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建筑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规程(修订稿)
发布时间:2021-05-07 10:32:29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保障教职工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完善现代大学制度,促进依法治校,行使民主权利,加快建设高水平有特色建筑大学,依据《安徽省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规程》,结合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工作实际,制订本规程。

第二条  教代会是教职工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是学校管理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  教代会要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认真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第四条  教代会依法履行下列职责:认真宣传党的教育方针,积极推进学校的建设、改革、发展和稳定;引导教职工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利益关系;如实反映教职工的建议、意见和要求,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依照法律法规行使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各项职权。

第五条  教代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在同级党组织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学校党委要把教代会工作列入党委重要议事日程,定期研究教代会工作,协调、解决教代会工作中出现的各种问题,支持教代会在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范围内开展工作。

第六条  学校章程应明确规定教代会的地位、作用、职责权限、组织制度以及议事程序等,维护教职工通过教代会参与学校民主管理、民主决策的权利。

学校重大事项须征求教代会或教代会执委会的意见和建议后方可实施。

学校应当为教代会及其日常工作的开展,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经费保障。

第二章  教代会职权

第七条  教代会在学校党委领导下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审议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和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代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教代会的意见和建议,以会议决议方式做出。教代会决议须经大会表决并获代表总数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学校应建立健全沟通机制,认真听取教代会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并合理吸收采纳;不能吸收采纳的,应当做出说明。

第三章  教代会代表

第八条  凡与学校签订聘任聘用合同、具有聘任聘用关系的教职工,均有选举和被选举为教代会代表的权利。

教代会代表由教职工民主选举产生。教代会代表实行任期制,任期与教代会任期相同,可以连选连任。

第九条  教代会代表选举方案,在筹备工作领导小组主持下,由学校工会提出,报学校党委审定。方案内容应包括:代表人数、组成比例、代表条件、代表团划分、代表名额分配和产生办法等,以及列席代表、特邀代表名额的分配、产生办法等。

第十条  教代会代表名额应根据教职工人数按一定比例确定,教职工人数在200人以下(含200人)的,其代表名额应不少于30%;教职工在2011000人的,代表名额应按教职工人数的10%30%确定;教职工在1000人以上的,代表名额按教职工人数的10%左右确定,但不多于400人。

第十一条  教代会代表中,直接从事教学、科研的代表一般应占代表总数的60%以上。女教职工和青年教职工代表应占适当比例。

第十二条  按照教代会代表选举方案,各选举单位召开会议,依据分配的名额和条件酝酿提出代表候选人名单,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产生教代会代表,各选举单位到会人数应有本单位2/3以上教职工参加方为有效,被选代表获选举单位全体教职工半数以上赞成票方可当选。学校党政领导和工会主要负责人应作为代表候选人,可推荐到有关选举单位参加选举。

第十三条  教代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负责对代表资格进行审查。主要审查当选代表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是否符合代表结构和比例,是否符合民主选举程序。审查结果向教代会预备会议报告。

第十四条  教代会代表资格的调整、撤换与增补:

(一)教代会代表在任期内退休、调离学校或解聘合同的,其代表资格自行终止;

(二)教代会代表被开除公职的,其代表资格自开除之日起即行停止;

(三)教代会代表请辞代表职务或未能履行职责失去群众信任的,由原选举单位向学校工会提出终止其代表资格的书面申请,报经教代会执委会讨论通过;

(四)因工作需要或教代会代表出现缺额,须增选、补选教代会代表的,其条件和程序与选举代表相同;

(五)教代会代表资格调整、撤换与增补结果应向下一次代表大会报告。

第十五条  教代会根据需要,可请有关领导干部、专家、学者、学生和民主党派、离退休教职工及其他人员作为列席代表或特邀代表参加会议。列席代表或特邀代表在教代会上不具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第十六条  代表权利:

(一)在教代会上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在教代会上可充分发表意见和建议;

(三)提交提案并对提案办理情况进行询问和监督;

(四)就学校工作向学校负责人和有关机构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

(五)因履行职责受到压制、阻挠或者打击报复时,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和控告。

第十七条  代表义务

(一)努力学习并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法律法规、党和国家关于教育改革发展的方针政策,不断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和参与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能力;

(二)积极参加教代会的活动,认真宣传、贯彻教代会决议,完成教代会交办的任务;

(三)办事公正,为人正派,密切联系教职工群众,如实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

(四)及时向本部门教职工通报参加教代会活动和履行职责的情况,接受评议监督;

(五)自觉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提高业务水平,做好本职工作。

第十八条  教代会代表培训由学校工会负责实施,培训内容主要包括: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教代会基本知识,民主管理理论及参政议政实务等。培训方法主要包括工作研讨、经验交流、外出学访、专题讲座等。

第四章  教代会组织规则

第十九条  教代会每届届期为5年。教代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教代会须有2/3以上代表出席。

第二十条  学校所属各二级学院和附属单位,应参照本规程的相关规定,建立健全教代会制度。教职工人数不足80人的,应当建立由全体教职工直接参加的教职工大会制度。教职工大会制度的性质、职权、领导关系、组织制度、工作程序、运行规则等,与教代会制度相同。

第二十一条  教代会在代表中推选人员组成主席团。主席团应当由学校各方面人员组成,其中包括学校领导和工会主要负责人,教师代表应占多数。主席团实行执行主席制,由执行主席轮流主持大会。

第二十二条  教代会可以选举产生执行委员会(简称执委会),执委会委员必须是本届教代会正式代表。执委会组成人员教师代表应占多数。执委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2-3名。执委会主任原则上由当选为执委的分管工会工作的校领导担任,副主任由校工会主席担任并兼秘书长。

第二十三条  教代会根据工作需要,可设立发展规划、教学科研、提案工作、生活福利等若干个专门工作委员会(工作小组),组成人员应是本届教代会正式代表。其工作职责是对教代会有关的决议决定的贯彻执行以及提案的落实进行督促检查;参与学校有关改革发展重大问题的调研论证;收集整理教职工代表对有关议案的意见建议,为修改议案决议提供依据等。专门工作委员会(工作小组)对教代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在教代会闭会期间,各专门工作委员会(工作小组)受教代会执委会的领导。

第二十四条  教代会闭会期间,遇有急需解决的重要问题,可由执委会联系有关专门工作委员会(工作小组)与学校有关机构协商处理。其结果向下一届(次)教代会报告。

第二十五条  学校工会是教代会的工作机构,负责教代会的日常工作以及各学院(部)和各单位教代会建设的指导和协调工作。承担以下与教代会相关的工作职责:

(一)做好教代会的筹备工作和会务工作,组织选举教代会代表,征集和整理提案,提出会议议题、组织方案和主席团建议人选;

(二)教代会闭会期间,组织传达贯彻教代会精神,督促检查教代会决议的落实,组织各代表团及专门工作委员会(工作小组)的活动,主持召开教代会代表团团长、专门工作委员会(工作小组)负责人会议;

(三)接受和处理教代会代表的建议和申诉;

(四)就学校民主管理工作向学校党组织汇报,与学校沟通;

(五)完成教代会委托的其他任务。

第五章  教代会筹备与召开

第二十六条  教代会换届会议,应成立筹备工作领导小组主持筹备组织工作,届中会议由本届教代会执委会或学校工会主持筹备组织。根据工作需要可设若干专门工作机构。

筹备工作领导小组由学校党政主要负责人或分管工会工作的负责人、工会主要负责人及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

第二十七条  教代会筹备工作。

(一)换届时,学校工会制定会议正式代表、特邀代表、列席代表的产生条件、名额分配、选举办法、代表团划分,提出大会主席团组成人员建议名单和产生办法,经上一届执委会研究,报学校党委审定;

(二)征集大会提案,并对提案进行归纳、整理、审查、立案;

(三)围绕学校改革发展的中心任务,针对改革、发展、管理、分配和教职工普遍关心的热点问题,由学校工会提出大会中心议题,报学校党委审定;

(四)将须提交教代会讨论、审议、通过或者决定的文件在会前印发给代表,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进行修改完善,并报学校党委审定;

(五)参与制定民主评议干部方案;

(六)拟定大会日程和各项议程;

(七)做好大会的其他筹备组织工作。

第二十八条 教代会换届时应召开预备会议。教代会预备会议的主要议程为:

(一)向大会报告本届教代会的筹备情况;

(二)通过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关于代表资格的审查报告;

(三)通过大会主席团成员名单和秘书长名单;

(四)通过大会议程;

(五)通过、决定大会其他事项。

第二十九条  教代会正式会议的主要议程为:

(一)听取和审议校长工作报告;

(二)听取和审议教代会工作、工会工作报告;

(三)听取学校财务工作报告;

(四)确认闭会期间决定事项;

(五)表决大会决议、决定和其他事项;

(六)换届时,教代会根据工作需要可选举产生执委会,执委会成员必须是教代会代表,教师代表应占多数;

(七)如有增补、替补代表事项时,做关于代表增补、替补情况的说明。

第三十条  如教代会与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合并召开,根据议题分段进行。工会工作报告等内容应在工会会员代表大会时段进行。第六章  教代会提案

第三十一条  教代会提案是教代会代表就学校发展规划、制度建设、党政管理、教学科研、人才队伍建设、工资分配、人事制度、民主管理与监督、生活福利、后勤服务等方面提出的议案。

第三十二条  教代会提案的征集应在教代会召开前30日,由教代会提案工作委员会(工作小组)或学校工会发出征集大会提案通知,并将提案表印发给全体教代会代表。提案应一事一案。提案可由一名教代会代表提出或两名及以上教代会代表联合提出,也可由代表团提出。

第三十三条  教代会提案审查立案:

(一)提案工作委员会(工作小组)收到教代会代表提案后,应及时进行登记、分类、整理。内容相同的提案进行并案处理,原提案人作为共同提案人;

(二)提案工作委员会(工作小组)对提案进行审查并提出立案意见。提案立案的原则是:符合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及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属于学校职权范围内处理的问题;

(三)凡未立案的提案应作为意见或建议转有关部门处理并告知提案人。

第三十四条  教代会提案办理与落实:

(一)经审查立案后的提案由提案工作委员会(工作小组)按提案内容,分送学校党政相关领导批转承办部门落实;

(二)承办部门对提案提出的问题提出解决方案并认真整改落实,对因各种原因一时难以落实的提案,应做出合理的解释。

第三十五条  教代会提案落实检查与反馈:

(一)提案工作委员会(工作小组)或学校工会要对提案办理情况进行检查督促,建立信息公告发布平台,及时发布提案处理的相关信息;

(二)向提案人反馈提案办理结果并征求对提案办理的意见;

(三)提案工作委员会(工作小组)应向教代会作上一届(次)教代会提案办理工作的报告。

第七章  教代会决议、决定

第三十六条  凡属教代会职权范围内的问题,都须提交教代会讨论通过或审议。需作出决议或决定的应做出相应的决议或决定。

决议、决定的内容一般包括:决议、决定的时间,决议、决定的事项,大会对决议、决定的意见和表决结果等。

第三十七条  决议、决定形成程序:

(一)起草决议、决定(草案);

(二)将决议、决定(草案)交各代表团讨论,征求意见;

(三)大会主席团集中讨论各代表团意见,对决议、决定(草案)进行修改、完善;

(四)召开大会对各项决议、决定分别进行表决;重大事项应投票表决;

(五)宣布各项决议、决定的表决结果。

第三十八条  决议、决定实施:

(一)学校各部门要认真执行和落实教代会形成的各项决议、决定;

(二)教代会执委会和学校工会负责对决议、决定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督促。检查可采取定期检查、专题检查、临时抽查等形式进行。每次检查后,应对决议、决定落实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向有关领导和职能部门作出专门汇报并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三)对教代会决议、决定的执行情况,在下一届(次)教代会上进行报告。

第三十九条  决议、决定的修订。教代会在其职权范围内决定的事项,未经教代会同意不得修改。在教代会决议、决定执行的过程中,若情况发生变化,确需修改时,必须经过以下程序:

(一)由主管校领导或承办部门向教代会提出修改决议、决定的建议;

(二)由教代会执委会召集教代会代表团团长、专门工作委员会(工作小组)负责人联席会议协商处理;

(三)对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应召开教代会临时会议,就决议、决定的修订进行表决,同时作出新的决议、决定。

 

第八章  教代会闭会期间工作

第四十条  教代会闭会期间遇有急需解决的重要事项处理程序:

(一)经学校党政主要负责人或1/3以上教代会代表提议,并经党委同意方可召开教代会临时会议;

(二)教代会执委会或学校工会负责召开由教代会代表团团长、各专门工作委员会(工作小组)负责人参加的联席会议,协商处理急需解决的重要问题。其结果须向下一届(次)教代会报告。

第四十一条  在教代会闭会期间,学校工会应为教代会代表发挥作用积极创造条件。可建立代表视察、质询、督查、听证和执委会列席校长办公会议、教职工接待日、提案督办等制度。

第九章   

第四十二条  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规程由学校工会负责解释。