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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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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建筑大学劳务费发放管理办法

2021-02-26 浏览次数:5733

安徽建筑大学劳务费发放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深化学校人事分配制度改革,进一步加强劳务费管理,规范劳务费发放标准和程序,根据国家和学校相关政策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劳务费发放范围

(一)校外人员,接受学校邀请和聘请,来校开展专题讲座、学术报告和咨询活动,以及为学校提供指导、评审和参与学校有关工作的劳务费。

(二)校内教职工,以专家身份参加校内评审活动的劳务费。

(三)后勤集团寒暑假加班人员、保卫处夜间值班人员、基建办为完成学校基建任务的加班人员,因所在部门工作需要,在正常工作时间以外,经申请批准后进行加班和值班的劳务费。

(四)临时雇用人员,完成突击性、临时性任务支付的劳务费。

(五)学生在校有偿劳务,均通过勤工助学活动安排开支,不再另行支付劳务费(寒暑假期除外)。

(六)经学校批准,各归口管理部门管理的劳务费。

不在上述范围之列的,不得发放劳务费。

第三条  年度劳务费总额纳入学校绩效管理,加强总额控制。

学校承接的人事考试、高考评卷劳务费等,从其对应的服务项目到校经费中列支,不纳入绩效总额范围。

科研课题绩效支出按照科研经费管理办法执行, 不纳入学校绩效总额范围。

第四条  劳务费发放类别与最高发放标准,各单位需根据资金来源渠道和学校批准预算控制。

(一)报告、讲座、咨询类

校外人员(税后实际发放金额)

    

5000/半天

全国知名专家、博导教授、著名企业家

3000/半天

正高级技术职称人员

2000/半天

副高级技术职称人员

1000/半天

一般人员

500/半天

校内人员从事报告、讲座、咨询等活动不得支付劳务费。

(二)评审类劳务费标准: 质量工程、科研平台立项和建设、学科点申报等评审,校外人员800/半天., 校内人员300/半天.人;其他一般评审,校外人员300-500/半天., 校内人员150/半天.人。科研项目评审按照国家、省相关政策文件执行。

承办部门工作人员不得支付劳务费。

(三)加班、值班

寒、暑假加班

100/.

非工作时间加班(含双休日)

100/.

正常(含双休日)行政总值班及领导带班

50/.

节假日、寒、暑假行政总值班及领导带班

100/.

(四)考试监考、巡考

校内学业考试

监考:30/.

社会服务类考试

监考:150/.

巡考:100/.

(五)体育比赛类

校级及以上体育比赛裁判费

50/半天.

校级运动会裁判费

200/.

竞赛指导、训练教师

40/.

(六)勤工助学

在校学生,根据学校工作需要,自愿从事学业之外的劳动,学校按照勤工助学的方式支付一定劳动酬金。

临时用工,按照10/小时.人计酬,每月不超过40小时。

固定用工,按照8/小时.人计酬,每月不超过40小时。

(七)临时用工

临时雇用校外人员,完成突击性、临时性工作任务,按照100/.人的标准发放。

(八)以下劳务费由归口管理部门列入学校年度财务预算,经学校批准后发放:

序号

类别

归口管理部门

备注

1

南校区夜间值班费及节假日值班费

校办公室

2

党支部书记工作酬金

组织部

3

“五优”奖金

组织部

4

党校党课课酬

组织部

5

校报、校园网稿酬

宣传部

6

考研奖励(辅导员)

学生处

教学单位调控补贴经费列支

7

校级评审费(教务处学科竞赛、质量工程、培养方案评审,科技处科研平台立项和建设、科研项目申报、报奖和结题评审,人事处人才项目评审、职称评审、人才引进和招聘评审,发规处学科点申报和学术不端行为调查评审,国有资产管理处校内招标评审)

教务处、科技处、人事处、发规处、国有资产管理处

8

保卫处、基建办、后勤集团人员加班费

人事处

9

青年教师岗前培训课酬

人事处

10

监考费

教务处、研究生部

教学单位调控补贴经费列支

11

校级教学督导组人员酬金

教务处

12

专业系(实验室)主任工作酬金

教务处

教学单位调控补贴经费列支

13

本科生答辩酬金

教务处

教学单位调控补贴经费列支

14

省级以上体育比赛指导教师酬金(教务处核定)

教务处

15

青年教师讲课比赛奖励

教务处

16

专业导师工作酬金

教务处

教学单位调控补贴经费列支

17

省级以上质量工程成果奖、名师奖等教学奖励

教务处

18

专升本招生、转专业等专项考试的面试、命题、阅卷、统分复核酬金

教务处

19

高水平运动队招生体育专项测试的资格审查、报名审核酬金

教务处

20

暑期招生录取加班费

教务处

21

学校安排的专家进高中招生宣讲酬金

教务处

22

学科竞赛指导教师奖励

教务处、团委、就业工作处

23

大学生创新创业教师酬金及相关项目评审费

教务处、就业工作处

24

科研奖励

科技处

25

学报审稿费、编审费、稿费

科技处

26

研究生招生初试、复试命题、阅卷、面试教师酬金

研究生部

27

研究生答辩酬金(从导师业务费或科研经费支付)

研究生部、科技处

28

函授生教师课酬

继续教育学院

29

车队安全奖、津贴、加班费及行车补助

后勤集团

30

第二课堂校内组织评审费(“三下乡”社会实践组织人员暑期加班费、优秀个人奖励,“挑战杯”、   “双百大赛”评审费,“十佳歌手”、“十佳主持人”评审费,“青年马克思主义者培养工程”培训班课酬、“五四”表彰评审费)

团委

31

团校团课课酬

团委

上述所列类别劳务费标准另行制定,原则上不得超出现行标准。

(九)除上述所列类别,各单位发放的劳务费全部列入二级单位绩效调控补贴经费。

(十)继续教育学院培训收入列支的本校教师课酬、科研经费列支的校内专家咨询费,从其对应的到校经费中支出,计入学校绩效总额,无预算不得发放。

(十一)在校本科生、研究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由学生处、研究生部列入学校年度财务预算,经学校批准后,在学校提取的奖助基金中列支。

第五条  审批与发放

(一)校外专家劳务费。由承办部门负责申报,填写《安徽建筑大学校外专家劳务费发放审批表》(附件1),同时提交聘请校外专家来校讲学的批复材料、专家身份证号、个人开户银行及账号等,经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核,报分管校领导审批,财务处按照财务管理有关规定,扣除个人所得税后予以发放。一次发放总金额50000元及以上的,须经校长审批。

(二)校内人员劳务费。

1.由组织劳务的部门提出申请,填写《安徽建筑大学教职工(学生)校内劳务费发放审批表》(附件2),同时提交开展劳务的文件依据、活动通知等。

2.提供劳务工作量清单(附件3),并由提供劳务的人员对其劳务工作量签字、确认后方可报账。

3.经组织劳务的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核,报分管校领导审批,财务处按照财务管理有关规定予以发放。一次发放总金额50000元及以上的,须经校长审批。

4.校内人员领取的劳务费纳入个人薪酬总额,合并计付个人所得税。

(三)劳务费通过银行打卡发放。

(四)未经审批、擅自开展的活动,学校一律不支付劳务费。

第六条  监督管理

(一)财务处会同人事处,每学期对各单位申报发放的劳务费,分单位将其具体项目、人员、劳务费金额等在校园内网予以公示。

(二)对弄虚作假、虚报冒领行为的部门和个人,一经查实,一律予以追缴,并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七条  凡本规定未涉及、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且确有必要的劳务费,可采用专题报告的形式,经校长审批后按相关程序执行。

第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财务处负责解释。原《安徽建筑大学加班费、劳务费发放管理暂行办法》(校字〔20166号)同时废止。

 

附件:1.安徽建筑大学校外专家劳务费发放审批表

      2.安徽建筑大学教职工(学生)劳务费发放

审批表

          3.安徽建筑大学教职工劳务工作量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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