第六条 校学术委员会由包含不同学科、专业的教授或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组成,委员人数为不少于15人的单数。每个学院一般应有不少于1名校学术委员会委员。其中,担任学校及相关职能部门行政领导职务的委员,不得超过委员总人数的1/4;不担任学校、学院党政领导职务的教授,不得少于委员总人数的1/2。 第七条校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2人。主任委员由校长提名,全体委员选举产生。副主任委员从委员会全体委员中民主推荐产生。 第八条 学院设立基层学术委员会。基层学术委员会委员人数一般为5-7(单数)人,基层学术委员会主任原则上应由不担任学院领导职务的教授委员担任。基层学术委员会接受校学术委员会的指导,负责审议学院范围内的或受校学术委员会委托的重大学术事项。 第九条校学术委员会下设秘书处。秘书处挂靠发展规划处,配备专职人员,负责处理校学术委员会的日常事务。秘书长应从学术委员会委员中产生,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校学术委员会的运行经费,纳入学校预算安排。 第三章 职 责 第十条 学校下列事务决策前,应当提交校学术委员会审议: (一)学科、专业及教师队伍建设规划,以及科学研究、对外学术交流合作等重大学术规划; (二)自主设置或者申请设置学科专业; (三)学术机构设置方案,交叉学科、跨学科协同创新机制的建设方案、学科资源的配置方案; (四)教学科研成果、人才培养质量的评价标准及考核办法; (五)学位授予标准及细则,学历教育的培养标准、教学计划方案、招生的标准与办法; (六)学校教师职务聘任的学术标准与办法; (七)学术评价、争议处理规则,学术道德规范; (八)学术委员会专门委员会组织规程,学术分委员会章程; (九)学校认为需要提交审议的其他学术事务。 第十一条 学校实施以下事项,涉及对学术水平做出评价的,应当由校学术委员会进行评定: (一)学校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和奖励,对外推荐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奖; (二)高层次人才引进岗位人选、名誉(客座)教授聘任人选,推荐国内外重要学术组织的任职人选、人才选拔培养计划人选; (三)自主设立各类学术、科研基金、科研项目以及教学、科研奖项等; (四)需要评价学术水平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学校做出下列决策前,应当通报校学术委员会,由校学术委员会提出咨询意见: (一)制订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全局性、重大发展规划和发展战略; (二)学校预算决算中教学、科研经费的安排和分配及使用; (三)教学、科研重大项目的申报及资金的分配使用; (四)开展中外合作办学、赴境外办学,对外开展重大项目合作; (五)学校认为需要听取校学术委员会意见的其他事项。 校学术委员会对上述事项有重大异议的,学校应当做出说明、重新协商研究或者暂缓执行。 第十三条 校学术委员会按照有关规定及学校委托,维护本校教师、学生在学术上的正当权利,受理有关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并进行调查,裁决学术纠纷。 校学术委员会调查学术不端行为、裁决学术纠纷,应当组织具有权威性和中立性的专家组,从学术角度独立调查取证,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认定。专家组的认定结论,当事人有异议的,校学术委员会应当组织复议,必要的可以举行听证。 对违反学术道德的行为,校学术委员会可以建议相关部门撤销当事人相应的学术称号、学术待遇,并可以同时向学校、相关部门提出处理建议。 第十四条 校学术委员会在选举过程中接受群众的署名投诉举报,并应及时进行调查、处理。对于匿名举报,经调查如有确凿事实依据,委员会应予以认真研究并作出相应决定。 第四章 委员条件及产生 第十五条 校学术委员会委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学风端正,治学严谨,坚持原则; (二)学术造诣高,在本学科或者专业领域具有良好的学术声誉; (三)教授或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四)原则上在退休前能够完成一届校学术委员会工作,身体健康,能够正常履行校学术委员会委员职责; (五)关心学校建设和发展,有参与学术议事的意愿和能力。 第十六条 校学术委员会委员人选由基层学术委员会民主推选产生,经校长办公会审议确定。 第十七条 校学术委员会委员由校长聘任,并由校长签署和颁发聘书。 校学术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任期4年,可连选连任,但连任最长不超过2届。 校学术委员会每次换届,连任的委员人数应不超过委员总数的2/3。 第十八条 校学术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有下列情形,经校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决定,可免除或同意其辞去委员职务: (一)主动申请辞去委员职务的; (二)因身体、年龄及职务变动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 (三)怠于履行职责或者违反委员义务的; (四)有违法、违反教师职业道德或者学术不端行为的; (五)一年内无故2次缺席会议的; (六)离开学校岗位连续一年以上的; (七)因其他原因不能或不宜担任委员职务的。 第十九条 根据以上有关条款规定,缺额委员在缺额单位或学科领域补充,替补委员人选由校学术委员会主任提名,校学术委员会会议审议,并报校长办公会议审定。 第二十条 基层学术委员会委员,依照民主、公开、自愿原则,由自下而上的民主推荐、民主选举、公开公正遴选等方式产生,充分反映基层学术组织和广大教师的意见。经选举产生的基层学术委员会委员名单报送校学术委员会秘书处备案。 第五章 委员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一条 校学术委员会委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知悉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学校各项管理制度、信息等; (二)就学术事务向学校相关职能部门提出咨询或质询; (三)在校学术委员会会议中自由、独立地发表意见,讨论、审议和表决各项决议; (四)对学校学术事务及校学术委员会工作提出建议、实施监督。 第二十二条 校学术委员会委员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遵守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 (二)遵守校学术委员会章程,坚守学术专业判断,公正履行职责; (三)对校学术委员会讨论的保密事项严格保密; (四)勤勉尽职,积极参加校学术委员会会议及有关活动。 第六章 议事规则 第二十三条 校学术委员会实行例会制度,每学期至少召开1次全体会议。根据工作需要,经校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提议,或者1/3以上委员联名提议,可以临时召开校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商讨、决定相关事项。 第二十四条 校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校学术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委托副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会议。校学术委员会委员全体会议应有2/3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校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应当提前确定议题并通知与会委员。经与会1/3以上委员同意,可以临时增加议题。 第二十五条 校学术委员会议事决策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重大事项应当以与会委员的2/3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校学术委员会会议审议决定或者评定的事项,一般应当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做出决定;也可以根据事项性质,采取实名投票方式。 第二十六条 校学术委员会会议实行回避制度,如审议或评定事项与委员本人及其亲属、学生、团队、所在单位利益相关的,该委员必须回避。 第二十七条 校学术委员会会议可以根据议题,设立旁听席,允许相关学校职能部门、教师及学生代表列席旁听。 校学术委员会做出的决定应当予以公示,并设置异议期。在异议期内如有异议,经1/3以上委员同意,可召开全体会议复议。经复议做出的结论不再复议。 第二十八条 校学术委员会建立年度报告制度,每年度对学校整体的学术水平、学科发展、人才培养质量等进行全面评价,提出意见、建议,对校学术委员会的运行及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总结。校学术委员会年度报告应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经校学术委员会讨论通过,由校长办公会议审定。 第三十条 基层学术委员会须依据本章程制定基层学术委员会章程,报校学术委员会批准后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校学术委员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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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建筑大学2014年11月06日印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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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印: 朱晶 校对: 卢平 共印7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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