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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确认2021年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的通知

2020-12-07 浏览次数:1334

各位教职工:

根据《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规定:纳税人次年需要继续办理专项附加扣除的,应当于每年1231日前对次年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内容进行确认。

    一、有以下情形的,务必登陆个人所得税APP进行修改:

   1.想修改2021年子女教育、赡养老人、住房贷款专项扣除比例和扣除人的;

2.子女教育阶段发生变化的,如从学前教育到义务教育、转学、留学等;

3.夫妻一方不再申请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在2021年由另一方申报;

4.房租和房贷需要替换扣除,如买房后不再申报住房租金,改申报住房贷款利息;

5.今年的租赁合同显示“已失效”,需重新修改租房资金专项信息;

6.继续教育信息需修改的;

7.有老人在2020年去世并申请了赡养老人专项扣除,2021年不能再申请;

温馨提醒:扣除信息确认后,一个年度内不能变更,请务必确认好申报方式,需单位代扣代缴的,需选择“扣缴义务人申报”,选择“安徽建筑大学(国家税务总局合肥市包河区税务局)”

二、2021年度专项扣除信息较今年无变动的,也建议登录个税APP确认信息是否正确有效。

税务系统在升级过程中的调整,有可能会造成信息失效、不符合扣除条件、单位无法下载等问题。请在APP中进行“一键带入”操作即可。

请大家务必请于1229日前操作完成。

特此通知。

 

 

               财务处

               2020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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