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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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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建筑大学票据管理办法

2021-02-26 浏览次数:1048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票据管理,规范票据的领购、使用、保管及核销工作,维护学校经济秩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校内各单位票据使用。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校办企业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章 票据种类和使用范围

第三条  票据是学校开展教学、科研、社会服务以及其他经济活动中,向被收款单位或个人开具的有效票据,是进行会计核算的合法依据。

第四条  “安徽省政府非税收入专用收据”,用于经过物价部门批准,纳入预算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主要收取各类学生的学费、住宿费。按开具方式不同,分为机打票据和手工票据。

第五条  “安徽省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收据”,用于各类代收代支收费项目,如教材费、体检费、水电费、军训服装费、投标保证金等。按开具方式不同,分为机打票据和手工票据。

第六条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发票”、“安徽增值税普通发票”和“安徽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经税务部门核定的各类应税劳务和服务性收费项目,如横向科研服务、房屋出租、场地租赁、学报版面费、会议费、培训费等。

第七条  “安徽省公益事业捐赠统一票据”,用于学校接受社会各界捐资设立奖学金、助学金的收款项目。该票据具有税前抵扣功能,开票前须持有设立奖助学金的合作协议到省财政厅非税局立项,批准后方可开具。

第八条  “安徽建筑大学门诊医药费收据”,用于校医院收取医药费。

第九条  “定额票据”,按规定用途使用。

第三章 票据管理

第十条  学校票据实行“统一管理,专人负责”的管理制度。财务处是实施票据统一管理的职能部门,指定专人负责票据管理工作,办理票据领购、保管、登记、签发、核销和年检工作,保证票据使用的合法性、合规性。各单位不得自行购制票据。

第四章 票据领用、开具、核销和保管

第十一条  因经济活动需要提供的票据,原则上由财务处会计人员开具,所收款项进入学校账户。

第十二条  因经济活动需要预开票据,应填写《预开发票借据》,并保证款项在15个工作日内到账,逾期的将缓发本人校内津贴。

第十三条  因经济活动需要借用票据的单位,须在5个工作日前将收取款项的内容、标准、用途等以书面的形式报财务处,经学校收费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方可领用票据。领用票据的单位须设专人负责票据的领用、保管。

一般情况下,每次借用票据仅限一本,对数量较大的收费业务,可按预计使用的发票数量借用票据。收费结束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到财务处办理票据的核销手续、缴纳所收款项,各单位不得坐支和挪用所收款项。

第十四条  填开票据时,应按规定的项目如实填写,不得涂改、挖补、撕毁,严禁“大头小尾”,严禁拆本使用。对填写错误的发票,应在各联上加盖“作废”戳记,并保存备查。

第十五条  开具票据后,如因各种原因发生退款,要按照《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要求办理退款业务,其中退款对象为个人的,须收回原票据,作为付款的凭据;退款对象为单位的,须收回原票据或取得对方单位开具的票据。

第十六条  票据管理实行年终清理核销制度。年度结束时,无论票据是否用完都要到财务处办理核销或续借手续。

第十七条  对领用票据尚未核销的单位,财务处不再发放新的票据。

第十八条  领取票据的单位发生合并、撤销或收费项目终止,应及时到财务处办理票据核销手续,不得擅自处理。

第十九条  整本票据用完,应在其封面上写明起止时间、起止号码、收费总金额等。对未用完的票据,须在已使用的最后一页背面注明“已结清”字样。

第二十条  丢失从财政厅或税务局购领的票据,领用票据的部门须写明丢失原因,学校书面上报财政厅或税务局,登报声明作废,根据财政厅或税务局的处罚决定再作出相应处理。

第二十一条  票据的归档应按会计档案管理的要求,妥善保管票据存根。保存期满需要销毁的按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规定程序办理。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主动接受财政、物价和税务部门对学校票据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财务处对领用票据的单位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各单位要如实反映情况,提供资料,积极配合检查,不得拒绝核查、隐瞒情况或弄虚作假。下列行为属于违反票据管理的行为:

(一)不按规定领用票据,自制收费票据的;

(二)不按规定使用票据的;

(三)擅自转借、转让、代开、买卖、销毁票据的;

(四)利用票据乱收费或超出规定范围使用票据的;

(五)互相串用各种票据的;

(六)不妥善保管收费票据,造成票据丢失、毁损以及擅自销毁收费票据存根的;

(七)不按规定要求核销票据的;

(八)不按规定接受学校检查或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

(九)其他违反票据管理的行为。

对有上述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学校将依据国家票据管理办法和学校相关规定予以处罚和处分。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安徽建筑工业学院票据管理暂行办法》(建院字〔2001195号)同时废止,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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