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关于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五个严禁”的公告

发布者:保卫处发布时间:2024-04-01浏览次数:13

为有效预防和减少电动自行车火灾事故,切实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安徽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就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五个严禁”公告如下:

一、严禁电动自行车在建筑物公共门厅、楼梯间、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及其两侧影响通行的区域、人员密集场所的室内区域停放、充电。

二、严禁电动自行车停放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

三、严禁违反用电安全要求,在住宅内充电或者私拉电线和插座充电。

四、严禁电动自行车进入载人电梯。

五、严禁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充电场所的消防设施、器材。

违反上述规定拒不改正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安徽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对单位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警告或一千元以下罚款。因电动自行车违规停放、充电,过失引起火灾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对相关责任人予以行政拘留;构成犯罪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刑事责任。

广大市民要切实提高消防安全意识,自觉规范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行为。违反上述规定的,在追究违法行为人法律责任的同时,推送处罚信息至本地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向社会公示。

举报投诉热线:12345

 

合肥市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合肥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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