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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建筑大学模范职工小家建设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22-12-05 02:34:45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校模范职工小家建设工作,发挥基层分工会先进典型的示范引领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及上级工会关于职工之家建设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工会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工人阶级和工会工作的重要论述特别是加强基层工会建设“三个着力”重要指示精神,增强基层工会政治性、先进性、群众性,激发基层工会活力,发挥基层工会作用,切实把工会建设成为组织健全、维权到位、工作规范、作用明显、职工信赖的职工之家。

第三条  基本原则

(一)齐抓共建原则。形成党组织统一领导、行政积极支持、分工会具体实施、教职工热情参与的党政工齐抓共建新格局;

(二)服务大局原则。围绕中心,促进发展,正确把握开展建家工作与本单位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关系,把广大教职工的智慧和力量凝聚到为促进单位发展做贡献上来;

(三)突出维护原则。围绕工会履行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竭诚服务教职工的基本职责,把推进工会重点工作的落实,作为建家工作的重要内容;

(四)依靠群众原则。突出教职工在建家工作中的主体地位,充分依靠教职工开展建家工作,把教职工和会员是否满意作为衡量建家工作是否成功的主要标准;

(五)创新发展原则。建家工作要体现时代性,把握规律性,增强创造性,在创建活动中结合单位实际,不断赋予建家新内容,拓展新领域,注入新活力。

第二章 创建标准

第四条  安徽建筑大学模范职工小家从已建立二级教代会的分工会中评选,其基本条件是:

(一)认真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加强职工思想政治引领,团结带领职工建功新时代;

(二)党政重视,团队和谐,教职工认可,学院发展势头好,成效明显。工会组织机构单独设立,工会委员会、女职工委员会等机构健全,依法独立开展工作,工作成效明显;

(三)二级教代会工作规范有序,教代会年会按期召开,教代会执委会切实发挥作用;

(四)维护职工合法权益,认真倾听职工呼声,积极反映职工意愿,努力为职工办实事做好事解难事,有效化解劳动纠纷,劳动关系和谐稳定;

(五)分工会在学院的教育、教学、科研、文化和精神文明建设中发挥作用,职工思想文化教育经常化、制度化,分工会在开展职工职业道德建设、技能竞赛等活动中有成效,职工文体活动丰富多彩;

(六)热忱服务职工,有服务职工阵地,满足职工的多样化需求,分工会工作获得职工高度认可,会员评议职工之家满意率在百分之九十以上。

第五条  正确处理建家“硬件”与“软件”的关系。“硬件”是指工会活动场地,是重要条件;“软件”是指工会维护职工权益、参与民主管理、开展思想政治工作等情况,它是建家的实质和内容,是考评的核心指标。

第六条  建家等级分为合格、先进、模范“职工小家”三个等级。

(一)“合格职工小家”:自评得分70分及以上,会员评家满意率在70%以上,方可申报。

(二)“先进职工小家”:自评得分80分及以上,会员评家满意率达到80%以上,方可申报。

(三)“模范职工小家”:自评得分90分及以上,会员评家满意率在90%以上,方可申报。

第三章 申报与考核

第七条  创建模范职工小家,采取由分工会组织申报,逐级推荐,命名单位考核、审定的办法。

第八条  分工会按推荐评选条件和考核指标体系进行自查自评,准备申报材料,征得同级党组织和行政同意,经本单位工会委员会研究,工会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公示五个工作日后无异议的,向学校工会推荐申报,提请考核验收。

(一)认真总结。申报考评的分工会要对近年来分工会建家工作进行总结,重点总结工作思路、举措、特色、成效以及获奖情况等。

(二)自查评分。在总结的基础上,进行自查自评,填写《自查评分表》、《安徽建筑大学职工小家考评申报表》。

(三)会员评家。组织民意测评,填写《安徽建筑大学职工小家民意测评表》,参加测评人数不低于本学院(单位)总人数的三分之二;测评结果汇总后填写《安徽建筑大学职工小家民意测评汇总表》。

(四)适时申报。在自查自评的基础上,对照条件,决定申报时间,并在听取本单位党政意见后进行申报。

 第九条  学校成立建家工作考核评审领导组和工作组,分别领导和具体负责考核评审工作。领导组由分管工会工作的校领导、校工会委员会委员组成。工作组设在校工会,具体负责协调和指导模范职工小家建设考核评审工作。在考核评审过程中,邀请学校相关部门负责人参与监督。

        第十条  校工会每年第四季度组织对各分工会创建“职工小家”进行考核。工会组织评审组,根据考核评估要求,通过听取汇报、查阅材料、现场查看、座谈交流、个别访谈等方式进行实地考核验收。现场考核评估工作结束后,评审组将评审结果报校建家考核领导组审定,经公示后公布。

第四章 监督管理服务

        第十一条  校工会对受命名的先进集体实行动态监督管理服务,建立健全管理档案,宣传总结推广他们的典型经验,充分发挥其示范导向作用。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撤销安徽建筑大学模范职工小家荣誉称号:

       (一)弄虚作假,骗取荣誉的;

       (二)不推动落实教职工代表大会、院务公开制度的;

       (三)所在单位发生群体性事件,造成恶劣影响的;

(四)工会会员代表大会评议职工之家不满意率连续两年超过百分之五十的;

       (五)其他需要撤销的情形。

第十三条  为鼓励和推进“职工小家”建设,对评为“合格职工小家”、“先进职工小家”、“模范职工小家”的单位,校工会分别给予0.5万元、1万元、1.5万元的工作经费补助,补助经费的使用应符合工会经费支出有关规定。对获评单位定期开展复查,并根据复查情况,给予后续建设经费支持。

       第十四条  择优推荐校级“模范职工小家”参加上级工会评选。获得省教科文卫体工会“模范职工小家”、省总工会“全省模范职工小家”、中华全国总工会“全国模范职工小家”或相应荣誉称号的单位,学校工会分别奖励3万元、4万元、5万元。奖励经费应用于建家工作。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校工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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