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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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建筑大学日常运行经费预算管理办法
2021-02-26 浏览次数:3109
安徽建筑大学日常运行经费预算管理办法
为加强日常运行经费预算管理,进一步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依据国家有关财务制度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行政、教学辅助部门日常运行经费
(一)行政、教学辅助部门(含研究生部)经费按部门编制内实有人数和定额标准核定。5人以下的,每人每年2400元;5-10人的,每人每年2000元;11-20人的,每人每年1800元;21-30人的,每人每年1600元;30人以上的,每人每年1200元。一个机构多块牌子的,另增拨其核定经费的50%。
(二)行政、教学辅助部门经费主要用于:办公费、印刷费、水电费、邮电费、交通费、差旅费、会议费、培训费、租赁费、维修(护)费等。其中,市内交通费不得超过总经费的10%。
二、教学单位日常运行经费
(一)教学单位的日常运行经费按实收学费的12%进行核定。对建筑与规划学院、艺术学院和承担全校大量公共基础课的外国语学院(学生数按500人计)日常运行经费按实收学费的13%进行核定。
继续教育学院、城建学院按学校有关规定划拨经费。
(二)教学单位的日常运行经费主要用于:办公费、印刷费、水电费、邮电费、交通费(含用车费)、差旅费、会议费、培训费、租赁费、维修(护)费、实验实习费、毕业设计(答辩)费、教学差旅(用车)费、学术交流费、图书资料购置费、专用材料费(包括实验耗材)、学生活动经费等。其中,市内交通费不得超过总经费的2%。
教学单位日常运行经费核定后,各单位要按规定召开党政联席会议,细化预算支出安排,报分管教学校领导审批后,财务处下达当年预算。
三、日常运行经费按照“定额包干、超支不补”的原则管理。每学期初按总经费的50%划拨,七月底预算执行未达序时进度的,扣减下学期经费;每学年预算执行未达序时进度的,扣减下一学年经费。学校将定期对预算执行情况进行督查通报。
四、各单位要加强对日常运行经费的管理和控制,严格执行各项财务规章制度,严禁用于支付人员补助费、招待费、福利费。
五、日常运行经费涉及政府采购支出的,应按政府采购程序办理。
六、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安徽建筑大学部门日常运行经费管理办法》(校字〔2014〕101号)同时废止,由财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