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
规章制度
安徽建筑大学收费管理办法
2021-02-26 浏览次数:1531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收费管理,规范收费行为,健全收费管理机制,确保学校收费工作合法、合理、合规。根据教育部、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和安徽省有关文件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成立收费管理领导小组,收费管理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财务处。
第三条 学校收费管理领导小组职责。
学校收费管理领导小组是学校对各单位收费实施管理的领导机构,具体职责如下:
(一)依据国家和学校的有关政策和规定,对各单位申请收费项目立项的合理性、合法性进行审定;
(二)依据国家和学校的有关政策和规定,审定收费标准,制定相应收入的分配比例;
(三)根据政策和实际情况的变化,变更收费标准、终止收费立项、调整分配比例;
(四)负责对学校各单位的收费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对违反学校收费管理办法的行为,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
第四条 学校收费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
学校收费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在学校收费管理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负责收费日常管理工作。具体职责如下:
(一)受理收费立项和变更申请,提出初审意见后报学校收费管理领导小组审定;
(二)根据学校收费管理领导小组审定意见,对同意立项和变更的收费项目进行批复,需报请政府部门审批或备案的项目,按程序办理报批或备案手续。
第五条 收费立项、变更审批程序。
(一)各收费单位原则上应在组织实施收费前二个月,向学校收费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安徽建筑大学收费立项(变更)申请审批表》。
(二)收费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收到申请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收费项目的合理性、合法性进行审核。对初审符合条件的收费项目,报学校收费管理领导小组审批。重大收费项目上报校长办公会议审定。
需要政府部门审批或备案的项目,财务处按程序办理报批或备案手续,待政府部门批复后公示并实施。不需要政府有关部门审批或备案的项目,经学校收费管理领导小组批复后公示并实施。
(三)学校收费管理领导小组批复一式三份,一份留存,一份返回申请单位,一份送学校财务处。财务处根据批复,核发收费票据,核算收费收入,并按核定分配比例及时进行账务处理。
第六条 收费组织实施。
(一)财务处负责管理全校各类收费。
(二)需要财务处上门协助收费的单位,应在收费实施前一周书面通知财务处,明确收费时间、地点、项目、标准、人数、方式等,以便财务处做好工作安排。
(三)各单位因组织培训、承办会议等接受校外单位委托收费,须将收费依据和委托书或合同、协议等报财务处备案,需上报物价部门批准的,待批复后方可收取。校内各单位之间、不同经费项目之间的有偿服务收费,应采取内部转账方式。
(四)各单位对外宣传,凡涉及收费项目的,都应报学校收费管理领导小组审核批准,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后发布。
第七条 各单位要严格按照核定的收费项目、标准收费。收费时必须使用合法的票据,遵守《安徽建筑大学票据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第八条 收费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必须及时、足额上缴财务处,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收费收入。对坐支、私分、公款私存或私设“小金库”等违法违规行为,将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责任,并冻结其单位经费。
第九条 学校收费管理工作实行单位主要负责人负责制。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收费行为负责。学校收费管理领导小组将定期对各收费单位的收费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各收费单位应自觉接受检查、监督,如实提供真实、完整的资料。
第十条 加强收费检查监督,坚决制止乱收费,维护学校和师生的正当权益;严格执行国家收费政策,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形式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提高标准和扩大范围收费;对于违反学校收费规定的单位,学校将根据相关规定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予以处理。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安徽建筑工业学院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建院字〔2001〕192号)同时废止,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附件:安徽建筑大学收费立项(变更)申请审批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