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构建和谐校园,体现学校对教职工的关怀,规范生病住院及直系亲属去世教职工等慰问活动,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慰问对象
(一)因病住院的在职教职工。
(二)因病住院的离退休教职工。
(三)去世的在职教职工、离退休教职工的家属。
(四)直系亲属去世的在职教职工。
各单位凡有上述情况,应及时报告校工会或离退休工作处。
二、慰问安排
(一)住院人员慰问
1.学校正处级或正高职称的在职教职工住院由分管或联系单位校领导,组织部或人事处、工会负责人及所在单位负责人前往看望。工会牵头负责。
2. 副处级、副高职称以下的在职教职工住院由组织部或人事处、工会及所在单位负责人前往看望,工会牵头负责。其他在职教职工住院由所在单位负责人前往看望。
3. 离休教职工、副厅以上及正高职称的退休教职工住院由校领导和组织部、人事处、离退休工作处负责人前往看望。离退休工作处牵头负责。
4.副厅以下退休教职工住院由离退休工作处负责人前往看望。
5.教职工因公致伤住院,由校领导、组织部、人事处、工会负责人及所在单位负责人前往看望。
(二)去世人员慰问
1.在职教职工去世,由其所在单位负责组织慰问家属和告别仪式等事宜,组织部、人事处、工会配合。分管或联系单位校领导前去慰问家属并参加告别仪式。
2.在职教职工的直系亲属去世,由工会和其所在单位负责人前去慰问教职工。
3.离退休教职工去世,由离退休工作处负责组织慰问家属和告别仪式等事宜,组织部、人事处、工会配合。校领导参加离休干部、副处以上干部及副高职称以上人员告别仪式。
三、慰问标准
(一)在职教职工和离退休教职工因病住院,慰问标准为500元。
(二)在职教职工因公致伤住院,慰问标准为1000元。
(三)在职教职工、离退休教职工去世,慰问标准为1000元。
(四)在职教职工的直系亲属去世,慰问标准为500元。
四、其他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校工会负责解释。
安徽建筑大学
2017年1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