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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属各单位:
《安徽建筑大学研究生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办法》已经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安徽建筑大学
2019年3月6日
安徽建筑大学
研究生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办法
为维护学校正常的研究生教学秩序,进一步加强教师和管理人员的责任意识,强化研究生教育教学管理工作的科学性、严肃性和规范性,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教学事故分类与分级
教学事故是指在研究生培养活动中,除因不可抗拒因素,由于当事人故意或过失,导致直接或间接地影响研究生正常教学秩序、培养质量、学校声誉的行为或事件。
教学事故按事故主体分为四类:指导类(A)、教学运行类(B)、考试与成绩管理类(C)和教学管理及保障类(D)。
视情节和后果轻重分为三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一般)。
具体分类分级见《安徽建筑大学研究生教学事故等级划分标准》(附见1)。凡未纳入事故等级划分表,但确实造成不良后果的其他教学事件,由校研究生教学事故认定委员会认定。
二、教学事故认定
(一)学校成立研究生教学事故认定委员会,负责受理各级各类教学事故的认定工作。主任委员由分管研究生工作副校长担任,委员由研究生部、人事处主要负责人和有关教学单位分管研究生工作负责人担任。教学事故认定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认定办”),办公室设在研究生部,办公室主任由研究生部主任兼任。
(二)各单位或个人发现可能认定为教学事故的相关事实后,应立即向认定办报告,并填写《安徽建筑大学研究生教学事故报告与认定书》(附件2)中“报告内容”栏。
(三)认定办接到报告后,须及时向报告人就“报告内容”进行核查,同时将“报告内容”反馈至责任人所在单位,由责任人所在单位予以核实,报认定办审核。
(四)认定办根据调查情况,对照《安徽建筑大学研究生教学事故等级划分标准》,对责任人提出初步处理意见。对于一般教学事故和较大教学事故,由认定办提出具体认定意见,报研究生教学事故认定委员会主任委员审批;对于重大教学事故,由认定办提请召开研究生教学事故认定委员会会议进行认定。
三、教学事故处理
(一)凡被认定为教学事故的责任人,均给予全校通报。
(二)个人一年内发生一次Ⅲ级教学事故的,取消当年年度岗位考核评优资格。
(三)个人一年内发生两次及以上Ⅲ级教学事故,或一年内发生一次Ⅱ级教学事故的,当年年度岗位考核为不合格,取消其参加当年各种与教学有关的奖励资格。
(四)个人一年内发生两次及以上Ⅱ级教学事故的,当年年度考核为基本合格,两年内取消其各种与教学有关的奖励资格,是研究生导师的,取消其研究生导师资格,教师予以停课处理,实验技术人员和教学管理人员调离原工作岗位。
(五)个人一年内发生一次Ⅰ级教学事故的,当年年度考核为不合格,两年内取消其各种与教学有关的奖励资格,是研究生导师的,取消其研究生导师资格,教师予以停课处理,实验技术人员和教学管理人员调离原工作岗位。
(六)个人一年内发生两次及以上Ⅰ级教学事故的,当年年度考核为不合格,五年内取消其各种与教学有关的奖励资格,是研究生导师的,取消其研究生导师资格,教师予以停课处理,实验技术人员和教学管理人员调离原工作岗位,情节特别严重的,直接解除劳动人事关系。
(七)教师教学事故与职称评审挂钩,具体按省教育厅等有关部门和学校职称评审相关规定执行。
(八)研究生部会同人事处将各单位所发生的教学事故与该单位年度综合考核和绩效考核挂钩,凡一年内发生一次Ⅰ级、或两次Ⅱ级、或三次Ⅲ级及以上教学事故的单位,学校将取消该单位年度综合考核评优资格。
(九)教学事故的行政处分由学校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理。
四、教学事故的申诉
事故责任人对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有不同意见的,按照《安徽建筑大学教学事故申诉处理办法》,提出申诉。
五、附则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研究生部负责解释。
附件:1.安徽建筑大学研究生教学事故等级划分标准
2.安徽建筑大学研究生教学事故报告与认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