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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属各单位:
《安徽建筑大学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管理办法》已经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安徽建筑大学
2019年7月2日
安徽建筑大学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
管理办法
为加强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以下简称“导师”)队伍管理,明确导师的责权机制,切实发挥导师在研究生培养过程中的作用,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和安徽省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导师是指经个人申请,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初选和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评定,具有在学校相关学科招收和培养研究生资格的教师。
第二条导师是研究生培养的第一责任人,应全面关心研究生德、智、体、美、劳各方面的成长,负有对研究生进行学科前沿引导、科研方法指导和学术规范教导的责任。
第三条导师实行资格遴选和定期复审制度,导师必须符合学校导师遴选或复审条件,履行导师职责。
第二章导师职责
第四条导师应认真了解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的政策法规,执行国家、学校关于研究生培养工作的规章制度,熟悉研究生培养目标和培养过程,有充足的时间、科研经费和精力指导研究生,确保研究生的培养质量。
第五条导师应坚持以立德树人、教书育人作为研究生培养工作的根本目标,并贯穿到研究生教育的整个过程,在政治素质、思想品德、学习科研、心理健康和综合素质等方面全面关心研究生的成长,帮助研究生树立严谨的治学态度和高尚的职业道德。
第六条 导师应了解和掌握研究生的思想动态,帮助他们解决思想、学习、生活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第七条导师应根据学校和所在学院研究生教育工作的安排,参与研究生招生工作,做好研究生选拔的相关工作,严格遵守招生录取过程中的保密原则、工作纪律和工作程序。
第八条导师应关注研究生未来的职业发展,引导研究生树立正确的就业观,并在就业时给予指导、推荐和帮助。
第九条导师应参与制定或修订本学科研究生培养方案,并根据其基本要求和研究生的实际情况,与研究生商定个人培养计划,对其提出学习和科研要求,指导研究生选课,帮助研究生确定研究方向。
第十条导师应投入足够的时间与精力指导研究生,形成定期与研究生见面的制度,检查培养计划执行情况以及科研进展情况。及时研究和解决培养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问题。导师应经常保持与非全日制研究生的联系,加强指导,及时沟通。导师应按要求填报研究生培养过程的有关材料,督促研究生按计划完成学业。
第十一条导师应认真指导、审查研究生的学位论文,坚持标准,严格把关。指导研究生制订切实可行的论文工作计划,做好论文选题、开题报告、中期检查、预答辩和答辩等有关工作。根据申请学位资格条件,把握学位论文学术标准,审阅学位论文并指导研究生修改学位论文,对学位论文做出学术评价,给出是否同意送审、预答辩和答辩等意见;协助做好研究生学位论文的送审、重复率检测、抽检以及其它相关工作。导师对研究生在学期间发表的文章及研究成果负有了解和监督的责任。
第十二条导师应指导研究生系统了解和掌握本学科学术发展动态,加强科研训练,培养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支持研究生参加国内外各类学术活动,促进研究生与国内外同行专家的交流与沟通;鼓励研究生参加必要的社会实践活动,增强研究生社会服务意识和责任意识等。
第十三条导师必须重视教育和引导研究生恪守学术道德,养成良好的学术作风,杜绝剽窃、抄袭、编造数据、谎报成果等违背学术规范的行为。对研究生在学期间投稿或公开交流的学术论文、学术报告、学位论文等成果进行学术规范、保密等方面的审查。对学风不正或违反学术道德规范等问题开展批评教育,督促研究生认真纠正;与导师失职有关的,导师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四条导师应积极开展研究生教育教学和管理改革研究,认真承担研究生课程教学工作,并积极参与教材编写,及时将本学科的最新研究成果融入教学内容之中。
第十五条导师应保障研究生培养条件,提供必要条件和经费支持研究生参与科学研究。按照学校相关要求,按时发放研究生助研津贴。
第三章导师权利
第十六条导师可以参与研究生招生考核,对研究生招生政策和标准的制定提出建议和意见。
第十七条导师对研究生的评奖评优、“三助”岗位的申请、出国(境)访学或学术交流的选派、外出专业实习、联合培养或各类项目的申报等,具有建议及推荐权。
第十八条所指导的研究生因各种原因发生的学业问题,导师可以根据学校的规定提出学籍处理建议。
第十九条对品行不端或不适合继续培养的研究生,导师有权依据程序,提出解除与研究生指导关系的申请,经所在学院审核同意后,报学校审批。
第二十条在有关研究生教育方面受到不公正待遇时,导师有权依据程序,向所在学院或学校提出申诉。
第二十一条在总结研究生教育经验的基础上,导师有权对学校研究生培养过程中遇到的问题以及研究生教育中所制订的有关规章制度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二条对学校拨付的研究生业务费,在规定的使用范围内,导师有支配权,但同时应接受相关部门对研究生业务费使用情况的监督和检查。
第四章 导师管理
第二十三条导师实行学校和学院两级管理。研究生院是学校导师管理的主管部门,学院是导师管理的主体。
第二十四条根据《安徽建筑大学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遴选与复审办法》,学校每年组织开展导师遴选工作。
第二十五条根据《安徽建筑大学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遴选与复审办法》,每三年对导师进行一次资格复审。
第二十六条导师招收研究生实行导师与研究生双向选择制度,由各学院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研究生招生计划分配办法。应优先支持学术水平高、科研项目多、培养质量高的导师招收研究生。
第二十七条每位导师每届招收硕士研究生原则上不得超过3名(不含非全日制研究生,下同),若每届招收研究生超过3名,超过3名以外的研究生,可以与第二导师共同指导,第二导师必须由具有博士学位的教师担任。第二导师的职责和权利等同第一导师,第二导师每届指导硕士研究生不得超过3名。指导研究生的工作量分别按100%、50%纳入第一、二导师的绩效考核。
第二十八条研究生培养期间一般不得变更导师,特殊情况确需变更导师的,由研究生或导师提出申请,经学院和研究生院审核批准后,可由相关学院另行安排导师。未按规定履行手续,擅自更换或确定的导师,一律无效。
第二十九条导师因出国(境)、生病等原因短期内不能指导研究生,应妥善安排并落实此期间的研究生指导工作。离校1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者,应书面提出指导措施,报所在学院审批;离校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者,应书面提出指导措施,经所在学院审核同意后,报研究生院审批;离校6个月以上者,应书面提出指导措施,经所在学院和研究生院审核同意后,报分管研究生工作的校领导审批。
第三十条正在指导研究生的导师若达到退休年龄并已办理退休手续,其指导的研究生可由相关学院另行安排导师,也可由其继续指导至研究生毕业,其指导研究生的工作量酬金比照原所在学院在职人员计算。
第三十一条在指导研究生期间调离学校的导师,其指导的研究生由相关学院另行安排导师。特殊情况确需继续指导研究生的,由导师本人提出申请,经原所在学院审核、学校批准后,可由其继续指导至研究生毕业,且导师在研究生培养方面须接受学校的管理。
第三十二条导师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学校将取消其导师资格:
1.违反国家法律规定而受到刑事处分。
2.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要求。
3.在治学过程中有学术不端行为。
4.所指导的研究生在学期间发生严重违法乱纪等事件,并负有重要责任。
5.索要或收受研究生及家长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等财物,造成不良影响。
6.对学生实施性骚扰或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造成不良影响。
7.在研究生招生、考试、科研、学位论文答辩等工作中徇私舞弊,情节恶劣、造成不良影响。
8.所指导的研究生在科研中存在弄虚作假、抄袭剽窃等学术不端行为,导师失察并造成不良影响。
9.一年内发生一次Ⅰ级研究生教学事故,或一年内发生两次及以上Ⅱ级研究生教学事故。
10.因导师疏于管理,造成研究生发生重大事故。
11.连续二次未通过导师资格复审。
12.无客观原因连续三年未招收研究生。
13.因其它情况不适宜担任导师。
属于上述1-7情形被取消导师资格的,不能再申请导师资格。属于8-13情形被取消导师资格的,如要重新申请导师资格,需按新增导师遴选程序审批。
第三十三条取消导师资格后,其所指导的研究生由所在学院决定更换导师,并报研究生院备案。
第五章附 则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