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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安徽建筑大学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选实施办法》的通知
校属各单位:
《安徽建筑大学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选实施办法》已经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安徽建筑大学
2019年4月18日
安徽建筑大学
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选实施办法
一、总则
为做好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发放工作,规范资金管理,发挥激励作用,根据《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12〕2507号)和学校《关于印发〈安徽建筑大学硕士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改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校字〔2014〕37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来源于中央财政专项资金,用于奖励攻读硕士学位期间表现优异的全日制研究生。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2万元。
二、评选对象
评选对象为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且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基本学制内的全日制研究生。
三、评选条件
申请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应符合如下基本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勤奋学习,成绩优异,在校期间所有课程考核单科成绩不低于75分,平均成绩不低于80分;
5.科研能力显著,发展潜力突出,并已取得相应的科学成果。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申请研究生国家奖学金:
1.有违法犯罪行为,受到刑事、行政处罚;
2.在校期间有违反校规校纪行为,受到学校警告及以上处分期间;
3.有论文抄袭、造假等学术不端行为或弄虚作假行为;
4.休学、退学以及在学期间自行出国(境);
5.未按时按要求完成缴费、注册。
四、名额分配
1.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省财政厅、教育厅将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分配名额下达给学校。
2.学校根据各学院研究生的人数,按照适当向省级以上重点学科、基础学科、国家亟需学科倾斜的原则,统筹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名额分配,充分发挥奖学金的激励作用。
五、评审组织
1.学校成立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由校主管领导、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研究生导师代表等组成。评审领导小组负责制定名额分配方案,统筹领导、协调、监督评审工作,裁决学生对评审结果的申诉。
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研究生院,负责日常管理和协调工作,并留存保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资料。
2.各学院成立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由学院主要领导任主任委员,研究生导师、行政管理人员、学生代表任委员,负责本单位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请组织、资料审核和初步评审等工作。
各学院应将本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成员名单报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六、评审程序
1.个人申请
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有意愿申请国家奖学金的研究生,本人应如实填写《安徽建筑大学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请表》,并按照要求提供相关材料,向所在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请。
2.学院初审
各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按照本办法要求,结合本学院实际情况,严格执行标准,客观、公正评审。为保证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的质量,对符合国家奖学金申请条件的研究生需进行公开答辩,并根据公开答辩情况,按分配指标确定获奖学生名单,同时将获奖学生名单在本学院内进行不少于五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将《安徽建筑大学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请表》、《安徽建筑大学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汇总表》报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办公室。
各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负责审核研究生申请材料的真实性。
3.学校审定
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对各学院报送的获奖学生材料,根据相关规定进行审核和审定,并将审定结果在全校范围内进行不少于五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上报安徽省教育厅。
4.申诉
对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学生,可在所在学院公示阶段向该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诉,评审委员会应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如研究生对本学院作出的答复仍存在异议,可在学校公示阶段向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提请裁决,逾期不予受理。
七、相关规定
1.学校每年根据省教育厅批复和财政拨付资金情况,通过银行卡将当年研究生国家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同时,将研究生获得国家奖学金情况记入学生学籍档案,并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荣誉证书。
2.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对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资金加强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并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3.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评审工作,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教育法规,杜绝弄虚作假。
在国家奖学金评审过程中,如发现研究生有弄虚作假、违纪违规行为的,取消该生本次所有奖学金评审资格;评审工作结束后发现上述问题的收回该生已获得的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及证书,并根据《安徽建筑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实施办法》进行处理。若参评学院弄虚作假,学校将对该学院和相关责任人予以处理。
八、评选办法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分学科评选,按照研究生学业成绩、综合素质、科研成果、创新实践和公开答辩等项目综合得分,依次排序确定。对学术学位研究生,评审标准偏重考察其科研创新能力和体现创新能力的科研成果;对专业学位研究生,评审标准偏重考察其专业实践能力和适应专业岗位的综合素质。国家奖学金综合评定项目与权重见表一:
表一 国家奖学金综合评定项目与权重
项 目 | 学术学位硕士权重 | 专业学位硕士权重 |
学业成绩(A) | 30% | 30% |
综合素质(B) | 15% | 15% |
科研成果(C) | 35% | 25% |
创新实践(D) | 20% | 30% |
合计 | 100% | 100% |
学术学位研究生综合得分=A×30%+B×15%+C×35%+D×20%+公开答辩分;
专业学位研究生综合得分=A×30%+B×15%+C×25%+D×30%+公开答辩分。
1.学业成绩的计算办法
学业成绩以该研究生课程成绩为依据,计算方法如下:
学业成绩=学位课程平均成绩×70%+非学位课程平均成绩×30%
2.综合素质、科研成果、创新实践项目评分办法
综合素质、科研成果、创新实践项目评分见表二。
表二 综合素质、科研成果、创新实践项目评分表
类别 | 项目 | 具体要求 | 得分 | 备注 | |
综合素质 | 思想 品德
| 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 60分 | 同一学年内多次获得表彰,只计最高表彰一次。荣誉表彰不包含各类奖学金、赛事奖项。 | |
日常 表现 | 积极参加校、学院和班级等组织的各项活动;党团员应积极参加党团组织生活,按时缴纳党团费。 | ||||
荣誉 表彰 | 国家级荣誉表彰 | 60分 | |||
省级荣誉表彰 | 30分 | ||||
市级荣誉表彰 | 15分 | ||||
校级荣誉表彰 | 10分 | ||||
学生 干部 | 研究生会主席、副主席、班长、支部书记 | 10分 | |||
其他学生干部 | 5分 | ||||
科研成果 | 科研 奖励 | 一类科研奖励 | 一等奖 | 80分/项 | 科研项目必须是研究生本人主持的项目,三类期刊论文只计1篇,三类知识产权项目只计1项,多人合作科研成果按表三规定比例分配。 |
二等奖 | 50分/项 | ||||
二类科研奖励 | 一等奖 | 40分/项 | |||
二等奖 | 30分/项 | ||||
三等奖 | 25分/项 | ||||
三类科研奖励 | 一等奖 | 20分/项 | |||
二等奖 | 15分/项 | ||||
三等奖 | 10分/项 | ||||
科研 项目 | 一类科研项目 | 50分/项 | |||
二类科研项目 | 40分/项 | ||||
三类科研项目 | 25分/项 | ||||
四类科研项目 | 15分/项 | ||||
五类科研项目 | 10分/项 | ||||
论文 发表 | 一类期刊论文 | 30分/篇 | |||
二类期刊论文 | 20分/篇 | ||||
三类期刊论文 | 10分/篇 | ||||
知识 产权 | 一类知识产权 | 30分/项 | |||
二类知识产权 | 15分/项 | ||||
三类知识产权 | 5分/项 | ||||
创新实践 | A类 赛事 | 一等奖 | 60分/项 | 同一项目获不同类别奖项只计最高得分,多人合作赛事按表三规定比例分配。C类赛事最多计2项。 | |
二等奖 | 40分/项 | ||||
三等奖 | 30分/项 | ||||
参加并获得荣誉 | 10分/项 | ||||
B类 赛事 | 一等奖 | 40分/项 | |||
二等奖 | 30分/项 | ||||
三等奖 | 20分/项 | ||||
参加并获得荣誉 | 5分/项 | ||||
C类 赛事 | 一等奖 | 5分/项 | |||
二等奖 | 3分/项 | ||||
三等奖 | 2分/项 | ||||
参加并获得荣誉 | 1分/项 | ||||
社会 实践 | 参加专业实践 | 10分 | 学校认可的社会实践活动最多计2次 | ||
参加“三助”工作,并考核合格 | 2分/学期 | ||||
参加学校认可的社会实践活动 | 2分/次 |
3.公开答辩分计算办法
各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组织本学院公开答辩工作。公开答辩满分为20分,由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全体委员进行评分,去除最高分和最低分,求其平均分为其最后得分。
备注:
(1)学术期刊论文以第一作者(安徽建筑大学为第一署名单位)进行计算。论文刊物、科研项目、科研奖励、知识产权类别参照《安徽省普通本科高等学校教师专业技术资格申报条件》(皖教人〔2016〕1号)文中的附表《论文分类表》、《科研项目分类表》、《科研奖励分类表》、《知识产权分类表》(发表论文导师排名第一,本人排名第二的,视为第一作者)执行。
(2)科研成果、创新实践和荣誉表彰等只计算在读研究生期间取得项目或成果(科研成果必须与本人所学专业和研究方向相关),且在各类奖学金评选中只能使用一次,不得重复使用。
(3)科研成果的核定以论文刊物、获奖证书、专利证书和项目拨款单等原件为准。
(4)多人合作科研成果及各类赛事(参赛对象须为研究生或包含研究生层次的赛事)排名在前10名的按表三规定比例分配得分,排名在第10名以后的,不计得分。团体赛事获奖无明确排名顺序的,按参加人数取平均值计分。
表三多人合作科研成果及各类赛事评分分配表
排序 人数 | 第一 | 第二 | 第三 | 第四 | 第五 | 第六 | 第七 | 第八 | 第九 | 第十 |
1 | 1.00 | - | - | - | - | - | - | - | - | - |
2 | 0.80 | 0.55 | - | - | - | - | - | - | - | - |
3 | 0.80 | 0.50 | 0.45 | - | - | - | - | - | - | - |
4 | 0.80 | 0.50 | 0.45 | 0.40 | - | - | - | - | - | - |
5 | 0.75 | 0.50 | 0.45 | 0.40 | 0.35 | - | - | - | - | - |
6 | 0.75 | 0.50 | 0.45 | 0.40 | 0.35 | 0.30 | - | - | - | - |
7 | 0.75 | 0.50 | 0.45 | 0.40 | 0.35 | 0.30 | 0.25 | - | - | - |
8 | 0.75 | 0.50 | 0.45 | 0.40 | 0.35 | 0.30 | 0.25 | 0.20 | - | - |
9 | 0.75 | 0.50 | 0.45 | 0.40 | 0.35 | 0.30 | 0.25 | 0.20 | 0.15 | - |
10人及 以上 | 0.75 | 0.50 | 0.45 | 0.40 | 0.35 | 0.30 | 0.25 | 0.20 | 0.15 | 0.10 |
(5)赛事分类按照《安徽省大学生学科和技能竞赛部分A、B类别列表》(2019年版)执行。
(6)专业学位研究生专业实践活动时间不少于半年,学术学位研究生专业实践活动时间不少于3个月,实践单位为校外企事业单位或校级及以上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须提供《安徽建筑大学硕士研究生专业实践计划表》和《安徽建筑大学硕士研究生专业实践环节考核登记表》证明。
九、附则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安徽建筑大学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选实施办法(试行)》(校字〔2017〕25号)文件同时废止,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