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招标采购管理工作程序,提高招标采购工作效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相关政策和《安徽建筑大学招标采购管理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下列采购项目适用本细则:
(一)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仪器设备、教材图书、办公及学生公寓用品、消防器材、药品及医疗器械等物品;
(二)工程即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工程以及与工程有关的货物。工程如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是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
(三)服务是指物业管理、租赁服务、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等。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是指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造价咨询等服务。
第三条 国家、安徽省有政策性要求的采购项目(如支持乡村振兴工作等)按国家、安徽省有关要求执行。
第四条 参与招标采购活动相关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招投标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招标办”):负责制定学校招标采购工作的规章制度;根据学校批准的采购项目计划,组织实施招标采购;审核采购项目单位提交的采购申请、采购需求、需求论证;组织学校采购需求审查工作;采购文件及采购合同的审查、确认;审核质疑答复;办理向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的相关报批手续;参与采购项目验收;招标采购活动有关的采购文件(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开评标记录、项目审批以及采购合同等)的归档;编制工程类项目工程量清单和控制价等;
(二)财务处:负责对采购、招标活动进行财务监督。编制学校采购预算;采购项目支付;参与学校采购需求审查工作;参与采购项目验收等;
(三)审计处:负责对采购、招标活动进行审计监督。工程类采购项目竣工结算审计;
(四)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新建工程类采购项目计划、开展采购需求调查(采购需求市场调研);编制、确定采购需求及采购实施计划;建设管理及验收;参与学校采购需求审查工作;采购项目(图书、维修工程除外)学校资产验收;固定资产登记;
(五) 图书馆:负责学校纸质及电子图书、期刊等采购项目计划;开展采购需求调查(采购需求市场调研);编制、确定采购需求及采购实施计划;需求论证;自行验收及学校资产验收;
(六)后勤管理处:负责学校维修工程(维护、修缮)建设管理; 维修工程采购项目计划编制;开展采购需求调查(采购需求市场调研);编制、确定采购需求及采购实施计划;采购项目需求论证;采购文件的确认;答复投标人提出的询问质疑;评标业主代表的委派;采购合同签订;维修工程采购项目自行验收及学校资产验收;办理支付手续等;
(七)采购项目归口管理部门(是指学校教学、学科建设、科研、信息化建设等专项经费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所归口管理的采购项目计划审核和汇总及采购项目需求论证;参与学校采购需求审查工作(所归口管理的采购项目);负责或参与采购项目采购人自行验收及学校资产验收等;
(八)采购项目单位:负责本单位采购项目计划的申报;开展采购需求调查(采购需求市场调研);编制、确定采购需求及采购实施计划;采购项目需求论证;采购文件的确认;答复投标人提出的询问质疑;评标业主代表的委派;采购合同签订;采购项目自行验收并对技术质量负责;办理支付手续等。
第二章公开采购意向
第五条 政府采购项目包含政府集中采购项目和政府分散采购项目。政府集中采购是指纳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单项或批量预算金额满30万元的货物类、服务类采购项目。政府分散采购是指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外的单项或批量预算金额达到50万元的货物类、服务类采购项目及单项预算达到60万元的工程类采购项目。
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和政府分散采购限额按照当年《安徽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执行。
非政府采购项目是指单项或批量预算金额达到学校招标采购限额且不属于政府采购的项目。
第六条 政府采购项目,应当公开采购意向(框架协议、电子卖场项目除外),非政府采购项目无需公开采购意向。
采购项目单位的采购立项经学校批准后,属于政府采购项目的,需编制《采购意向公开申请》(附件1)并送交招标办,由招标办在安徽省政府采购网发布采购意向。
采购项目单位应尽量提前公开采购意向,原则上不得晚于采购活动开始前 30 日。因临时追加预算等客观原因导致意向公开时间不足 30 日的项目,采购项目单位应及时联系招标办,报省财政厅同意后(省财政厅在“徽采云”平台进行标识处理)实施。
服务类项目首次公开采购意向时已经明确采购期限的,续签年度无需再次公开。
第七条 采购意向的内容应当尽可能清晰完整,主要包括:采购项目名称、采购需求概况、预算金额、预计采购时间、是否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等。属于应当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而采购项目单位选择不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应当说明不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理由(附件2)。
第八条 公开后的采购意向信息发生实质性变动或涉及金额变动超过原公开金额 30%以上的,应当重新公开采购意向。采购意向仅作为供应商了解采购项目单位初步采购安排的参考,采购项目实际采购需求、预算金额和执行时间以最终发布的采购公告和采购文件为准。
第三章采购需求管理
第九条采购需求,是指采购项目单位为实现项目绩效目标,拟采购的标的及其需要满足的技术、商务要求。
技术要求是指对采购标的的功能和质量要求,包括性能、材料、结构、外观、安全,或者服务内容和标准等。
商务要求是指对取得采购标的的时间、地点、财务和服务要求,包括交付(实施)的时间(期限)和地点(范围),付款条件(进度和方式),包装和运输,售后服务,保险等。
第十条 采购需求依据学校预算(或工程项目概预算)确定,应当明确实现项目目标的所有技术、商务要求,功能和质量指标的设置要充分考虑可能影响供应商报价和项目实施风险等因素。
第十一条采购项目单位对采购需求的调查、编制、确定及采购实施计划负有主体责任。采购需求应当符合学校预算、资产、财务等管理制度规定,采购项目单位不得无预算或者超预算采购,严禁超标准采购,杜绝攀比浪费,避免闲置低效。
采购需求的调查、编制、确定及采购实施计划,采购需求审查等采购需求管理工作,按照《安徽建筑大学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实施细则》执行。
第四章采购申请
第十二条 采购项目单位申请采购时(自行采购除外),需向招标办提交《采购项目申请表》(见附件3)及相应立项文件:
(一)经校长办公会、党委常委会审议通过的采购计划,申请采购时需附立项报告及校长办公会议、党委常委会议纪要;
(二)其他采购项目申请采购时,需附经学校批准的立项报告。
第十三条 申请采购时需同时提交。《采购需求调查记录表》(见附件4)(《采购需求市场调研表》(见附件5))《采购需求及采购实施计划》(见附件6)《需求论证表》(见附件7)等相关材料。
申请采购进口设备还需附《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申请表》(见附件8)和《政府采购进口产品专家论证意见》(见附件9)。
申请采用单一来源采购,需提供专家论证材料及单一来源公示材料(《单一来源专家论证意见》(见附件10))。400 万元以上的单一来源采购项目公示无异议后,按规定报省财政厅批准后方可实施。
(一)采购需求论证组织单位应当认真履职,论证要充分,对采购需求论证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采购需求论证应当着重论证以下内容:
1、是否符合政府采购法律法规;
2、是否属于政府采购政策扶持范围,包括是否体现鼓励使用本国产品,实现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促进中小企业、监狱企业发展等目标;
3、采购需求是否完整、明确,体现公平竞争的原则;
4、采购数量、采购标的功能标准、性能标准、材质标准、安全标准、服务标准以及是否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强制性标准。
(二)采购需求论证要求
1、政府采购项目预算金额300万元(含)以上的采购项目和单台设备预算金额在10万元以上的大型教学、科研仪器设备应当组织3人以上单数组成的专家组进行采购需求论证。
2、政府采购项目预算金额小于300万元,专业技术性强的仪器设备、工程专用设备(如电梯、中央空调、高低压配电设备等)的采购项目应当组织相关专业人员进行需求论证。必要时,应当就确定采购需求征求相关供应商、专家意见。
3、政府采购项目预算金额小于300万元,技术规范统一、技术成熟、专业性不强的采购项目可不进行需求论证。由采购项目单位在《采购需求及采购实施计划》写明无需论证的理由和意见,并经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
4、申请采购进口设备,由五人以上的单数组成专家组(其中,必须包括一名法律专家,产品技术专家应当为非本单位并熟悉该产品的专家)进行论证。
5、申请单一来源采购,由3人以上单数组成专家组,对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理由进行论证。
第十四条 论证专家要求:需求论证的专家或者专业人员,可以在安徽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选择,也可以在库外选择相当专业水平的评审专家。进口设备采购和采用单一来源采购的论证专家应为校外专家。
第五章采购方式确定
第十五条 政府采购项目主要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
(一)政府采购货物、服务类项目单项预算金额达到400万元;政府采购与建筑物和构筑物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有关的工程,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达到400万元;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达到200万元;与工程建设有关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达到100万元,必须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进行采购。
公开招标的限额根据国家、省财政厅的规定执行,并相应调整。
(二)达到公开招标限额的工程类、货物、服务类采购项目,采购项目单位要求采用公开招标以外采购方式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按照《安徽省省级预算单位变更政府采购方式审批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申请变更政府采购方式的相关报批手续,报省财政厅批准后方可实施。
(三)已经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政府集中采购项目,在安徽省政府采购中心评标过程中,提交投标文件或经评审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供应商不足三家时,需采用非公开招标方式(单一来源除外)采购的,在符合省财政厅有关规定的情况下,可在评审现场提出,经报请省财政厅同意可现场实施(书面申请后补)。
第十六条 采购项目单位不得将应当以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公开招标采购,不得将应当进行政府采购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政府采购。
第十七条 采购项目单位应依据下列适用情形,选择相应的采购方式:
(一)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服务,可以采用邀请招标方式采购:
1、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采购的;
2、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政府采购项目总价值的比例过大的。
(二)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项目,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
1、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
2、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3、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
4、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5、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必须进行招标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建设项目。
(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项目,可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采购:
1、政府购买服务项目;
2、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3、因艺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或者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4、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5、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必须进行招标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建设项目。
(四)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项目,可以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采购:
1、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
2、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
3、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10%的;
4、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必须进行招标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建设项目。
(五)采购的货物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采购项目,可以采用询价方式采购。
(六)框架协议采购。《安徽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中标注为“框架协议采购”的品目,采用框架协议方式采购。按照框架协议采购征集文件所规定的“确定第二阶段成交供应商的方式”确定成交供应商。
(七)集中带量采购。上级部门要求集中带量采购的,采用集中带量方式采购,“集中带量采购”的品目,按照上级部门的通知执行。
除符合上述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询价、框架协议、集中带量采购适用范围以外的情形,主要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
第十八条 非政府采购项目,原则上应采用公开竞争方式采购,参照政府采购项目的适用情形选择相应的采购方式。
紧急采购及不适合采用公开竞争方式采购的项目,由采购项目单位专题报告,报经学校批准后实施。
第十九条 询价方式采购程序
(一)采购项目单位提交询价方式采购申请和采购需求。
(二)发布询价公告。招标办在学校校园网首页或委托第三方代理机构在招标采购信息网发布询价采购公告,采购项目单位的采购需求作为附件与询价公告一同发布,公告时间不少于3个工作日。
(三)成立询价小组。委托第三方代理机构询价的,由第三方代理机构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2名专家和1名采购项目单位代表组成询价小组;学校自行组织询价的,由招标办从校内外聘请(或从第三方代理机构专家库中随机抽取)2名专家和1名采购项目单位代表组成询价小组。
(四)确定成交供应商。询价(竞价)小组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
(五)发布成交公告及成交通知书。根据专家评审结果,委托第三方代理机构询价的,由第三方代理机构在招标采购信息网发布成交公告;学校自行组织询价的,由招标办在学校校园网首页发布成交公告,公告时间为3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由第三方代理机构或招标办向成交候选人发出成交通知书。
第二十条 当年《安徽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中标注为“电子卖场”的品目如台式计算机、便携式计算机等通用办公设备及软件,应从“徽采云”电子卖场集中采购。
(一)采购项目单位根据《安徽建筑大学通用办公设备管理办法》,按配置标准提出采购申请及采购需求,报分管校领导批准后,由招标办从“徽采云”电子卖场集中采购。
(二)用于科研项目的电脑、打印机等“徽采云”电子卖场品目内设备,5万元以下的,可以从京东、天猫和苏宁易购电商平台自行采购,也可以从“徽采云”电子卖场采购。
第六章 评审办法的选定
第二十一条 评审方法分为最低评标价法和综合评分法。采购项目单位要求采用综合评分法的采购项目,在提交采购需求时须提供详细的评审办法,由招标办和招标代理机构进行审核。
(一)货物、服务类采购,评审办法有最低评标价法和综合评分法。
1、预算金额20万元(不含)以下的货物、服务类采购项目原则上选用最低价评审法。
2、预算金额20万元及以上的货物、服务类采购项目;采购科研仪器设备等货物、服务类采购项目,可选用最低评标价法或综合评分法。
(二)工程类采购,评审办法有最低评标价法、综合评分法。
1、预算金额20万元(不含)以下的工程类采购项目从学校定点供应商中确定施工单位,学校定点供应商不能满足采购需求的可选用最低评标价法。
2、预算金额20万元及以上的工程类采购项目原则上选用最低价评审法,技术要求高的,可选用综合评分法。
3、与建筑物和构筑物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有关的工程,其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项目可选用最低评标价法或综合评分法。按规定须进入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场内交易的项目,其评审办法应符合合肥市公管局相关导则的规定。
(三)属于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类的采购项目采用综合评分法,评审因素的设置应符合《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87号令)的相关要求:
1、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包括投标报价、技术或者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等。资格条件不得作为评审因素;
2、评审因素应当细化和量化,且与相应的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对应。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指标有区间规定的,评审因素应当量化到相应区间,并设置各区间对应的不同分值;
3、货物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不得低于30%;服务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不得低于10%,其中:政务信息系统采购货物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比重应当为30%;采购服务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比重应当为 10%;
执行国家统一定价标准和采用固定价格采购的项目,其价格不列为评审因素;
4、价格分应当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即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且投标价格最低的投标报价为评标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其他投标人的价格分统一按照下列公式计算:投标报价得分=(评标基准价/投标报价)×100 。
第二十二条 非政府采购项目一般参照政府采购项目设置评审因素,价格分原则上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采购项目单位经过采购需求市场调研,对于价格竞争过于激烈而影响采购效果的项目,价格分可不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价格分不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的,由采购项目单位提出申请,一事一议,经采购项目单位与招标办会商后,提请校招标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审议。
第七章 招标文件确认、招标答疑处理
第二十三条 招标办组织采购需求审查工作,依照《安徽建筑大学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开展一般性审查、重点审查。
第二十四条 采购需求审查通过的,采购代理机构编制的采购文件,采购项目单位经审核无误后,提交《采购文件确认表》(附件11),由采购代理机构挂网。
第二十五条 投标人对采购活动事项有询问、质疑的,可以向招标代理机构提出,涉及采购需求、技术参数、评审办法等采购需求方面的,由采购项目单位负责对投标人的询问、质疑提出答复意见;涉及采购流程、法律法规等方面的,由所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提供答复意见。采购项目单位应于二个工作日内完成询问的答复意见、五个工作日内完成质疑的答复意见,并经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确认,由招标办审核后,提交招标代理机构在规定时间内统一答复投标人。
政府采购项目的质疑投诉,依据财政部《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办理,非政府采购项目的质疑投诉,依据《安徽建筑大学非政府采购项目质疑投诉处理办法》办理。
第八章 业主评标代表选择
第二十六条 业主评标代表选择,开标前由采购项目单位安排与采购项目专业相关的专家担任业主方评标代表。
重要的采购项目,学校可根据项目特点,委派与项目专业相关的专家担任业主方评标代表。
第九章定标、流标处理
第二十七条 委托招标项目由评标委员会根据评审结果排名推荐中标候选人,排名第一的作为第一中标候选人。
第二十八条 为加快采购进度,项目在招标第一次流标后,采购项目单位在3个工作日内修改招标文件并提交招标办,招标办及时安排第二次招标。若第二次招标参与投标的有效投标人不满足开标条件而流标,原则上取消该项目采购。
非政府采购项目,经两次挂网后,投标人均不满足三家而流标的,原则上终止招标。采购项目单位确因工作需要,申请第三次招标的,二次招标时经现场所有评审专家或专家论证出具采购文件没有不合理条款的书面意见,报学校批准后,可将采购文件中“通过资格评审、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家数不得少于3家”调整为“通过资格评审、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家数不得少于2家”。
第十章招标代理机构的选择
第二十九条 属于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预算金额达到政府集中采购限额的项目即政府集中采购项目应委托安徽省政府采购中心招标采购。
政府分散采购项目和非政府采购项目,委托学校定点采购代理机构招标采购。对学校定点采购代理机构的管理,按照《安徽建筑大学采购代理机构管理办法》执行。委托第三方代理机构采购的项目,由招标办根据项目特点和代理机构业务特长兼顾采购进度、均衡分配代理项目。
第十一章 采购合同、验收支付与资料存档
第三十条 金额1万元-10万元(不含)的采购合同,由采购项目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金额10万元-100万元(不含)的采购合同,由分管招标采购校领导签署;金额100万元以上的采购合同,由校长签署。采购合同的签订按《安徽建筑大学采购合同管理办法》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十一条 学校成立验收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招标采购校领导担任组长,相关部门(财务处、国有资产管理处、招标办、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图书馆和后勤管理处)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指导协调学校采购项目验收。按采购项目类别下设四个验收工作组,分别负责各类采购项目的验收。
1、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组成财务处、招投标管理办公室、项目归口管理单位、采购项目单位和相关专家参加的验收工作组,进行除维修工程和图书资料以外的货物类采购项目及新建工程项目的资产验收。
2、后勤管理处负责负责组成财务处、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国有资产管理处、采购项目单位和相关专家参加的验收工作组,进行维修工程(维护、修缮)项目的资产验收。
3、图书馆负责学校图书资料的验收管理,进行图书资料采购项目的资产验收。
4、服务类采购项目(数据库管理平台、食堂经营服务、物业服务、保安服务、维保服务等),由项目管理单位组织考核验收。
工程类及特种专业项目验收工作组组成及验收工作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相关大型或者复杂项目须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参加验收工作。
第三十二条采购项目合同执行完毕后,由采购项目单位按采购项目类别提请相关部门组建验收工作组按照采购合同规定及时组织验收。
采购项目中涉及应纳入固定资产管理的,应按学校资产管理有关规定办理验收和登记入库手续。完成资产登记手续后,采购项目单位按财务管理规定及合同约定及时办理采购项目付款结账手续。
第三十三条 招标办应加强对集中采购工作相关资料的存档管理,纸质标按照纸质采购档案归档,电子标按照电子采购档案归档。各类采购档案应按学校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分年度移交学校档案馆存档。
采购项目单位自行采购项目形成的相关采购资料,由采购项目单位自行保存。
采购资料包括:
1、采购项目申请表;
2、采购需求和采购实施计划的调查、确定、编制、审查等工作形成的书面记录;
3、采购公告、采购文件和中标人(成交人)的响应文件;
4、评审报告、中标(成交)公告或中标(成交)通知书;
5、采购过程中的其他相关资料。
第十二章 招标采购工作纪律
第三十四条 校内各单位参与招标采购活动的相关人员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学校的招标采购制度,坚持原则、廉洁自律。凡有弄虚作假,行贿受贿,定标前泄露标底及评标情况者,视情节轻重给予党纪政纪以及行政追责;触犯法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三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招投标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原《安徽建筑大学招标采购管理办法》(校字〔2020〕2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