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工会经费收支管理,规范学校工会经费使用,根据中华全国总工会《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办法》及《安徽省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实施办法》的相关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全校各基层分会。
第三条 学校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遵纪守法原则。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全国总工会和安徽省总工会有关制度规定,严肃财经纪律,严格工会经费使用,加强工会经费收支管理。
(二)预算管理原则。工会各项收支全部纳入预算管理。
(三)服务职工原则。优化工会经费支出结构,严格控制一般性支出,将更多的工会经费用于为职工服务和开展工会活动,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增强工会组织服务职工的能力。
(四)勤俭节约原则。严格控制工会经费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经费使用要精打细算,少花钱多办事,节约开支,提高工会经费使用效益。
第二章 工会经费收入
第四条 学校工会经费收入范围包括:会费收入、拨缴经费收入、上级工会补助收入、行政补助收入、事业收入及其他收入。
第三章 工会经费支出
第五条 学校工会经费主要用于为职工服务和开展工会活动。
第六条 学校工会经费支出范围包括:职工活动支出、职工服务支出、维权支出、业务支出、资本性支出、对附属单位的支出、其他支出。
第七条 职工活动支出是指基层工会组织开展职工教育、文体活动、宣传活动、劳模疗休养活动、会员活动等活动发生的支出。包括:
(一)职工教育支出。用于基层工会开展的政治、法律、科技、业务等专题培训和职工技能培训所需的教材资料、教学用品、场地租金等方面的支出,用于支付职工教育活动聘请授课人员的酬金,用于基层工会开展的职工素质提升补助和职工教育培训优秀学员的奖励。
对优秀学员的奖励应注重精神鼓励,可适当发放物质奖励。教育培训奖励每年不超过两次,每次评选的优秀学员不得超过参加培训总人数的 10%,奖金(奖品)人均不超过 300 元。
授课人员酬金标准参照同级财政或单位行政有关规定执行。
(二)文体活动支出。用于工会开展或参加上级工会组织的职工业余文体活动所需器材、服装、用品等购置、租赁与维修方面的支出以及活动场地、交通工具的租金支出等,用于文体活动优胜者的奖励支出,用于文体活动中必要的伙食补助费。
工会举办职工运动会、文艺演出、体育比赛等文体活动奖励应以精神鼓励为主、物质激励为辅,坚持“谁举办谁奖励”原则。奖励范围不得超过参与人数的三分之二,奖金(奖品)标准:一等奖人均不超过 200 元,其他等次应依次递减。不设置奖项的趣味性文体活动等, 可为参加人员发放人均不超过 100 元的纪念品,每年限一次。
工会举办文体活动,一般不统一购置服装。特殊情况下,如有统一着装要求的集体项目,可按照人均不超过 600 元的标准为参加人员购买服装(含鞋),每人每年限购一次。经选拔参加上级大型职工文体活动的,工会可按照活动主办单位的要求适当提高购置标准,最高不超过人均 1000 元。
工会应在属地组织开展文体活动,原则上不统一安排食宿;确因活动需要统一安排食宿的,按照同级财政规定的最低一档会议标准或本单位行政规定标准执行,费用由举办单位负责。
工会根据文体活动开展的实际需要,可给参与活动的工会会员每人每天安排一次工作餐,标准不超过当地差旅费规定伙食补助标准的二分之一,不得以现金形式发放工作餐费。经单位领导批准到外地参加上级工会组织的文体比赛活动,参赛选手可按照本单位出差标准规定报销差旅费。
(三)宣传活动支出。用于工会开展重点工作、重大主题和重大节日宣传活动所需的材料消耗、场地租金、购买服务等方面的支出,用于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劳模精神、劳动精神、工匠精神等经常性宣传活动方面的支出,用于工会开展或参加上级工会举办的知识竞赛、宣讲、演讲比赛、展览等宣传活动支出。
工会开展宣传活动,聘请教练、裁判员、评委等工作人员劳务费支付参照文体活动标准。
工会开展知识竞赛、宣讲、演讲等比赛的,奖励人数和奖励标准参照文体活动比赛标准。
(四)劳模职工疗休养支出。用于工会组织和开展的劳动模范和职工疗休养活动的公杂费等补助。
工会组织开展职工疗休养活动,依照学校《教职工疗休养管理办法》组织,并按照安徽省职工疗休养相关政策规定执行。
工会组织开展经主管部门批准表彰的地市级及以上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含享受待遇者)及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的劳模疗休养活动,可参照《安徽省总工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劳模疗休养工作的实施意见》(皖工办〔2020〕 5 号)标准执行。
(五)会员活动支出。用于工会组织会员观看电影、文艺演出、开展春游秋游,为会员购买当地公园年票等的支出。用于基层工会在重大节日(传统节日)和会员生日、婚丧嫁娶、退休离岗的慰问支出。
工会在重大节日(传统节日)向全体会员发放节日慰问品。每人每年2000元,可发放实物或指定商家的提货券,不得发放现金和购物卡。
工会会员每年过生日,工会发放300元的生日蛋糕等实物慰问品,也可发放蛋糕券。
工会会员结婚给予2000元的慰问金;工会会员符合政策的生育,给予1000元的慰问金,男女双方均可享受。
工会会员生病住院,工会给予1000元的慰问金。同一个人同一病种多次住院的,一年只能慰问一次。工会会员去世,给予其家属2000元的慰问金;工会会员直系亲属(限于配偶、父母、子女)去世,给予1000元的慰问金。
工会会员退休离岗,工会召开座谈会予以欢送,同时发放金额不超过 1000 元的纪念品。
工会用会员会费组织会员观看电影、文艺演出和体育比赛等,组织会员开展春游秋游。实际结算金额每人每年不超过 300 元。
工会组织会员开展春游秋游,应在本省或长三角地区范围内,并在当日返回。不得到有关部门明令禁止的风景名胜区开展春游秋游活动。开展春游秋游活动可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工作餐,开支交通费、门票费,开支标准:每人每天不超过 150 元;不可开支景区导游费、补贴费等。
(六)其他活动支出。用于工会开展的其他活动的各项支出。
为鼓励和支持基层分工会积极做好职工服务和开展工会活动,校工会每年以会费返还形式划拨给分工会活动经费。下拨经费可随学校工会经费和付费收入增加适当提高标准。
第八条 职工服务支出是指工会开展职工劳动和技能竞赛活动、职工创新活动、建家活动、职工书屋、职工互助保障、心理咨询等工作发生的支出。包括:
(一)劳动和技能竞赛活动支出。用于工会开展合理化建议、发明创造、技术比武等技能竞赛活动支出及其奖励支出。一等奖人均不超过1000元,奖励范围不得超过参与人数的三分之一。
(二)建家活动支出。用于工会组织建设、建家活动方面的支出。
(三)职工创新活动支出。用于工会开展的劳模和工匠人才创新工作、职工创新工作活动发生的支出。
(四)其他服务支出。用于基层工会开展会员和职工普惠制服务、心理咨询、互助保障等其他方面的支出。
第九条 维权支出是指工会用于维护职工权益的支出。 包括:劳动关系协调支出、劳动保护支出、法律援助支出、困难职工帮扶支出、送温暖支出和其他维权支出。其中,工会会员本人及家庭因大病、意外事故、子女就学等原因致困时,工会根据会员困难情况应给予慰问,可一次性给予2000元的慰问金。
第十条 业务支出是指基层工会培训工会干部、加强自身建设以及开展业务工作发生的各项支出。包括:
(一)培训支出。用于工会开展工会干部和积极分子培训发生的支出。开支范围和标准以同级财政或单位行政制定的培训费管理办法为准。
(二)会议支出。用于工会代表大会、委员会、经审会以及其他专业工作会议的各项支出。开支范围和标准以同级财政或单位行政制定的会议费管理办法为准。
(三)专项业务支出。用于工会开展工会组织建设所发生的支出,用于工会开展专题调研所发生的支出,用于工会开展女职工工作性支出,用于工会开展外事活动方面的支出。
(四)其他业务支出。用于经上级批准评选表彰的优秀工会干部和积极分子的奖励支出,用于工会必要的办公费、差旅费。工会每两年可评选表彰优秀工会干部和积极分子,表彰人数不得超过单位工会会员总数的10%,奖金(奖品)人均500元。
第十一条 资本性支出、对附属单位的支出、其他支出按《安徽省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实施办法(试行)》执行。
第四章 工会经费管理与监督
第十二条 工会经费管理遵循遵纪守法、经费独立、预算管理、服务职工、勤俭节约和民主管理等原则。
第十三条 加强财务管理,规范财务行为:
(一)严格遵守国家和上级工会有关规定,按照全国总工会财务会计管理规范,明确经费支出范围和审批程序,依法依规编制工会经费收支年度预算。工会经费年度预算及执行情况应定期向工会委员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上级工会委员会报告,并接受上级和同级经费审查委员会审查监督。
(二)工会账务工作实行工会委员会集体领导下的主席负责制,统一领导、统一管理,重大活动项目开支需经工会委员会集体研究决定。工会经费委托学校财务处统一管理和核算,经费支出按学校现行审批权限执行。
(三)工会举办活动要有通知、具体方案和签到表,因活动所产生的发票应符合国家税务机关的规定,如实详细填写品名、数量、单价等信息,数量较多时,应附具体购物清单。
(四)对个人发放奖励、补助、慰问金、帮扶救助款、慰问品、奖品、纪念品、蛋糕劵、入场券等时,要求审批手续齐全,实名制发放,并实名签收。工会举办比赛、竞赛活动不可普发安慰奖、鼓励奖。
(五)规范货物、工程和服务的采购行为,按学校相关招投标制度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 工会应严格执行以下规定:
(一)不准使用工会经费请客送礼。
(二)不准违反工会经费使用规定, 滥发奖金、津贴、补贴。
(三)不准使用工会经费从事高消费性娱乐和健身活动。
(四)不准单位行政利用工会账户,违规设立“小金库”。
(五)不准将工会账户并入单位行政账户,使工会经费开支失去控制。
(六)不准截留、挪用工会经费。
(七)不准用工会经费参与非法集资活动,或为非法集资活动提供经济担保。
(八)不准用工会经费报销与工会活动无关的费用。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和学校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原《安徽建筑大学关于慰问生病住院及直系亲属去世教职工管理办法》中慰问金标准按本实施细则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安徽建筑大学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校字〔2019〕66号)同时废止。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校工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