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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安徽建筑大学研究生指导教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校属各单位:
《安徽建筑大学研究生指导教师管理办法(试行)》已经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施行。
安徽建筑大学
2022年5月30日
安徽建筑大学研究生指导教师管理办法
(试行)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研究生教育的战略部署,加强研究生指导教师(以下简称“导师”)队伍管理,落实研究生指导教师立德树人职责,明确研究生指导教师的工作职责,保障研究生人才培养质量,努力开创我校研究生教育工作新局面,按照《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加快新时代研究生教育改革发展的意见》(教研〔2020〕9号)、《研究生导师指导行为准则》(教研〔2020〕12号)等文件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导师是指经个人申请,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初选和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评定,具有在学校相关学科招收和培养研究生资格的教师。
第二条导师是研究生培养的第一责任人,应关心研究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负有对研究生进行学科前沿引导、科研方法指导和学术规范教导的责任。
第三条学校实行导师资格遴选和定期复审制度,每年组织开展导师遴选,每三年对导师进行一次资格复审。
第四条研究生导师按培养层次分为博士生导师和硕士生导师;按学位类型分为学术学位导师和专业学位导师;按聘用关系分为校内导师、兼职导师和专业学位研究生校外导师三个类别。校内导师和兼职导师均为可独立承担研究生培养任务的第一导师,专业学位研究生校外导师可以作为第二导师。
第五条校内导师指独立承担研究生指导任务的在岗在编校内人员。
兼职导师指由学校正式遴选并聘任的外单位人员(含学校调离的人员)。
专业学位研究生校外导师主要指根据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工作需要而在校外单位选聘的人员。
第二章导师职责和权利
第六条校内导师的职责和权利:
(一)导师是研究生培养第一责任人,担负着国家高层次人才培养的重任,在研究生招生、培养、日常管理及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研究生指导教师应坚持立德树人,潜心研究生培养,全过程育人、全方位育人,做研究生成长成才的指导者和引路人。
(二)发挥立德树人作用。
导师应拥护党的教育方针和政策,坚持以立德树人、教书育人作为研究生培养工作的根本目标,并融入研究生思想道德教育、专业学习、科学研究、社会实践教育的各环节。关注研究生学业、就业压力和心理健康,建立良好的师生互动机制,构建和谐师生关系。
(三)科学公正参与研究生招生工作。
认真负责承担研究生招生宣传、考试命题、阅卷、复试和录取等相关工作,严格遵守有关规定,公平公正,科学选才,确保录取研究生的政治素养和业务水平。强化责任意识和质量意识,严格执行招生考试纪律。
(四)认真做好研究生培养工作。
1.参与制订和修订本学科、专业研究生培养方案,并根据培养方案要求和研究生具体情况,制订研究生个人培养计划,承担研究生课程教学任务。
2.指导研究生的课程学习、科学研究及培养方案规定的各个培养环节并定期检查完成情况,安排和检查研究生的教学实践、生产实践及其他实践性环节。鼓励研究生积极参加各类专业实践活动,支持和指导研究生转化应用科研成果,推动产学研紧密结合。督促研究生执行和完成培养计划。
3.指导研究生做好论文选题、开题、研究及撰写、答辩等工作,协助学院做好研究生的中期考核工作。定期检查研究生学位论文工作进展情况,对培养的研究生作出客观、全面、准确的评价,指导研究生保质保量完成学位论文。
4.指导研究生参与科研工作,定期与研究生进行学术讨论。支持研究生申报科研课题,支持研究生参加国内外学术交流活动和各级学科竞赛。按规定为研究生提供相应经费支持,确保研究生正当权益。不得以研究生名义虚报、冒领、挪用、侵占科研经费或其他费用。
5.加强研究生学术规范建设。对研究生学术成果和学位论文质量严格把关,严格执行学位授予要求,杜绝学术不端行为发生。
(五)参与学科建设。
配合学科带头人做好学科发展、规划工作,不断提高学科建设水平,努力形成学科建设与指导教师队伍建设良性互动的局面。积极配合做好各类平台建设,为研究生提供必要的实验、实践条件。
(六)校内导师的权利。
1.研究生导师可以就学科点建设、研究生培养等问题,向所在学院和学校有关部门提出合理化建议,充分参与学校研究生教育制度建设。
2.招收研究生时实行研究生导师与研究生双向选择,导师享有选择报考本人优质生源的权利。
3.在推荐优秀学位论文、优秀研究生及奖助金评定等研究生评优评奖方面具有推荐权。
4.有权建议终止科研能力差、学业成绩不合格或学术道德行为失范、违纪与违法研究生的学业;在学位审核过程中有行使个人审核的权利。
5.导师指导研究生可获得工作量的认定。
第七条兼职导师需与校内导师合作指导研究生(校内导师作为第二导师),兼职导师的职责和权利主要指研究生教育方面的职责和权利,包括研究生的招生、培养与日常管理等内容,与校内导师基本一致。受聘期内以第一署名单位为安徽建筑大学的学术成果,学校按照有关规定给予激励。
第八条专业学位研究生校外导师的职责和权利:
(一)与校内导师合作指导全日制专业学位研究生,共同确定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专业实践计划,并重点负责指导专业实践。
(二)开设或参与讲授相关领域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实践类课程、学术报告与专题讲座等研究生教育活动。
(三)参与指导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学位论文工作,参与学位论文开题、中期检查、预答辩、答辩等培养环节。
(四)针对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实践环节存在的问题,及时与校内导师交流,保证培养质量。
(五)参与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专业实践的考核。
(六)在实践基地联合指导研究生完成的学术论文、学位论文及相关成果,享有与校内导师相同的署名权,同样可作为研究生论文答辩和授予学位的基本条件。
(七)受聘期内以第一署名单位为安徽建筑大学的学术成果,学校按照有关规定给予激励。
第三章 导师管理
第九条导师实行学校和学院两级管理,研究生院是学校导师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导师的聘任、考核及有关研究生教育政策方面的培训工作,学院是导师管理的主体,学院负责导师学科方面的培训与提高工作。
第十条根据培养需要,所在学院要加强与兼职导师和专业学位研究生校外导师的联系,并为在聘任期内的研究生导师提供必要的科研(办公)条件,保证能够正常开展研究生培养工作。
第十一条具有硕士研究生指导资格的教师年龄超过57周岁、具有博士研究生指导资格的教师年龄超过60周岁者,原则上不再招收研究生。符合学校延聘条件的研究生指导教师年龄可延期3年。对于获得国家级荣誉、奖励、人才称号或主持在研省部级重点、重大科研项目、国家级科研项目,并且科研经费充足的研究生导师,在年龄上可适当放宽。
第十二条新增导师须经过培训,系统掌握有关研究生招生、培养、思想政治教育、学位授予工作的有关规定及导师职责,合格后方能指导研究生。
第十三条导师招收研究生实行导师与研究生双向选择制度,由各学院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研究生招生计划分配办法。应优先支持学术水平高、科研项目多、培养质量高的导师招收研究生。
第十四条每位导师每届招收硕士研究生原则上不得超过3名(不含非全日制研究生,下同)、博士研究生原则上不得超过1名。若每届招收硕士研究生超过3名,超过3名以外的硕士研究生,可以与第二导师共同指导,第二导师必须由具有博士学位的教师担任。第二导师的职责和权利等同第一导师。
第十五条研究生培养期间一般不得变更导师,特殊情况确需变更导师的,由研究生或导师提出申请,经学院和研究生院审核批准后,可由相关学院另行安排导师。未按规定履行手续,擅自更换或确定的导师,一律无效。
第十六条导师因出国(境)、生病等原因短期内不能指导研究生,应妥善安排并落实此期间的研究生指导工作。离校1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者,应书面提出指导措施,报所在学院审批;离校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者,应书面提出指导措施,经所在学院审核同意后,报研究生院审批;离校6个月以上者,应书面提出指导措施,经所在学院和研究生院审核同意后,报分管研究生工作的校领导审批。
第十七条在指导研究生期间调离学校的导师,其指导的研究生由相关学院另行安排导师,或者,本人申请成为兼职导师,经学校遴选聘任后继续指导研究生。
第十八条导师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学校将取消其导师资格:
(一)导师在政治思想、道德品行方面出现严重问题,或严重违犯校纪、校规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
(二)一年内发生一次Ⅰ级研究生教学事故,或一年内发生两次及以上Ⅱ级研究生教学事故。
(三)导师或所指导的研究生学术道德不良,在学术上存在弄虚作假、抄袭、剽窃、一稿多投等学术不端行为,造成恶劣影响的。
(四)经学位评定委员会认定,其他应取消导师资格者。
第十九条被取消导师资格者,满三年后,方可重新申请导师资格。取消导师资格后,其所指导的研究生由所在学院决定更换导师,并报研究生院备案。
第四章附 则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安徽建筑大学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管理办法》(校字〔2019〕62号)文件同时废止,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