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信息管理平台

学生在线缴费

预开票申请

预算申报

校园一卡通

公众号

服务邮箱

金融服务

×关闭
学校首页

规章制度

规章制度

安徽建筑大学财务管理办法

2021-02-26 浏览次数:1680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财务管理,规范财务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学校教育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会计法》、《高等学校财务制度》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财务管理基本原则是: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勤俭办学的方针;正确处理事业发展需要和资金供给的关系,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国家、学校和个人三者利益的关系。

第三条  财务管理主要任务是:合理编制预算,有效控制预算执行,完整、准确编制决算,真实反映学校财务状况;依法多渠道筹集资金,努力节约支出;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加强经济核算,实施绩效评价,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资产管理,真实完整地反映资产使用状况,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资产,防止资产流失;加强经济活动的财务控制和监督,防范财务风险。

第二章 财务管理体制

第四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统一领导”主要是指统一财经政策,统一财务规章制度,统一财务收支计划,统一资源调配,统一财会业务领导;“集中管理”主要是指财经工作和财务活动由学校集中统一管理,包括财权的集中管理、财务规章制度制定和执行的集中管理、会计核算和会计事务的集中管理。

第五条 财务工作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具有全面领导学校财经工作的法定权力,同时承担财经工作的经济责任。

第六条  财务处是学校的一级财务管理机构,在校长的直接领导下,统一管理学校的财务工作。

第七条  校内非独立法人单位因工作需要设置的财务机构,作为学校的二级财务机构。二级财务机构应当遵守和执行学校统一制定的财务规章制度,并接受财务处的统一领导、监督和检查。

第八条  学校各级财务机构应当配备专职财会人员。财会人员应当具备与其工作岗位相适应的资格和能力。财会人员的调入、调出、专业技术职务评聘以及二级财务机构负责人的任免、调动或者撤换,应当由财务处会同有关部门办理。财务处主要负责人的任免,须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第九条  校办企业应根据企业财务制度的规定和管理要求设置财务机构,其主办会计由学校委派,并按学校有关制度规定,定期向财务处报送财务报表及会计资料,财会业务工作接受财务处的指导。

第十条  凡以学校名义向省教育厅、财政厅等上级部门申报经费的报告,均由财务处负责拟定,经学校同意签发;项目经费申报前,有关部门必须向财务处提供项目建设目标、组织实施计划和科学、合理的项目预算等材料;校内其他部门制发的文件,凡涉及财务事项的须经财务处会签。

第十一条 学校按照国家和人民银行有关账户管理规定,管理和使用账户。银行账户由财务处统一管理(校办产业除外),未经财务处同意,学校任何单位不得开设银行账户,不得从事资金结算等经济事项。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借口转移资金,私设“小金库”。

第十二条  建立健全各单位行政负责人的经济责任制,以及各级财务主管、财务人员的经济责任制,构建多层次的经济责任体系,将财经工作的任务和责任层层分解落实到各单位直至个人。同时,按照经济责任制的要求,对因管理不善、控制不严等造成经济损失的有关人员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第三章预算管理

第十三条  财务预算是根据学校事业发展目标和计划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其内容包括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学校各项事业活动所发生的财务收支全部纳入预算管理的范围。

第十四条 财务预算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收入预算编制应当积极稳妥;支出预算编制应当统筹兼顾、保证重点、勤俭节约。

第十五条  财务处参考以前年度预算执行、结转和结余情况,根据预算年度事业发展目标、计划与财力可能,以及年度收支增减因素和措施,按照预算编制的规定编制预算。

第十六条  财务处提出的预算建议方案,经学校审议通过后,上报省教育厅,经省教育厅审核汇总报省财政厅。学校根据省财政厅下达的预算控制数编制预算,经法定程序审核批复后执行。

第十七条  严格执行批准的预算。批准的年度预算对学校财务收支活动具有约束力,各单位必须严格执行,自觉维护预算的严肃性。预算执行中,财政补助收入和财政专户核拨资金的预算一般不予调整;上级下达的事业计划有较大调整,或者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增加或者减少支出,对预算执行影响较大时,报省教育厅审核后报省财政厅调整预算。财政补助收入和财政专户核拨资金以外部分的预算需要调增或者调减的,由学校自行调整后报省教育厅和财政厅备案。

收入预算调整后,相应调增或者调减支出预算。

第十八条  决算是根据预算执行结果编制的年度财务报告。财务处按照规定及时、准确、完整的编制年度决算,加强决算审核和分析,由省教育厅审核汇总后报省财政厅审批。

第四章收入管理

    第十九条 收入是学校开展教学、科研、社会服务及其他活动依法取得的各种非偿还性资金。包括:

    (一)财政补助收入,即从省财政厅取得的各类财政拨款。包括:

    1.财政教育拨款,即从省财政厅取得的各类财政教育拨款。

2.财政科研拨款,即从省财政厅取得的各类财政科研拨款。

3.财政其他拨款,即从省财政厅取得的教育、科研拨款范围以外的财政拨款。

(二)事业收入,即开展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取得的收入。包括:

1.教育事业收入,指开展教学及其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包括:通过学历和非学历教育向学生个人或者单位收取的学费、住宿费、委托培养费、考试考务费、培训费和其他教育事业收入。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资金,不计入教育事业收入;从财政专户核拨给学校的资金和经核准不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的资金,计入教育事业收入。

2.科研事业收入,指开展科研及其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包括:通过承接科研项目、开展科研协作、转化科技成果、进行科技咨询等取得的收入。科研事业收入不包括按照部门预算隶属关系从省财政厅取得的财政科研拨款。

(三)上级补助收入,即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非财政补助收入。

(四)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即学校附属独立核算单位按照有关规定上缴的收入。

(五)经营收入,即在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六)其他收入,即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各项收入,包括投资收益、利息收入、捐赠收入等。

第二十条  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政策依法组织各项收入,采取有效措施,加强财务统管,各项收入必须全部纳入学校预算,做到统一核算,统一分配,统一管理。

第二十一条  各项收费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按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收取,严格执行收费许可证制度和收费公示制度。

第二十二条  财务处应建立健全票据管理制度,安排专人购买、保管各类票据,统一登记、统一领发、统一缴销。

第二十三条  有对外提供社会服务的单位,必须按学校有关规定,申请收费项目、核定收费标准、使用合法票据,收取的款项要及时上缴财务处,由财务处按学校收入分配管理办法进行核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私分、坐支、存放到其他单位或公款私存。学校的所有收入均由财务处统一管理,严禁收入“体外循环”,严禁私设 “小金库”、“账外账”。对于违规单位和个人,将追究主要负责人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四条  学费、住宿费、考试费、租金等各类收费应按照规定,及时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取得的经营收入,应依法缴纳各种税费。

第二十五条  学校鼓励教学、科研等单位在保证完成教学、科研及其他工作任务的前提下,在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允许范围内,充分利用学校人才、科技优势和仪器设备以及国家对教育的优惠政策,向社会提供服务,形成稳定的多渠道筹措办学经费的格局。

第五章支出管理

第二十六条 支出是开展教学、科研、社会服务及其他活动发生的各项资金耗费和损失。包括:

(一)事业支出,即开展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所发生的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

基本支出是指为了保障学校正常运转、完成教学科研和其他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支出,包括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项目支出是指为了完成特定工作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在基本支出以外所发生的支出。

(二)经营支出,即在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以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经营支出应当与经营收入配比。

(三)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即用财政补助收入以外的收入对附属单位补助发生的支出。

(四)上缴上级支出,即按照省财政厅和教育厅的规定上缴上级单位的支出。

(五)其他支出,即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各项支出。包括利息支出、捐赠支出等。

第二十七条 支出要做到有预算安排,有支出标准,有制度依据。严禁无预算或超预算支出。

第二十八条 支出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经法规和学校财务规章制度,按实际发生数列支,不得虚列虚报。 

第二十九条  严格执行“一支笔”审批制度。各单位分管经费审批的负责人如有变动,应及时书面通知财务处备案。

第三十条  学校对外签订的经济合同,须按照安徽建筑大学经济合同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三十一条  严格执行政府采购制度和招投标制度,做到采购行为规范透明,采购程序科学严密,从源头上预防腐败。基建和维修工程项目实行预、决算制度。

第三十二条  严格控制一般性支出;严格控制公务接待费、公务车辆购置费及运行费、公款出国(境)考察、访问等支出。

第三十三条  严格加强各类票据管理,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使用正确,不得使用虚假票据。

第六章结转和结余管理

第三十四条 结转和结余是指预算年度收入与支出相抵后的余额。

结转资金是指当年预算已执行但未完成,或者因故未执行,下一年度需要按原用途继续使用的资金。

结余资金是指当年预算工作目标已完成,或者因故终止,当年剩余的资金。

经营收支结转和结余单独反映。

第三十五条 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的管理,按照省财政厅的规定执行。非财政拨款结转按照规定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非财政拨款结余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职工福利基金,剩余部分作为事业基金用于弥补学校以后年度收支差额;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六条 加强事业基金的管理,遵循收支平衡的原则,统筹安排,合理使用,支出不得超出基金规模。

第七章专用基金管理

第三十七条 专用基金是按照规定提取和设置的有专门用途的资金。

(一)职工福利基金,即按照非财政拨款结余的一定比例提取以及按照其他规定提取转入,用于单位职工的集体福利设施、集体福利待遇等的资金。

(二)学生奖助基金,即按照上级有关规定从事业收入中提取用于学费减免、勤工助学、校内无息借款、校内奖助学金和特殊困难补助等的资金。

(三)其他基金,即按照其他有关规定,根据事业发展需要提取或者设置的资金。

第三十八条 专用基金统一归口财务处管理和核算。各项基金的提取比例和管理办法,国家有统一规定的按照统一规定执行;没有统一规定的,由财务处会同有关部门制订。

第三十九条 专用基金按照规定的用途和范围使用,先提后用,单独核算,专款专用,支出不得超出基金规模。

第八章资产管理

第四十条  国有资产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的管理体制。由后勤与国有资产管理处、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和资产使用部门(个人)共同组成学校国有资产的管理网络,层层负责、专人管理。

第四十一条 按照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相结合、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建立新型的资产管理体系,运用先进的管理手段,对资产实行从形成、使用到处置全过程的实时管理和动态监控,全面掌握学校资产的存量、结构、效用和状态。

第四十二条  建立健全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加强管理,堵塞漏洞,防止固定资产的流失和损失。

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其中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质,视为固定资产。固定资产一般分为六类:房屋及构筑物,专用设备,通用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档案,家具、用具、装具和动植物。

第四十三条  建立健全固定资产定期或不定期清查盘点制度。年末进行一次全面清查盘点,对固定资产的盘盈、盘亏按照规定处理,保证账账相符、账卡相符、账实相符。

第四十四条 在建工程是指已经发生必要支出,但尚未达到交付使用状态的建设工程。在建工程达到交付使用状态时应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和资产交付使用。

第四十五条  加强无形资产管理,依法合理利用无形资产。转让无形资产,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确保学校权益不受侵犯。

第四十六条  加强校办产业管理,防范校办产业风险,促进校办产业健康发展,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第四十七条  学校对外投资(包括对校办产业投资)必须经过严格、科学的可行性论证,并经学校同意,按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报省教育厅和财政厅批准或备案后实施。

学校不得使用财政拨款及其结余进行对外投资,不得从事股票、期货、基金、企业债券等投资。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以实物、无形资产等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合理确定资产价值。

第四十八条  固定资产折旧采用年限平均法。计提固定资产折旧不考虑残值。已提足折旧的固定资产可以继续使用的,应当继续使用,规范管理。文物和陈列品、图书、档案、动植物等,不计提折旧。固定资产折旧不计入支出科目。

第四十九条  无形资产在其使用期限内采用年限平均法摊销。对于使用期限不确定的无形资产,摊销办法执行国家有关规定。无形资产摊销不计入支出科目。

第五十条  资产处置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竞争、择优的原则,严格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出租、出借资产,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省教育厅审核同意后报省财政厅审批。

第五十一条  对外投资收益以及利用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取得的收入,纳入学校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资产处置收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九章负债管理

第五十二条  建立健全财务风险控制机制,规范和加强借入款项管理,严格执行审批程序,不得违反规定举借债务和提供担保。

第五十三条  学校不得为任何单位(含校办产业)和个人的经济活动提供担保。

第五十四条  各单位和财务部门应加强各类往来、代管经费的管理,及时清理,按时结算。

第十章成本费用管理

第五十五条  根据事业发展需要,实行校内成本费用管理。

第五十六条  在支出管理基础上,将效益与本会计年度相关的支出计入当期费用;将效益与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会计年度相关的支出,按照有关规定,以固定资产折旧、无形资产摊销等形式分期计入费用。

第五十七条  费用按照其用途归集,主要包括:教育费用、科研费用、管理费用、离退休费用和其他费用。

(一)教育费用是指在教学、教辅、学生事务和其他教育活动中发生的各项费用。

(二)科研费用是指为完成所承担的科研任务而发生的各项费用。     

(三)管理费用是指为完成学校行政管理任务而发生的各项费用。主要包括:校级行政管理部门发生的各项费用,学校统一负担的工会经费、诉讼费、中介费、印花税、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等。

(四)离退休费用是指学校负担的离退休人员社会保障和福利待遇方面的各项费用。

(五)其他费用是指无法归属到上述费用中的其他各项费用。主要包括:对附属单位的补助、上缴上级支出、财务费用、捐赠支出等。

第五十八条  正确归集实际发生的各项费用;不能直接归集的,应当按照一定原则和标准合理分摊。

第五十九条  根据实际需要,逐步细化成本核算,开展学校、学院和专业的教育总成本和生均成本等核算工作。科研活动成本的核算应当细化到科研项目。

第十一章会计核算

第六十条  学校所有经济业务活动都必须按财务会计制度规定进行核算反映。所有资金的收支、资产的变动都必须依据合法的会计原始凭证进行记录和计量。会计核算应规范工作程序和审批手续,健全内部稽核制度。

第六十一条 会计核算必须按照财政部《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要求,做到真实、准确、及时,严格执行《高等学校财务制度》和《高等学校会计制度》。

第十二章财务报告和财务分析

第六十二条  财务处应建立健全财务报告和财务分析制度,切实做好财务分析工作,维护国家财经纪律和学校财务预算的严肃性,促进学校各项事业健康、有序的发展。

第六十三条  财务报告是反映学校一定时期财务状况和事业发展成果的总结性书面文件,财务报告由会计报表和相关财务分析、说明组成。学校应定期向省教育厅和其他有关报表使用者提供财务报告,校内各独立核算单位应定期向财务处和其他有关报表使用者提供财务报告。

第六十四条  财务分析的内容包括预算管理、财务风险管理、支出结构、财务发展能力等。通过比较分析、因素分析、综合分析、专题分析等方法,客观地反映学校经济活动和事业发展状况。财务分析要总结成绩和优势,找出问题和差距,提出改进措施,为领导科学决策提供依据。

第十三章财务监督

第六十五条  财务监督主要内容包括:

(一)预算编制、财务报告的科学性、真实性、完整性;预算执行的有效性、均衡性;

(二)各项收入和支出的合法性、合规性;

(三)结转和结余的管理情况;

(四)资产管理的规范性、有效性;

(五)负债的合规性和风险程度;

(六)对违反财务规章制度的问题进行检查纠正。

第六十六条  财务监督实行事前监督、事中监督、事后监督相结合,日常监督与专项检查相结合。

第六十七条  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经济责任制度、财务信息披露制度等监督制度,依法公开财务信息。

第六十八条  财会人员有权按《会计法》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行使财务监督权。对违反国家财经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的行为,有权提出意见,并向有关领导反映。

第六十九条  学校应通过多种形式,积极推进财务公开,自觉接受师生员工的监督。

第七十条  学校应依法接受省教育厅、财政厅和审计厅的监督。

第十四章奖励与处罚

第七十一条  各单位应认真执行本办法,严格遵守收支管理规定,积极组织收入和开展社会服务活动。凡为学校做出重大贡献、取得显著成效的单位或个人,学校将根据有关规定给予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

第七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及有关政策、法规者,有关单位和财务处要及时予以制止、纠正,造成严重后果的,要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按有关规定给予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三条  奖励和处罚由财务处根据有关规定提出建议,涉及行政处分的,由学校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报校党委会或校长办公会议批准后执行。触犯刑法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五章财会队伍建设

第七十四条  学校各级财务机构的财会人员必须持有《会计人员从业资格证书》方能上岗,财会人员必须熟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经制度,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财务机构主要负责人任免应按《会计法》、《安徽省会计工作管理办法》和省委教育工委文件规定程序报批。

第七十五条  学校要采取措施加强财会队伍建设,努力提高财会人员的综合素质。要定期组织财会人员参加业务学习和培训,保证每年有一定时间接受继续教育;要有计划地引进财会专业人才,改善财会队伍的年龄结构和学历结构;加强现有人员的考核,引入竞争机制,促进人员合理流动;保障财会人员的合法权益,维护财会人员正当权利,关心财会人员待遇,支持财会人员的工作。

第七十六条  财会人员要注重自身学习,及时更新知识,不断提高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适应形势,与时俱进。

第七十七条  财会人员要按照《会计法》履行自己的职责和义务,树立为教学、科研服务的思想,坚持以教学为中心,以学生为主体的服务宗旨。加强会计人员职业道德教育,廉洁自律,恪尽职守,讲政治、讲原则、讲效率、讲奉献,不断增强服务意识,提高服务质量,自觉接受师生员工的监督。

第十六章附 则

第七十八条  本办法未涉及的内容按《高等学校财务制度》执行。

第七十九条 基本建设投资财务管理,应当执行本办法。但国家基本建设投资财务管理制度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十条  校办企业的财务管理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和同行业或相近的财务制度。

    第八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安徽建筑工业学院财务管理办法》(建院字〔2009〕53号)同时废止,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