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安徽建筑大学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选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22-06-24浏览次数:87

安徽建筑大学文件

校字〔201439

 

关于印发安徽建筑大学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选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院(部)、有关单位:

《安徽建筑大学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选实施办法(试行)》已经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实施。



             安徽建筑大学

            2014411日  




安徽建筑大学

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选实施办法

(修 订)

一、总 则

为做好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发放工作,规范资金管理,发挥激励作用,根据安徽省财政厅、教育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122507号)和学校《关于印发安徽建筑大学硕士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改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校字〔201437号)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来源于中央财政专项资金,用于奖励攻读硕士学位期间表现优异的全日制研究生。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2万元。

二、评选对象

凡取得正式学籍、已注册的全日制二年级及以上研究生在规定学制年限内均有资格申请。延期毕业研究生及录取类别为计划定向、单位委托培养和不转入人事档案关系的研究生不参与国家奖学金评审。

三、评选条件

申请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应符合如下基本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勤奋学习,成绩优异,在校期间所有课程考核单科成绩不低于75分,平均成绩不低于80分;

5.科研能力显著,发展潜力突出,并已取得相应的科学成果。硕士生申请人在校期间至少在三类以上学术期刊以第一作者(安徽建筑大学为第一署名单位)公开发表本学科领域的学术论文(导师排名第一、本人排名第二的,视为第一)。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申请研究生国家奖学金:

1.有违法犯罪行为,受到刑事、行政处罚;

2.在校期间有违反校规校纪行为,受到学校警告及以上处分;

3.有论文抄袭、造假等学术不端行为或弄虚作假行为;

4.休学、退学以及在学期间自行出国(境);

5.未按时按标准完成缴费、注册。

四、名额分配

1.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省财政厅、教育厅将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分配名额下达给学校。

2.学校根据各学院研究生的人数,按照适当向省级以上重点学科、基础学科、国家亟需学科倾斜的原则,统筹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名额分配、评审和发放工作,充分发挥奖学金的激励作用。

3.已获得研究生其他奖助政策资助的研究生,可以申报研究生国家奖学金。

五、评审组织

1.学校成立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改革领导组全面负责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领导组负责按照国家及安徽省相关规定确定名额分配方案,统筹领导、协调、监督全校评审工作,裁决学生对评审结果的申诉,审定评审结果。

学校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改革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研究生部,负责日常管理和协调工作,并留存保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资料。

2.各研究生培养学院成立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改革工作小组负责本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申请组织、资料审核和初步评审等工作。

各学院应将本学院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改革工作小组成员名单报学校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改革领导组办公室备案。

六、评审程序

1.个人申请

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有意愿申请的研究生,应如实填写《安徽建筑大学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请表》,并按照要求提供相关附件,向所在学院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改革工作小组提出申请。

2.部门初审

各研究生所在学院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改革工作小组按照本办法要求,结合本学院实际情况,严格执行标准,客观、公正评审,按分配指标确定推荐名单,并将推荐名单在本学院内公示不少于五个工作日,无异议后将《安徽建筑大学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请表》、《安徽建筑大学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请汇总表》报学校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改革领导组办公室。

各培养学院工作小组负责审核研究生申请材料的真实性。

3.学校审核推荐

学校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改革领导组对各参评学院报送人选根据相关规定进行审核和审定,并将确定的推荐人选在全校范围内公示不少于五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上报安徽省教育厅。

4.申诉

对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学生,可在所在学院公示期间向该学院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改革工作小组提出申诉,工作小组应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如研究生对本学院作出的答复仍存在异议,可在学校公示期间向学校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改革领导组提请裁决。

七、相关规定

1.学校每年根据省教育厅批复和财政拨付资金情况,将当年研究生国家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并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荣誉证书。同时,将研究生获得国家奖学金情况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2.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对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资金加强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并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3.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评审工作,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教育法规,杜绝弄虚作假。

在国家奖学金评审过程中,如发现研究生有弄虚作假、违纪违规行为的,取消该生在读期间所有奖学金评审资格;评审工作结束后发现上述问题的收回该生已获得的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及证书;情节严重的可根据《安徽建筑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实施办法》进行处理。若参评学院弄虚作假,学校将对该学院和相关责任人予以处理。

八、评选办法

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分学科评选,按照研究生上一学年学业成绩、思想表现、科研成果和社会实践等项目综合得分,依次排序确定。具体办法为:

总分=学位课程成绩平均分×50%+其他项目分×50%

1.学位课程成绩平均分的计算方法

第二学年国家奖学金评选中的学位课程成绩平均分以该研究生第一学年的学位课程成绩为依据;第三学年国家奖学金评选中的学位课程成绩平均分以该研究生第二学年的学位课程成绩为依据。计算方法如下:

学位课程成绩平均分=∑学位课程单科成绩/学位课程门数

2.其他项目分的计算方法

其他项目分按下表一打分。

表一、其他项目评分细则

类别

项目

具体要求

得分

备注

思想表现

10

思想品德

热爱党和祖国,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积极参加校、学院和班级组织的各项政治学习和活动,自觉加强政治修养

3


遵纪守法,自觉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3

集体荣誉感强,积极参加班级各项集体活动,关爱同学

2

遵守学习纪律,完成学习任务,学习勤奋认真

2

科研成果

70

论文发表

一类期刊发表

60/

本类别得分栏所列分数为项目得分。多人合作按备注表二规定比例分配。不同项目可累计得分,总得分不超过70分。

二类期刊发表

40/

三类期刊发表

20/

科研项目

一类科研项目

60/

二类科研项目

40/

三类科研项目

20/

四类科研项目

10/

科研获奖

获得一类科研奖励

60/

获得二类科研奖励

40/

获得三类科研奖励

20/

科技竞赛

参加市级以上政府或主管部门主办的学术科技竞赛获奖

10/

发明创造

获国家发明专利

40/

获得国家实用新型专利、软件著作权

10/

社会实践

20

社会活动

担任学生会、班级学生干部,能正常履职,较好地发挥作用

3

本栏目所列荣誉不包含各类奖、助学金,总得分不超过20分。

荣誉表彰

获得国家级荣誉表彰

20

获得省部级荣誉表彰

12

获得市厅级荣誉表彰

6

获得校级荣誉表彰

3

备注:

1)论文发表刊物类别、科研项目类别参照安徽省教育厅教人〔20091号文中的附表《科研课题分类表》、《论文分类表》、《科研奖励分类表》;

2)科研成果和社会实践只计算在读研究生期间取得的项目或成果;在读研究生期间已获得国家奖学金者,其科研成果和社会实践只计算上次国家奖学金学校公示日期之后,本次国家奖学金评选递交材料截止日之前获得的项目或成果;

3)科研成果和社会实践的核定以论文、获得批准的项目申请书、获奖证书、发明专利证书原件和项目拨款单等原件为准;

4)多人合作科研成果排名位于前10名的按下表二比例分配得分,排名位于第10名以后的,不计得分。

表二、多人合作科研成果分配比例

排序

人数

第一

第二

第三

第四

第五

第六

第七

第八

第九

第十

1

1.00

2

0.80

0.55

3

0.80

0.50

0.45

4

0.80

0.50

0.45

0.40

5

0.75

0.50

0.45

0.40

0.35

6

0.75

0.50

0.45

0.40

0.35

0.30

7

0.75

0.50

0.45

0.40

0.35

0.30

0.25

8

0.75

0.50

0.45

0.40

0.35

0.30

0.25

0.20

9

0.75

0.50

0.45

0.40

0.35

0.30

0.25

0.20

0.15

10人及以上

0.75

0.50

0.45

0.40

0.35

0.30

0.25

0.20

0.15

0.10

九、附 则

1.本办法自文件下发之日起施行。原学校建院字〔20132号和建院字〔20133号文件同时废止。

2.本办法由研究生部负责解释。


 

 

 


 

  主题词:研究生 奖学金 办法 通知

 

 安徽建筑大学          20140411日印发

 

 打印朱晶          校对: 张志东      共印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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