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
规章制度
安徽建筑大学中央财政支持地方高校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2021-02-26 浏览次数:15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校“中央财政支持地方高校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中央财政专项资金)的科学化、精细化管理,确保项目建设取得实效,根据财政部《中央财政支持地方高校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和财政厅《安徽省中央财政支持地方高校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央财政专项资金使用按照“择优促优、突出重点、扶持特色”的原则,加强学校内涵建设,提升教育教学质量和整体实力。
第三条 中央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原则:统一规划,分年实施;单独核算,专款专用;专项管理,绩效考评。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四条 学校成立中央财政专项资金管理领导小组,负责项目建设的规划、实施、管理和检查等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财务处,负责办理日常具体事务。领导小组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我省高等教育发展规划,确定规划期内专项资金支持重点方向和建设目标,在专项资金规定的使用范围内编制建设规划(三年一期);
(二)根据建设规划申报年度项目预算;
(三)按照批复的项目建设内容,组织项目实施;
(四)统筹安排各渠道建设资金,按照有关财务制度及本办法,科学、合理使用建设资金,确保资金使用效益;
(五)接受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对项目实施过程和结果进行监控、检查和审计;
(六)每年11月底前,向省财政厅书面报告项目建设进展情况。
第五条 各相关单位成立项目建设工作组,负责落实中央财政专项资金的各项工作,并指定项目负责人,负责项目具体任务的落实。
第三章 支持方向与开支范围
第六条 中央财政专项资金主要用于特色重点学科建设、省级重点学科建设、教学实验平台建设、科研平台和专业能力实践基地建设、公共服务体系建设以及人才培养和创新团队建设六个方面内容。
(一)特色重点学科建设:支持学校国家重点学科的学科方向、队伍建设、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和条件建设等;
(二)省级重点学科建设:支持省级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重点研究基地条件建设;
(三)教学实验平台建设:支持基础教学实验室和专业实验室建设。对涉及落实国家重大战略决策、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急需的专业建设予以优先支持;
(四)科研平台和专业能力实践基地建设:支持科学构建科研和实践教学体系,建设科研平台、工程训练中心、创新基地和实训实践基地;
(五)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支持校园水、电、气、暖等主要基础设施更新和节能改造,校园网络基础建设,数字图书信息资源和共享平台建设;
(六)人才培养和创新团队建设:支持创新人才引进和培养,师资队伍培训和学术交流以及创新团队建设。
第七条 中央财政专项资金支出范围包括设备购置费、软件购置费、环境条件改善费、人才培养费等。
第四章 项目申报及立项
第八条 中央财政专项资金的立项实行归口管理,由业务归口管理部门具体负责,相关单位配合。
(一)省级重点学科建设由发展规划处组织立项申报;
(二)教学实验平台建设由教务处组织立项申报;
(三)科研平台和专业能力实践基地建设由科学技术处和教务处组织立项申报;
(四)公共服务体系建设由后勤与资产管理处、网络中心、图书馆组织立项申报;
(五)人才培养和创新团队建设由人事处和科学技术处组织立项申报。
第九条 项目申报单位要根据中央财政支持的范围,结合学校实际科学申报项目,要有所侧重、有所取舍、突出重点、体现特色。
第十条 项目申报及立项程序
(一)学校按照省财政厅通知要求,组织编制建设规划(三年一期);
(二)学校根据建设规划,组织填写《安徽建筑大学中央财政支持地方高校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请书》,编制《安徽建筑大学中央财政支持地方高校发展专项资金项目预算申请表》,经省教育厅审核后,于当年11月底前向省财政厅提交下年度项目申请报告。申请报告的内容应包括申请文件、项目预算申请汇总表和项目申请书;
(三)省财政厅受理项目申报工作,组织项目评审并提出立项建议方案,待财政部审批后执行。
第五章 资金管理
第十一条 项目实施单位要严格按照财政部门批复的项目及预算执行,并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报学校中央财政专项资金管理领导小组批准后实施。
第十二条 中央财政专项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专项管理。中央财政专项资金年度预算一经下达,必须严格执行,一般不作调整;确有必要调整,需报省财政厅审批。
第十三条 如遇特殊情况,年度预算未完成部分,可结转下年继续使用,不得挪作他用;如两年内未执行完毕,财政厅按照国家和省里有关规定处置。
第十四条 中央财政专项资金支出中,属于政府采购项目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单件(套)设备与软件购置费超过(含)200万元的,须组织专家论证。
第十五条 凡使用中央财政专项资金形成的资产均属国有资产,纳入学校资产统一管理。
第十六条 中央财政专项资金不得用于基本建设、津贴补贴、对外投资、偿还债务、捐赠赞助以及与项目无关的其他支出。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中央财政专项资金实行滚动建设和动态管理制度。三年编制一次建设规划,根据前期建设成效,调整项目内容及经费额度。在三年规划期内,建设成效特别显著的项目,学校将向省财政厅申请增加下年度经费额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将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严肃处理。
(一)申报、建设材料弄虚作假、违背学术道德;
(二)项目执行不力,未开展实质性建设工作;
(三)未按要求上报项目有关情况,无故不接受有关部门对项目实施情况的检查、监督与审计;
(四)项目经费的使用不符合有关财经法规和制度的规定,或者有其他违反项目规定与管理办法的行为。
第十八条 项目实施单位要建立健全责任制,保证按规定用途使用资金,按时完成项目建设内容,确保资金使用的合法性、合理性和有效性,学校相关管理部门按职责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九条 项目实施单位应严格遵守学校财务规章制度,自觉接受财务、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并及时纠正存在的问题。
第七章 项目验收与绩效考评
第二十条 项目建设期满需要进行验收。验收采用项目实施单位报送项目建设总结报告、学校中央财政专项资金管理领导小组进入项目实施单位实地验收等形式进行。验收的主要内容:
(一)建设目标和任务的完成情况;
(二)取得的标志性成果;
(三)项目管理情况;
(四)资金使用情况及效益分析。
第二十一条 学校验收结束后,接受财政部门检查验收,由省财政厅出具验收结论性意见。对未达到验收要求的项目,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二十二条 项目建设完成后,各项目实施单位要及时认真开展项目的绩效自评工作,主要从项目建设进度及完成情况、建设目标的合理性等方面进行总结。
第二十三条 学校将适时对中央财政专项进行整体评价。通过评价中央财政专项建设成果,总结经验,推进学校内涵建设。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安徽建筑工业学院中央财政支持地方高校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实施办法》(建院字〔2010〕44号)同时废止,由财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